欢迎大家参加“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新进展”学术研讨会暨首届鄂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年会。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我们因湖相伴;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我们因江而连;苏轼也曾在长江感慨: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今年是首届由湖南和湖北两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合办的年会,意义重大。在座的不仅有湖北的老师和同学们,还有湖南的同仁们。大家聚集在武汉这座英雄之城和环境法重镇,共同交流环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我要首先向从湖南和北京远道而来的各位代表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其次,向承办这次会议的两所单位,武汉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向所有前来参会的专家学者和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在刚刚过去的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的庆典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发展,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根本保障,而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交汇点,因此,推进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于我们环境法学者而言,使命重大、任务艰巨。而如何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环境法学者的使命与责任,是我们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下面,我结合今年年会的主题,从历史借鉴、信念坚守和理论创新这三点谈谈我的心得。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中国环境法律制度奠基于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之上。当年陈顾远先生在《中国文化与中华法系》中高度肯定了中国传统法律,认为其精神特质兼具人文主义和自然法意象,也有人认为“中华法系所具有的精神、贡献,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药方”。这些美誉激励着我们的环境法学人,系统、科学地总结中国环境法的理论成果。今年是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翻阅档案我们发现,早在1932年3月16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人民委员会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在清流县博物馆发现这份决议档案清晰的显示,“为了保障田地生产,不受水旱灾祸之摧残···只有广植树木来保障河坝,防止水灾旱灾之发生。”足见我们党在早期已经认识到了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性。建国以后,我们以“敢叫日月换新天”的精神,对自然环境进行了翻天覆地的改造,当然其中也走了一些弯路。如今,我们要系统总结中国环境法的理论成果,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探索环境法的未来提供智慧和方案。
19世纪中叶以来中华文化的转型,从法律人的眼光来看,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百年奋斗历程之开端。故此,中国将改革称为变法。环境法是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各位专家、学者、学生们,法律人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复杂、尖锐的利益之争体会最深,法律人也是用最为深刻、缜密的理性来塑造、稳定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研究环境法的学者们深知,没有环境法的保障,保护环境就可能成为对弱者的再次剥夺,没有环境法的保障,以保护环境为名还可能实质上成为对自然生态的掠夺。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发展史中,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更应当时刻警醒,树牢法治理念,增强环境法治的理想信念。作为环境法律人,我们有责任在自己学术的领域探究和塑造契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还应当以追求理性、真理、美德为信念,赋予环境法以鲜活的生命,实现环境法治的安定有序。
【本站编辑:张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