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学类CSSCI环境法学论文盘点:刊物分布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来源:公众号:区树添 浏览量:980

《中国社会科学》

2020年第2期

《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

海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从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实践出发,可以考察和梳理司法、立法的现实做法并梳理其背后蕴含的理论逻辑。经过四十年的实践发展,环境侵权制度在行为认定上从单一的环境污染转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双重认定,在救济对象上从单一的私益转向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保护,在救济方式上从传统的民事救济到以生态修复为主的综合救济。丰富的实践背后蕴含着损害理论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环境侵权的专业救济理论——生态恢复论。该理论以整体主义环境哲学为基础,将生态环境整体作为调整对象,以修复为主要救济方式。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为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了基础,在民法典及环境法规范中应进行基于理论分离的重构,实现协调基础上的制度分离。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论;生态恢复论;民法典;环境法典

 

《中国法学》

2020年第1期

《论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型》

晓东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

摘要: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环境法学研究须予以适时因应。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研究方法与基本话语廓清了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格局。作为环境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和环境法律现象认知的中介概念——核心范畴及其建构须对新时代的转型需求予以回应,从一元的权利或义务本位走向二元的"权利—义务"范畴。环境法治客观条件的变化凸显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需求,这意味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须对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予以关照,环境法学方法本身也应走向科学化与层次化。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要走出西方话语禁锢,实现话语自觉,建构中国学术话语权,必然需要回归到中国环境法学话语的主体性特征,走向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的田野,充分理解和利用中国环境法治资源,坚持开放并蓄的话语立场。

关键词: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核心范畴;研究方法;基本话语

2020年第2期

《论环境权的性质》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人格权;环境财产权;环境公益诉讼

 

《法学研究》

2020年第2期

《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权;损害;恢复原状

2020年第3期

《环境法体系中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吴凯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立法;环境法;保护优先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生态整体性

 

《法商研究》

2020年第2期

《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实证分析》

杨继文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

摘要:以污染环境犯罪一审判决书为样本,对该犯罪因果关系证明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这种证明往往依赖于环保行政机构的监测报告和数据以及行政鉴定机构的鉴定等证据材料。法官往往通过将污染环境的排放、倾倒、处置等污染原因行为与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损害后果相结合,进而对污染物质运作的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和确认。实证研究发现的具体难题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证据空缺;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合理与推定制度不完善;证明方法单一;环保监测数据、行政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不合理,以及法官的专业司法应对能力不足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错综复杂,相关刑事法规范中涉及因果关系证明及其认定的规则阙如,刑事司法具体应对措施缺少等。证明难题的应对方案包括: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证据资源,通过对污染环境因果关系链条运行的对照分析来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改进和完善相关鉴定证据及环保监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强调对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心证等证明方法的综合应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实证分析

2020年第3期

《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诉讼的考察》

金自宁  北京大学

摘要:在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法官面临专业知识门槛。如何应对此难题,我国法院在诉讼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我国当前实在法框架之内,面对科技专业性争点,法院也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借助裁量基准、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行政函件或专家意见等,实现科技问题之法律化并对之做出处理。尽管现有探索仍存在种种不足,但已为我国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的发展成熟提供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科技专业;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2020年第4期

《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须明确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着力于实现填补损害的一般目的、相关条款特定目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清以及损害责任分担条款的适用等方面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建议将环境定义扩张至经人工改造的环境,采狭义生态损害概念。宜科学运用公私法结合的环境救济规则,强化对环境私益救济的支持。在法律适用中根据一般和特殊来区分环境侵权归责问题,区分不同层面的因果关系理论。须关注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贯彻完全赔偿原则,注重利用分配矩阵、医疗监测等新技术、新方法来帮助确定损害及其分配。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一般民法责任恢复原状的特殊情形,发展其特殊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确定生态环境修复优先于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不是私益损害,不应适用私益损害优先的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环境侵权;法律适用

 

《法学评论》

2020年第1期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由于案件来源受到制约、可诉案件的种类范畴过窄、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核实权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不甚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不配合或阻挠以及诉讼费用如何分担等问题的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困惑和困难。因此,如何推进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院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探讨对策,尽快完善立法并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公益讼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

关键词:检察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食品药品;举证责任

《“设区的市”环境立法的理想类型及其实现——央地互动的视角》

杜辉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设区的市环境立法从规范完善和功能提升出发补强了地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基于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和依法治理的双重目标约束,央地互动在纵向关系、横向关系和动力机制三个维度上为市级环境立法权设定了方向性约束。市级环境立法必须在制度框架、工具选择、执行过程、主体互动、利益整合等方面做出新的制度设计。为此,必须超越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关系的传统限定,以及中央中心主义和地方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歧,塑造市级环境立法创新的结构秩序,突出底层环境立法的优先性与上溯能力,提升市级立法权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设区的市;环境立法;央地互动;治理竞争;制度竞争

 

《中国与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的比较研究》

何苗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程度直接关系着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关系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针对环境问题而言,如何从法律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更有效地回应公众的"参与权",值得深入研究。相较而言,欧洲的相关法律制度走在世界前列,从纵向发展的视角来看,中国和欧洲在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进程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方面有着相似之处,欧洲经验对我国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中国和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进程、参与范围、参与层次、参与阶段以及支持者。基于这些相似性和不同点,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欧洲公众环境参与权保障法律机制能为我国解决类似挑战提供一些可能路径。

关键词:参与权;比较研究;环境问题

2020年第2期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韩英夫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自然生态空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一物权;物权登记

2020年第3期

《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

李挚萍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任务之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手段之一,具有指令性、应急性、直接性和个体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分散、小型污染场地和生态破坏场地的修复,在实践中运用日益增多。然而,该种修复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其他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司法机关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在目标、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目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救济

2020年第4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损害认定及量化》

刘静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环境媒介的流动性给损害事实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并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通过行为违法性推定损害事实的倾向,但这一推定并无诉讼法之依据,也与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相左。从平衡行为自由与环境保护、保障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应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以指导损害事实的证明。在损害量化中,则应明确可赔偿的范围,各部分的关系及评估方法使用的优先次序。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害推定;认定标准;量化;评估方法

2020年第5期

《乡村振兴视野下村庄公益用地法律制度改革研究》

郭洁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现行村庄公益用地法律制度肇始于计划经济时期,严重滞后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这种现象在制度理念上根源于传统的农村发展观;在法权构造上源于公益用地失衡的权利义务配置。乡村振兴使现代发展理念融入村庄公益用地的制度体系,立法应转变农村的发展观,构造以权利为核心的村庄公益用地规则,即应通过供给优先的原则和专项规划制度,提升村庄公益用地的法律地位;通过细化集体公益用地的具体分类,设定公益用地上的农民集体和成员的公物使用权和划拨用地使用权;强化农民的规划参与权,以实现村庄公益用地法律制度的全面改革。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村庄公益用地;发展观;法权结构

2020年第6期

《野生动物利用法律制度的嬗变与破局》

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孙思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经历了基于国有自然资源的保护、基于商业的规范利用和以禁食为切入点深化改革三次嬗变。以规范供给为主导的前端控制模式来限制野生动物的利用,使得立法意图与实际效果转化产生偏差。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应纳入野生动物限制利用这一更大的制度背景,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从保护野生动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意图中获得正当性的评价。应在考量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风险预防的界限,要为确定"剩余风险"科学理性的事实判断与社会理性的价值选择提供沟通的平台,在沟通商谈的过程中,真正使得立法既符合科学的安全考量又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可,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统一。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新冠疫情防控;剩余风险;商谈理论

 

《中外法学》

2020年第6期

《法治意识形态反思——基于任与动物关系的视角》

梁治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2018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野生动物犯罪上诉案件,该案二审律师和一些刑法学者围绕该案展开了一场讨论,参与者就动物保护乃至于人与动物关系等议题发表了诸多意见。这些意见预设了人权与“动物权”的对立,反对将“动物权”凌驾于人权。它们还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批判所谓国家主义,强调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重要性,并把现行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更不用说非官方的动物保护主张)视为域外影响的结果,认为它们脱离了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对这些观点的深入分析可以揭示,这些意见武断且充满偏见,反映了一种基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只有意识到进而自觉去除特定历史条件下被人为赋予的封闭、狭隘性质,法治、人权、财产权这些理念和价值才能获得更大生机,成为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法治意识形态;人权;财产权;动物保护;动物福利

 

《现代法学》

2020年第2期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性质与定位》

张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了公私有别的应对路径,但衡诸我国的现实情境,纯粹的私法责任或公法责任均难以实现事理与法理的平衡。因此,宜采取一种混合责任体制,目的是建立"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益保护请求权,来源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适用对象应为责任人造成的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适用程序上应首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进行公法救济,无法修复时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金钱索赔,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同时,为防止政府索赔出现恣意与专断现象,应通过环保督察、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环境公益诉讼;行政代履行

2020年第4期

《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法功能》

黄锡生 

重庆大学法学院

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实质是以"权利"话语构造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希冀借助"救济型"治理模式所衍生的"私人执法"填补"惩罚型"公权管制的结构性缺陷。民法典没有采纳"设权式"的路径增纳环境权条款,但基于民法典具有滋生权利的开放式构造,仍需在解释论层面进一步释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生成路径和存在样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从根本上排斥了将其直接权利化的可能,个体环境利益诉求无法独立于既定利益类型和序列,而仅能通过"赋能式"的扩张解释路径对法典内民事权利进行绿化解释进而获得适用空间。此外,伴随民法典治理效能的增扩及绿色原则的确立,环境公共利益的民法保护意味着已实现了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初衷。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公共利益

2020年第5期

《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法治进路——对破解环境保护“搭便车”难题的思考》

李嵩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环境保护事务中,"搭便车"是行为主体的常见选择,因为环境保护事务存在支持理性经济人"搭便车"的条件。地方环境执法者也会受经济人理性的驱使,从而寻求以最小付出获取环境保护收益,不愿意为实现多主体共享的环境利益而付出,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等待其他责任主体成为付出者。地方政府之所以倾向于选择"搭便车"策略,是因为存在跨行政区的环境保护事务,存在环境保护事务和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之间"与多"的关系。防治责任主体"搭便车"的有效办法,是利用处在同一空间环境单元中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共生关系,建立"多"行政区对""空间环境单元环境保护的责任共担机制,利用不同行政区之间存在着环境利益消费的竞争关系,建立制衡机制来代替现行法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须具备以下要素:对环境保护责任共担的立法宣告,环境保护责任共担机制的组织形式、决策制度和保障制度。

关键词:“搭便车”;环境保护责任;责任共担;空间环境单元

 

《清华法学》

2020年第2期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基准》

王清军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不作为审查基准进行专门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从"不法作为优先""事务管辖优先"及"行政权首次判断优先"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作为义务。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裁判争议可通过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得以解读。可从"是否超越监管权限""是否存在专业预见义务"及"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作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对履行可能性判断中存在的裁判争议应从专业性判断与合理性判断的有机统一等方面予以缓解。可从"行为基准""结果基准"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了作为义务。结合环境政公益诉讼法律属性、目的及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作为义务的判断基准。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专业预见义务;行为基准;结果基准

2020年第4期

《绿色原则在物权限制中的司法适用》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王慧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绿色原则司法化直接关系该原则的立法目的能否落实,绿色原则的适用会对物权构成限制是绿色原则司法化需要直面的一大难题。当政府基于绿色原则对物权进行限制时,法院需要合理平衡物权之上的私人利益和环境保护试图实现的公共利益。为了正确裁判,首先,法官需要接纳并落实物权负有社会义务的理念。其次,法官应当使用合理的裁判规则:寻找准确的规范依据、依据比例原则平衡个人利益和环境利益、明确界定环境规制与征收的界限和注重动态利益平衡中的司法适应性。我国现有的绿色原则司法化案件表明,法官将绿色原则适用于物权限制时存在误用甚至滥用这一原则的困境,对此,法官应当正确认识绿色原则语境下的新物权理念,并使用合理的裁判规则合理平衡环境保护与物权限制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绿色原则;物权限制;利益平衡;物权义务;裁决规则

 

《政法论坛》

2020年第1期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主体资格及顺位再调整》

李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谁能作为适格的起诉主体。通过对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数据分析,从而发现实践操作中各原告行权的情况及问题。通过梳理原告理论脉络,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概念辨析,对国外类似诉讼程序进行比较法分析,认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应予扩展,即包括企业法人及公民个人;顺位应予调整,即按照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其他主体的顺位确定起诉主体序位;同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建立预防滥诉惩戒机制,行政机关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作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以及环保行政机关应该对环保组织给予资金和专业支持。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据分析;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主体顺位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年第2期

《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机制》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

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通常是需要用广大来形容的作为整体的自然对象,而非构成整体的自然对象之中的个体或从自然对象中提取出来的具体的物。环境利益是整体的环境所具有的,或具有整体性的环境对象所具有的,有利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那些状态和品质。环境利益是天然之利,是整体利益,是环境对人的有用性。而环境消费利益是"消费—生产"之利,是分散利益,是通过对环境的消费得到的利益。为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提供支持的"以往法律",不能有效地阻止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为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提供支持的法律手段——权利,亦不能有效地阻止造成环境利益损害的环境消费行为。维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手段只能是义务。设定环境义务可以有效维护环境利益。在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工程中,在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签订的公约中,在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中,人们都运用了环境义务这一法律手段。

关键词:环境利益;环境损害义务;环境义务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环境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三次例会述评》

何跃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宁波大学法学院)  

陈淋淋(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

引言:什么是基本范畴中的法理? 什么是部门法中的法理? 这是深入推进新时代法学研究必须追问的两个根本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国法学发展的主体性奠定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发挥法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的学理支撑作用。在张文显教授的强烈呼吁下,法学界自2017 年开始举办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一系列活动,迄今为止已召开了十四次例会,研究主题已从法理学的基本范畴研究走向部门法中的法理的深入研究。“中国法理学以其 得天独厚的法律文化涵养和前所未有的依法治国实践根基,以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定力,正跻身世界法理学之林。”……

关键词:无

2020年第5期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私法实现路径》

郭志京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摘要:宪法上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规范功能和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决定了其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国家所有与国家所有权并非一体两面的逻辑关系,二者需要通过"国家所有的法律实现机制"这一桥梁被连接起来。传统私法所有权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国家所有选择市场化实现方式的结果。国家所有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国家所有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多元化,私法内外均不存在特殊的国家所有权。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既有的私权交易机制实现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之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法实现路径中的所有权应当坚持客体范围最小、实质规则统一、形式表达二元化的原则。私法主要通过自然资源特定化和权利化的方式实现从宪法上的国家所有到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转化。《民法典》并未确立特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私法路径的实现有赖于自然资源特别法关于使用权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私法路径

2020年第6期

《体系化与科学化: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

周骁然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环境法法典化的目的反映了环境法典编纂的预期结果,决定了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方案。现有环境法实质法典化论和形式法典化论,均秉持以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化为内容的法典化一元目的论。然而,环境法治实践具有法治实践和科技实践的二维面向,一元目的论仅关注到法治实践面向,忽略了科技实践面向,这极大地制约了现有理论对环境法法典化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力,亟须立足于环境法治的科技实践面向,证成环境法律规范科学化是环境法法典化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塑造由体系化和科学化构成的环境法法典化二元目的论。二元目的论不仅能证明环境法实质法典化论是兼顾体系化和科学化目的的最优方案,而且能通过阐释环境法法典化的目标、基本思路、具体方案与实现步骤,更加清晰地描绘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方案。

关键词:环境法典;法典化;形式法典化;实质法典化;法律规范体系化;法律规范科学化

 

《法学》

2020年第3期

《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物权法问题及其破解》

郭洁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是针对生态空间单元进行的整体性确权登记。2019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以生态空间为独立登记客体,对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及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登记造册,以关联方式公示管制性事项等全新的登记规则。为实现生态功能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因应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的要求,未来立法应重释"生态一物"的物权客体特定性标准,赋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登记能力,将管制性事项回归至权利登记,通过创新物权法相关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生态空间单元;自然资源所有权;管制性事项

 

《资源税的改革与立法——从主导目的到税制协调》

叶金育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论是《资源税条例(草案)》,还是《资源税暂行条例》,也不管是《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资源税法》均未创设立法目的条款,也未能明示资源税的课税目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诸多规范性文件却供给了多元且时有冲突的资源税设立之目的。鉴于资源税法的政策法事理、资源行为税的事物本性和特定目的税的机理特性,在未来资源税改革与立法时,有必要参酌特定目的税二元机理构造,增设目的条款,明确"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的的主导地位,列示财政收入筹集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目的的附随位序,并以专款专用制度为主导目的保驾护航。唯其如此,资源税之目的变迁规律才能得到尊重,科学规范、便于操作、易于接受的资源税法文本方可呈现,各资源相关税制才能相互界分,彼此驰援,从而助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资源税;立法目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导目的;税制协调

2020年第12期

《论刑法与生物安全法的规范衔接》

吴小帅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物安全法》的通过是重大的立法进步,而将生物安全法与刑法进行科学衔接则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对于生物安全犯罪的规制,生物安全法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刑法是生物安全法的实施保障,二者的衔接既必要又重要。但是,在刑法与生物安全法衔接的规范供给中存在立法阙如、内容错位、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宣示性的刑事责任条款形同虚设,现有的刑法罪名难以涵盖兜底,刑法与生物安全行政规范内容冲突。为此应当重构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思路,采用多元化的生物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启动灵活的单行刑法立法,重塑独立型的附属刑法立法,以顺利实现两法衔接并达致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规范化。

关键词: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犯罪;多元立法;附属刑法

 

《当代法学》

2020年第4期

《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的体系化思考》

侯艳芳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对其进行体系化思考,旨在基于事实归因的类型化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归责的方法,进而解决实践难题。为准确厘清事实归因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根据行为的单复数和归因的难度,可将污染环境罪事实二分为单一行为型和复数行为型。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范围的修正和法益保护的提前化要求适用客观归责论。客观归责论的适用,应在"多个异种行为-结果型"和"多个同种行为-结果型"事实归因后运用风险提高理论进行规范归责。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客观归责;风险提高理论

 

《法学家》

2020年第1期

《立法演进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以行政犯本质为核心》

田宏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轻者由前置法单独归责处理,重者由前置法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共同惩治,因而"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均不是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行政刑法所应秉持的教义。而故意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则应区别污染环境罪中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犯和间接故意支配下的结果犯的具体认定。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行政犯;故意说;行为犯;结果犯

 

《环球法律评论》

2020年第4期

《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教义学路径》

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随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及其带来的涉疫情犯罪蔓延,司法实践的预防性扩张与司法解释的预防性扩张解释,成为涉疫情犯罪之刑法适用的发展态势。造成生物刑法之预防性扩张的原因是生物刑法对抽象危险犯、危险责任的倚重,由此带来生物犯罪之不法与有责判断难题。生物刑法倚重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并形成预防性刑法的范式具有合理性,是刑法合理控制生物安全风险的客观需要。正确对待生物刑法的预防性扩张,需要从法教义学上明确两点,一是在因果关系理论中采取学因果关系,并把畏惧感说纳入其中对之进行合理改造,使生物刑法之价值天平适当向预防原则倾斜;二是把危险责任纳入生物犯罪的有责性判断,适当强调口袋罪的预防性扩张,并合理限制"容许的风险"的范围。

关键词:生物刑法;危险责任;预防性刑法;抽象危险犯;学因果关系

 

《政治与法律》

2020年第1期

《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

潘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研究者对于正在制定的我国《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尚有争议,这将直接影响该部法律的相关制度安排。否认立法应确认游憩功能的观点,具有保护环境的合理性,但未关注国家公园的全民共享性,未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保护理念与国际潮流的顺应,欠缺科学性。通过立法确认国家公园的游憩功能具备自然基础、现实基础和社会价值。国家公园游憩功能的法律确认与制度安排,以游憩功能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核心,游憩不是自然权利及法定权利,也不是主观权利,只能是客观秩序,公众无法向国家提出诉求,游憩利益只有依托国家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我国《国家公园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应以管理主体的职责配置为重心,充分保障游憩这一客观秩序的实现。

关键词:国家公园法;游憩;客观秩序;国家义务

2020年第5期

《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

丁霖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内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以威慑式执法为主,执法实践陷入执法者与违法者对立冲突之困境,需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契机,向新的执法方式转变和发展。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经历了从政府管制到政府与社会二元合作模式,再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元互动模式的转变,形成了新时期社会共治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社会共治理论相契合。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构建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系统提供了互动前提与理论支撑。以此为基础,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的实现需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让渡权力空间,以吸纳企业协商和公众参与。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现代化;环境行政执法;社会共治

2020年第10期

《我国相邻权规范的绿色解释——以相邻采光为例》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邻环境利益冲突日益增多,现行法律制度解决方案并不完备,从已有采光权纠纷案例可以看出公法对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不足,裁判结果并未提供民法保护的可行方案,这反映了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实践难题。我国《民法典》仅对我国《物权法》相关制度进行了个别字词的改动,相邻权规则并无实质改进。从我国《民法总则》到我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从相邻关系与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密切联系出发,根据绿色原则对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进行创新解释,发展适当的裁判规范,应能够克服相邻环境利益保护的现实困难。司法实践中应当确认绿色原则对相邻权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通过对相邻关系中不同利益的权衡,以文义解释、习惯解释和公平解释等方法完成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规范界定,并运用预防性救济手段、防御性请求权和损害补偿请求权等可实现对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周全保护。

关键词:相邻权;绿色原则;利益衡量;民法解释;规范效力

 

2020年第11期

《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以区域协同治理为视角》

邵莉莉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摘要:跨界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的困境在于理论上对"赔偿"与"补偿"概念的混淆,在实践方面,跨界流域的供给方虽然对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做出了贡献,却往往难以得到流域非使用价值的增值受益,有必要对流域跨界转移各参与主体对水资源的增值受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予以法律规范化调整。流域生态系统利益补偿实际上是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转移,所以应重视对跨界流域的整体性价值的保护。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法律属性应视为流域上下游的"共同利益"。结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既是国家公法上的权利也是国家公法义务的本质。这一义务约束了创设权利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国家补偿的对象包括当私主体不能有效赔偿时对流域利益受损者予以救济,补偿的内容除了包括跨界流域所体现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流域的非使用价值。跨界流域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区域协同理论为指导,从跨界流域利益补偿的本体内容、范围、主体三方面予以构建。

关键词:跨界流域;利益补偿;区域协同;国家所有权;行政协议

 

《法律科学》

2020年第3期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教义学分析——以深圳“鹦鹉案”为视角》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深圳"鹦鹉案"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对《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真实含义的准确把握,也映射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的理念和裁判逻辑。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应予禁止。基于规范保护目的及预防犯罪的政策需求,只有在是一代驯养繁殖,没有产生明显的基因、形态变异,且种群数量未明显增多并达到相当规模的情况下,才宜将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所列野生动物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驯养繁殖的涉案鹦鹉,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较小,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行政不法性质;应当在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影响故意的成立以及应否非难行为人。应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更新调整,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物种;实质违法性;违法性认识

 

《法学杂志》

2020年第3期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环境税收法治省思——从平移路径到并行路径》

何锦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环境税收法治的结晶集中体现为环境费改税与环境税立法。要评估环境税收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庇古税原理是重要标尺之一。由此观之,由于未能严格秉持庇古税原理进行设计,立法者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竞合"且时间紧迫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条成本最小的"平移路径",导致环境税成了迷你版环境税,环境税立法也未能与整个税制的"生态化"统筹起来。对此,应全面、正确理解庇古税理论,统筹环境税法与整个税法制度"生态化"两路并进,不仅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税权配置等方面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而且同步优化相关税制,以环境税收法治并行路径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环境税;庇古税;生态文明;碳税;税权

2020年第4期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

姜文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未遂;刑事处罚早期化;故意

2020年第5期

《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应对》

薛桂芳 上海交通大学原法学院

摘要:2012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着力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磋商进程,其产业政策、管理流程及惠益分享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攸关深海采矿产业的未来走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其中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和监管制度等内容,承包者在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担保国的责任等议题,更成为利益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2019年11月,历经多次讨论与修改《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再次公布。我国作为担保国,有必要"未雨绸缪",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尽早通过国内立,完善我国深海采矿方面的法律体系,对海洋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对开展勘探和开发活动的组织、法人、公民进行有效管控,确保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衔接。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在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同时,应深度参与国际立法进程,在提升我国的规则制定能力和话语权的同时,积极反映我国的利益与关切,为合理、有序、可持续开发深海矿产资源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深海采矿;环境保护制度

 

《法律视角下我国水污染防治模式转变机制研究》

武萍  辽宁大学法学院

李颖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面对我国水资源日渐突出的供需矛盾,2009年国家水利部提出了建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并于2011年上升到国家管理层面,形成了我国现行的以政府权威管制为主要内容的水污染防治模式。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来,我国重新调整了对水资源的监管方式,防治水污染的监管模式逐步向流域水环境统一管理、多元合作治理的模式转变。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够细化、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等原因,合作治理模式仍有许多缺憾,需要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关键词:水污染;权威治理;合作治理

 

《“一证式”排污许可证实施的法经济学分析》

谢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摘要:当前我国实施"一证式"的综合性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虽然有效地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但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刀切"执行问题,影响了环境污染排放治理绩效,乃至危及民生。深入分析管制者的成本效益逻辑、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博弈、以及排污许可政策的公共选择,可以发现一刀切实施的经济动因。要根除一刀切模式,同时改进排污许可证实施效率,应从命令控制型手段主导渐次过渡到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从政府集中管制主导渐次过渡到国家治理主导,从环境政策主导渐次过渡到环境法治主导。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成本效益;国家治理;环境法治

2020年第6期

《我国核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

刘久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民用核电产业是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核电产业的运营与发展面临着发生核损害事故的潜在风险。核损害不同于一般侵权,核损害责任的承担采取"严格责任制"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遵循"营运者唯一责任原则"。核损害赔偿纠纷一般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由受害人依照"单一法院管辖原则"向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旦事故发生,就可能产生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负担过重的情况,因而影响纠纷解决甚至赔偿效率。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诉讼,从而减轻法院诉累,加快纠纷解决与赔偿速度。因核损害受害人与赔偿责任人就赔偿方式与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因此,建议在我国未来核损害赔偿制度中规定建立专门处理核损害赔偿纠纷的仲裁机构,给予受害人与赔偿责任人合意在诉讼与仲裁中做出选择的权利,在双方同意仲裁并签订有关核损害赔偿纠纷的书面仲裁协议后,将纠纷提交该仲裁机构,以此方式化止争,快速实现赔偿。

关键词:核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仲裁

2020年第8期

《原材料出口限制视阈下我国资源税制度的再完善》

王兰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限制来源于可用自然资源的原材料的出口,保护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验总结。资源税具有"关税替代效应",可起到间接限制原材料出口的作用,且在WTO体制中具有正当性。在中国原材料案和稀土案相继败诉的背景下,我国与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继续诉诸出口关税等直接出口限制措施,不如另辟蹊径采取资源税等间接出口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基于原材料出口限制视角,反思我国资源税制度,可以发现立法目的缺失、资源"租""税""费"基本理论认识不清以致三者关系混淆和实现方式不科学、子税目粗疏、税率过低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资源税限制原材料出口作用的发挥。我们应融合民法上的所有权理论、公司法上的股权理论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次优出口税理论",以资源租、税、费的功能与实现方式等基本理论问题为切入点,从理念和规则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度。

关键词:资源税;原材料;出口限制;资源租;资源费

2020年第9期

《再论污染环境罪的主客观要件》

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问题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重要问题。从实然角度,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应属复合罪过,其客观方面则应视不同语境进行择取:如果仅立足于我国《刑法》本身的规定,其为结果犯;如果基于"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则可以得出其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的结论。从立法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严格责任和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但应把握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复合罪过;严格责任;危险犯

 

《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傅倩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摘要:国家海洋经济权益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存在海洋领土主权与边界争端升级、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污染加剧等现实需求,我国应合理借鉴美国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构建海洋经济权益的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构建海洋经济权益的立法框架;完善海洋空间利用立法,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健全海洋资源开发立法,协调利用域内外海洋资源;完善海洋环境管理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维护我国海洋经济权益、实现“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海洋资源;海洋经济权益;海洋立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法规制研究——以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顺考量为视角》

王静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关系缺乏正确理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默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似乎欠妥。从功能定位等方面考量,在立案受理阶段,不应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优先地位,而应该按照"先提出先受理"原则处理。此外,在法院审理阶段,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优先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这一审理原则并不合理,司法实践有必要由这种审理模式向"先受理先审判"模式转变。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顺位;审理顺位

2020年第10期

<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

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用近30个条文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环境的向往。《民法典》在传统民事主体的"经济人"假设之上又涂抹上一层"生态理性",为民法典确立了新的人性标准。《民法典》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对《民法典》绿色规则进行既尊重民法逻辑又体现生态规律的解释,使《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生态理性;生态保护功能

 

<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解读:规范再造与理论新识》

巩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具有直接保护环境私益和间接保障环境公益的双重功能。对于前者,《民法典》确立了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以及添附和地役权等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绿色制度体系,为环境私益提供了多层次保护。对于后者,《民法典》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细化重申和用益物权行使的环保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正、反两方面激励。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解析》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有四个条文规定了环境保护相关规则,体现了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这些条文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与《合同法》相比都是新增的内容,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实现途径值得探讨。从性质上看,合同绿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须经解释方可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并在必要时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时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绿色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以具体的绿色义务约定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合同义务;法律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

刘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绿色制度,体系化贯彻落实《民法典》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较于《民法典》颁布前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绿色诉讼"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制度;创新

2020年第11期

《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

李嵩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生态价值是农地的重要价值形态,而我国现行《刑法》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保护的主要是农地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已经严重滞后于保护农地生态价值的现实需求。刑法是保护农地生态价值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应该建构独立的农地生态价值保护体系,从立法技术上实现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专门化、类型化和可测量化。

关键词:农地生态价值;生态法益;生态犯罪

2020年第12期

《环境损害赔偿之国际标准的借鉴——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分析》

袁楚风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国际法存在多个环境损害赔偿标准:“恢复原状”赔偿标准与“全部赔偿”标准比较接近,且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标准;“恢复原状标准”优于其他形式的赔偿标准,只有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充分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实施财产赔偿或承担其它责任。国际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确立了“恢复原状优先标准”与“人与自然平衡原则”,体现了不损害环境义务的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立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启示。

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国际标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政法论丛》

2020年第1期

《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关键词:侵权法;绿色原则;一般规则;体系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020年第3期

《环境修复理念下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司法适用之局限与补强》

刘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环境法治理念的环境修复,应当贯彻于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中。基于部门法的逻辑边界,虽然环境修复理念不能直接通过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实现,但可据以检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内生缺陷并予以补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则创制,赋予恢复原状承载环境修复功能,恢复原状成为最具特色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但在司法适用中呈现出适用比例很低、适用环境侵权纠纷类型狭窄、判决的可操作性留有较大争议空间等局限性。应将恢复原状的程度拓展至私人权益所依附的环境资源,并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环境要素恢复原状的判断依据。赔偿损失是最频繁适用的环境侵权责任形式,当前的赔偿损失责任仅能救济被侵权人的财产实体损害、静态损害和预期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拓展至环境损害、污染场地损失和交易损失,以贯彻对环境侵权损害的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环境修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超越还原主义环境司法观》

张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以设立环保法庭为中心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如火如荼展开,但也充满乱象。原因在于,现行环境司法理论仍受到传统还原主义司法观的影响,以行政区划作为司法管辖的地域基础,以公私法划分作为案例受理的分类基础,从而使得环境司法难以摆脱诉讼主客场,并可能造成环境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审理。基于环境问题特有的时空维度,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必须实现生态理性、社会理性和法律理性的契合,从科学层面考察环境案件的形成机理,从社会层面考察社会结构对环境司法的影响,从法律层面考察司法本身的运作逻辑。环境司法专门化需循此理念,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并建立针对同一行为触发不同责任时的程序整合和协调机制。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还原主义;三重理性;跨区划管辖

2020年第4期

<环保法(2014)>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推进与再改进》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诉法(2012)》第五十五条建立的社会公共利益诉讼是"众人私益诉讼"加"单人私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制度。由于作为完整科学体系的环保法易于接纳行政诉讼制度,生态和"破坏生态"等词语存在巨大解释空间,《环保法(2014)》的实施造成了"污染破坏相关诉讼"朝环境利益保护方向的延展,引起了客观上有利于保护环境利益的诉讼制度建设实践。争取环境公益诉讼"入法"的第一次立法行动留下的"私益诉讼"的制度遗产使后修订的《环保法(2014)》无法完成使环境公益诉讼"入法"的使命。以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入法为目标的《环保法(2014)》再修改方案包括(1)增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为可诉行为;(2)明确人民检察院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3)明确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对环保监管不力行为提起诉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众益诉讼;私益诉讼

2020年第5期

《论<国家公园法>与<自然保护地法>的关系》

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制定国家公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同时也在起草中。鉴于以往央地政府对建立自然保护地目的认识不一致、中央财政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投入偏低、自然保护地资产产权不明及其管理权混乱等问题,处理好两法不同立法目的和不同规制对象的关系,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地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应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创设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直接行使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管理体制,是《国家公园法》立法的重中之重;以法律规制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基本立场,明确自然保护地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则是综合性《自然保护地法》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法律体系;立法;制度设计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解释迷雾及其澄清》

刘卫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海洋发展研究院

摘要:从不同的路径解释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要想准确理解我国《宪法》规定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必须从以下五个关键问题入手:一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下国家与全民的关系;二是合理解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公权力效力;三是合理解释"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为何会产生实践矛盾;四是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含义;五是明确自然资源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具体体现,意指那些价值重大、决定国民经济命脉、影响国民生计的,作为生产资料的特定(狭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关键词:宪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

王社坤  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中排污许可取代环评成为了新的核心制度,由此产生了制度衔接的需求。当前,我国采取了多阶段行政行为构造,将环评和排污许可设定为两项独立的、具有先后关系的行政许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也使行政相对人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改革两大背景下,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应当以环境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取向。在保留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取消固定源的环评审批,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整合,应当是未来我国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固定源环境管理;环评;排污许可;多阶段行政行为

2020年第6期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及其履行》

阙占文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被纳入国际条约和文件中,并得到国际司法机构认可,成为一项反映法律确信的国家实践,构成一般国际法上的义务。跨界环评包括甄别等不同阶段,分别对应国家的环评启动决定权、环评执行权和项目决策权。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经营者开展环评,是跨界环评义务的主要内容。这一义务源自预防跨界损害原则,属于行为义务,一般以适当注意为履行标准。适当注意是一个动态、弹性的概念,反映跨界环评的国家主导,并回应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环境标准等软法规范增强适当注意的客观性,合理限制国家环评主权。执行鸿沟是跨界环评的薄弱环节,需要完善能力建设条款,提高国家履约能力。

关键词:跨界环评;确保义务;适当注意;国家主导

 

《法学论坛》

2020年第1期

《论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视角》

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整体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对生态文明时代如何处理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单行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课题。当前存在的生态文明的丰富内涵与法律部门分立存在反差、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空间结构需求与法律缺乏空间规则之间形成失衡、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体系与法律之间缺乏整合出现断裂等问题,本质上是因缺乏生态文明的价值统领而出现的传统法律与环境法之间、环境保护法律手段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需要重新认识传统法律与环境法之间以及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沟通与协调机制,从法理学方法论上加以解决。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法;沟通与协调机制

 

《大数据时代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重塑》

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尚毓嵩  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

摘要:信息技术革命作为后工业社会的主要内生变量,引起人类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剧烈变革。伴随信息技术革命而生的大数据,如同工业革命时代的"蒸汽机"般,成为重要生产力,引起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大数据自身成为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来源,反过来,大数据本身又是大数据自身成为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源、突破口。形塑于风险社会的现代环境管理体制在应对科学不确定性时,强调风险预防和风险沟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化管理的思维将对环境管理体制带来革命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与重塑应以法制化的道路关注大数据的获取、公开、共享和保护,同时协调"条块"关系、转变环境行政服务职能、重塑环境行政权责关系。

关键词:大数据;环境行政;体制改革

 

《从危害防止到风险预防:环境治理的风险转身与制度调适》

张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危害"和"风险"分别是传统秩序行政与当下风险行政的核心概念,语词之分的背后蕴含着制度应对的实质差异。危害防止强调对确定性损害和预测危险的预防和阻止,是现代环境法应对的重心;但随着风险社会勃兴,对不确定风险的预防也逐渐成为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任务。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对风险预防有所回应,但仍然存在风险预防法律地位不明、风险治理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需要以预防原则为接口重塑风险预防在环境立法中的表达方式,以公私合作为基础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治理框架,并以程序理性为内核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裁量控制机制。

关键词:危害防止;风险预防;环境治理;风险转身

 

《论空间视角下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

刘佳奇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关注法律作用于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动态化过程。作为法律机制的作用对象,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形成的特殊空间。这一空间特质对流域治理法律机制具有塑造作用,其具体表现在法律机制的维度、边界、组织结构和具体手段等四个方面。但是,囿于传统一元空间观下对流域的"水系空间"定位,法律机制的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存在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问题。当前,中外流域治理的最新发展经验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流域应当升级为多元空间观下的"国土空间"。有鉴于此,流域治理法律机制亦需相应地对上述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流域治理的法治化。

关键词:流域;流域治理;法律机制;空间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省思》

周兆进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制约着我国生态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两法衔接中的立法衔接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存在。现行立法对于两法衔接的证据适用缺乏具体规定,直接影响到两法衔接中的证据不能有效转换。检察监督无法在两法衔接中发挥有力作用,不利于环境犯罪案件从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转入刑事司法程序。为此,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适用间接反证法,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健全环境刑事立法规范。通过建立证据衔接制度,保证两法衔接中的证据有效转换。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并在检察机关内部确立专门机构负责立案侦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

2020年第2期

《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问题识别、逻辑建构和实现路径》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刘彤彤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以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而推进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化是2019年《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的明确要求。自然保护地作为国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运用区划工具进行管理的一种公物,其体系化建设是实现改革目标的要求。立法的体系化不仅是达到保护目标的现实需求,而且也是法律体系化在自然保护地领域的有效延伸。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包括形式意义的体系化(即结构的体系化)和实质意义的体系化(即功能的体系化)。结构的体系化是指通过立改废释等方式,构建全面完整的自然保护地立法框架;功能的体系化是指将各项法律功能分配给相应的法律法规,该功能的实现需要在自然保护地内部法律法规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也需要与外部相关法律之间形成有效衔接。唯此,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体系化才能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的建成。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体系化;立法框架;功能协调

2020年第3期

《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下排除危害责任的解释论分析》

董岩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摘要:在回应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的过程中,排除危害责任的体系构造与既有的环境行政规制体系功能互补。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存在法律适用、实践后果、理论逻辑等方面的诸多缺陷,无法实现排除危害责任目的、功能与技术逻辑的自洽。以对环境公益产生的危险程度和可能性作为排除危害责任的要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为此,需要运用比例原则作为分析框架,根据案件性质差异对审查强度进行类型化,确定个案审查强度的裁量要素,厘定面向治理的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规制的权力边界。

关键词:比例原则;排除危害;环境公益

2020年第4期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价值判断》

王盛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潜伏性、长期性以及科学性等诸多特点,传统因果关系证明理论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侵权案件。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应突破传统规则的局限,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进行创新。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不仅要注重事实的判断,也要适当进行价值判断,进行因果关系推定,这不仅是由环境侵权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内在要求。在进行因果关系证明的价值判断时,要首先认清环境侵权诉讼所保护的法益,不仅限于人身或财产利益,还包括环境权益;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价值判断既要平衡污染者与被侵权人的利益,也要优先考量环境价值。此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中价值判断的作用不能任意扩大,应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司法裁判机制良好运行。

关键词: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价值判断

2020年第5期

《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实证研究》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

摘要:在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立以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三次重大行动中,地方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定身份没有得到应有显示。样本省17份"十三五"规划没有把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看作是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树立依据、提供支持;《立法法(2015)》实施以来颁布的32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上的功能。法律上宣布的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质量责任

 

《从“旧三角”到“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塑论》

方印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发展的时代背景,环境信息管理到环境信息治理思想的转变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需要打造信息共建、信息共治、信息共享三目标相互吻合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目前我国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对当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之基本样态和结构性困境进行解构辨识的基础上,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即"三角法权结构绕中柱功能互动运行之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命题具有重大意义。就重塑的基本原则而言,应重点遵循有限权利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就重塑的具体路径而言,可从厘清管理者的权力边界、搭建一体化的环境信息交流平台、强化环境信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等核心方面共同推进。"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的结构重塑,将推动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的环境信息法治建设工程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迈进。

关键词:环境信息权力;环境信息权利;法权结构;结构样态;结构变革;结构重塑

 

《关于完善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制度的思考》

胡中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在为赛会创造良好环境等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应用,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根据跨行政区环境空间单元内多行政区开展环境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和为创造"赛会蓝天"等开展的协同治理实践,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常态化面临诸多困难。要将运动式污染防治多行政区合作转变为常态化的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环境治理的环境区域协同治理,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增强"协同治理区域"内各地方的合作动机,采用不会挫伤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各参与方合作积极性的合作方法,提升协同治理多方之间开展协同治理的能力,建立维护协同治理合作关系的制度等。

关键词:环境地理单元;环境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及其强化》

吕霞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法(2014)》第6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原则。该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提出的环境保护财政投入要求等都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该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反映了环境的整体性特点,为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创造了条件。规定在该法中的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度和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原则还没有得到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认同,尚需要做精细加工。

关键词: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环境保护法;环境整体性

2020年第6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冲突与有效衔接》

潘牧天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是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权主要基于"法定诉权担当说",源自《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表象一致,诉讼的发生同基于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两诉"在诉讼程序、起诉条件、诉讼目的上的重合,引发司法审判既判力的牵连,进而产生"两诉"诉讼主体诉权之冲突。有效解决"两诉"诉权冲突及实现二者接驳衔接的建构路径在于:探索建立"阶梯式的诉讼主体适格制"的运作模式,即充分考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不同程度,选择不同的诉权适格主体:达到严重损害程度的由政府提起诉讼;其他较轻的损害则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二者均未提起诉讼时则由检察机关代位诉讼。对于达到严重损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应前置设立诉前磋商机制,根据磋商结果,决定提起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予以后续接驳衔接。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冲突;诉讼衔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4期

《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叶金育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税不以会计核算为计量基准,而以排放量、污染当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这种计量特性使环保部门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具有功能适当理由。考察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不难发现当下立法只是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征管辅助部门。归因于这种功能定位,除却环保部门之于环境保护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削减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能,增加环保部门的征管义务,模糊处理环保部门的征管责任是为时下立法的显著特征。这种定位与权责配置不仅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悖,而且与稽征经济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征管裂缝和隐忧,致使征管效率大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则一方面需要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另一方面需要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剥离与征管无关的环保部门义务,又有必要增设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还有必要明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权责配置;功能适当;权责一致

 

《东方法学》

2020年第2期

《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

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关键词: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立法;长江流域事权;空间关系;流域社会治理;流域立法模式

2020年第4期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破坏修复和惩罚赔偿,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以行政治理为主到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修复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以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为标准。替代修复是修复的特殊情况。如无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应作出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进一步规定。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法,逐步实行污染者承担修复费用和政府首先用此费用实施修复为主的制度。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破坏责任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一切生态破坏的情况。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决定其赔偿额。

关键词:生态破坏;治理能力;修复责任;惩罚赔偿;民法典;环境污染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年第4期

《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

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且产生全球化的相互影响效果,普遍形成人们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恐惧感,以刑法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成为客观必须。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生物安全的保障,主要考虑的是人与环境在生物资源保护、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法益,尚未以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为立法目的,立法政策亦倾向于对生物资源提供事后保护。在生物安全体系中,尽管该种罪刑体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事后惩罚的治理者出现,同时需强化事前预防的立法策略。基于这种考虑,新型生物安全风险会作为生物犯罪的新类型出现,有必要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模式,即生物刑法应以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相应罪刑体系。

关键词: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刑法;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

 

《行政法学研究》

2020年第4期

《生态伦理视阈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善之道》

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摘要: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生存危机和频繁爆发的人畜共患疾病,使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道德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生态伦理拓展了道德关怀的边界,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精准的注入到法的内容中,将有助于构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理想秩序。从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伦理维度出发,回应"保护"与"利用""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主体"与"资源""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等几对主要矛盾带来的伦理困境,由点及面的寻求生态伦理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法律实现方案,拓展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道义重塑,将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生态伦理;生态文明;非人类中心主义;动物福利;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重塑》

刘志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目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显然,这与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产生了张力。在目的上,现行法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并不一致。在原则上,现行法以"分类分级保护"为原则,而此次决定要求"全面禁止"。前者重区分,后者重全面,难以直接对接。野生动物相关公共卫生风险乃是一种整体性风险。整体风险必当整体防范,故应当重塑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废除其下属的"分类分级利用原则",完成体系重构。如果再次止步于小修小补,不仅会导致内部冲突和体系失当,更会让制度成为酝酿风险的"温室"。

关键词:分类分级保护;分类分级利用;全面禁止商业利用;公共卫生风险;原则冲突

 

《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

张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后,将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变革,相关法律规范亟需进行全面修订。《决定》将公共卫生风险规制扩张为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全面禁止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性利用,导致野生动物利用的制度理念由保护性利用转向限制性利用,可利用的标准将以安全性为主导。据此,可以基于物种名录进行利用目的的法律规制,分为利用条件完全成熟的家禽家畜、水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条件相对成熟的特种畜禽以及不特定的特殊用途动物等四类。前三类系通过专业判断形成的封闭式目录,第四类的开放性范围则需要相关专门法予以衔接。在可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还须基于行为规范实施利用方式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活动。两个层面的充分协调,才可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全面禁食;普通野生动物;物种名录;利用目的;利用方式

2020年第6期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作为一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安排,支持起诉担纲着平衡多元起诉主体间关系的重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存在依据模糊化、功能虚置化和角色替代化等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应当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改革完善。其功能定位应具体为:以社会组织的原告地位为前提的帮助与协助为模式选择,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义务与职责为规范定位,和以作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为价值追求。同时,应当在支持起诉之条件、支持起诉之启动、支持起诉之方式和支持起诉之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治理

 

《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3期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启示》

刘兰秋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学系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日本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生态平衡以及公共卫生等多元理念建立了健全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律体系,对野生鸟兽实施"全面保护"下的分类保护与管理制度,并在"有限利用"原则下对野生鸟兽利用进行全过程精细化严格规制。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均有失偏颇,《野生动物保护法》基于"资源保护与利用"理念对野生动物进行"有限保护"与"广泛利用",对野生动物利用亦缺乏全链条的严格规制。我国宜适度借鉴日本经验,基于科学、多元的立法理念构建系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建立除鱼类之外的脊椎动物全面保护与有限利用制度,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全面、全程的精细化严格规制。

关键词:日本;野生动物;全面保护;有限利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

《美国流域治理与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其启示》

杰克·图侯斯基   美国佛蒙特法学院

宋京霖       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为应对水体污染,促进河流、湖泊和湿地健康,美国自上个世纪70以来逐步发展出一套由行政机关、检察官和公民社会主导的多元治理机制,在流域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能为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在面对"两化叠加"治理难题时,应确立融合平衡理念,进一步创新环境治理手段,拓展司法保护机制,同时完善协商和解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

关键词:环境保护;流域治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美国

2020年第2期

《污染环境罪司法样态透视——基于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

杨迪 

吉林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摘要: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样态进行评估观测的有效途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与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存在自由适用结构性失衡、罚金功能落空、恢复性司法作用逐渐趋向合理等特点。实证分析得出的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需通过解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困境、搭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融通路径、实现污染环境罪的多元化刑罚处罚方法、完善污染环境责任承担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遏制环境犯罪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实证研究;交叉式罪刑规定模式;恢复性司法

 

本文编辑:殷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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