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雨辰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
摘要:西方绿色思潮中的"深绿"思潮的生态文明理论,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为基础,排斥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把生态文明理解为人类实践未涉足的"荒野";"浅绿"思潮的生态文明理论是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为基础,以技术进步和自然资源市场化为手段,追求资本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红绿"思潮中的有机马克思主义基于怀特海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把人类文明看作是对自然的疏离,进而把生态文明理解为排斥技术使用的农庄经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坚持制度维度、哲学价值观维度和政治维度三者辩证统一的生态文明理论。他们对生态文明本质的分歧的实质,反映的是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西方中心主义与非西方中心主义的区别。
关键词:“深绿”思潮; “浅绿”思潮; “红绿”思潮; 生态文明;
作者:宋英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5年12月12日通过的《巴黎协定》不仅仅是一项适用于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条约,更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与平台。该《协定》所确立的科学确定性问题、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减缓与适应措施、机构设置以及遵约机制等既反映了全球环境治理的现状,也预示着其发展方向。
关键词:《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全球环境治理;
作者:胡枚玲
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仲裁实践中环境争议的日渐增多,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规则不断调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环境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细化了环境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条款,肯定了环境条约的作用,完善了环境争端程序条款等,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低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真正协调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全面引入环境评价机制,突出环境问题专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等。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范本; 环境规则; 国际投资; 环境保护;
作者:杜雯翠、张平淡、朱松
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可归结为3种效应:一是直接效应,农业市场化水平越高,农业要素的配置效率越高,引起的环境污染越少;二是中介效应,农业市场化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现代化又影响环境污染;三是间接效应,农业现代化影响环境污染,农业市场化会加重或减弱这种影响。利用2007—2011年中国30个地区的面板数据检验上述3种效应。研究发现:农业市场化对环境污染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都是存在的,农业现代化的中介效应尚未显现。结果表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并未降低环境污染,反而恶化了环境质量;而农业市场化不仅有利于降低农业污染,还会减弱农业现代化对环境的恶化,在两型农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农业市场化; 农业现代化; 环境污染; 粮食主产省区;
作者:徐鲲、李晓龙、冉光和
机构: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基于中国1998—2012年省际动态面板数据和通过改进后熵值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污染综合指数,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GMM)实证地方政府竞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竞争对环境污染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地方政府竞争显著增加了地区污染排放,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而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存量与环境污染均呈倒"U"形关系,经济发展短期会带来环境污染,长远则有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资本存量决定了一个地方的投资能力,投资速度过猛或滞后均会给环境造成影响。认为,应从改革传统政绩考核办法、确立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等方面优化地方政府竞争机制;并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环境治理投资力度,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而提高环境质量。
关键词:地方政府竞争; 环境污染; 环境质量; 系统广义矩估计(GMM);
作者:鄢德奎、陈德敏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梳理中国环境保护按日计罚的立法演进与入法论争,勾勒出环境保护按日计罚的制度缘起。考察中国台湾关于按日计罚制度研究的相关成果,寻得比较法之镜鉴,即在法理层面上,按日计罚的性质无法简单归属为执行罚兼行政罚;并可通过立法技术化解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之间的冲突;但就立法初衷而言,按日计罚制度的性质应认定为执行罚。将按日计罚的法律性质界定为执行罚或行政罚,并从适用范围的扩展路径、罚款数额标准的精细化、"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计罚期间"的理解与适用等五个方面明确按日计罚制度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按日计罚; 行政罚; 执行罚; 罚款数额; 法律适用;
作者:李强、田双双
机构: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以2008—2013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市场竞争可能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规制呈倒"U形"关系,随着环境规制强度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先上升后下降。说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存在"度"的限制。(2)目前大部分样本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强度较低,尚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意味着进一步提升环境规制强度有利于增加企业环保投资。(3)市场竞争与环境规制具有互补性,表现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作用越大。市场竞争作为一种外部机制,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执行效果。
关键词:环境规制; 市场竞争; 环保投资;
作者:王倩、丁娜妮
机构: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自2013年雾霾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以来,网络媒体通过雾霾等空气污染报道不断影响着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感知。分析新浪网2012-2015年的空气污染报道,可以看到网络传播在构建公民环境素养方面可发挥以下作用:大量构建议题,提升公众环境监督意识;为公众"赋权",强化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强调环保参与性,激活并转变公众"知行"。当前的网络传播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目标的实现,如环境报道缺乏专业性、持续性;推动公众自觉环保行为力度不够;对环保法治建设宣传不足;在弱势群体环境舆论空间建设方面存在失衡等。对此,网络媒体需进一步优化自身报道,从提升自身报道策略、引导公众知行合一、维护公民环境权利、关注环境弱势群体等方面做出深入具体的改进,进而在社会绿色公共领域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媒体; 环境传播; 空气污染报道; 环境素养;
作者:曹险峰、张龙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确定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7条实为数个加害人内部责任的最终分配规则。侵权责任法总体呈总则-分则-附则结构,其中8~14条作为总则性规定构成了一般数人侵权体系,67条的体系定位仍需与一般数人侵权规则相协调,尤其是在与一因一果(8~10条)及多因一果(11~12条)侵权体系相竞合时,责任成立及承担仍由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则决定,数个加害人对应承担连带责任亦或按份责任,67条的作用仅为明确数个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大小提供细化标准。数个污染者内部责任份额大小的举证责任应归属于加害人,除却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之外的其他参考因素可有更为明确的范围,污染者最终责任份额大小的确定取决于上述因素组合而非单一因素考量。
关键词: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
作者:张平淡、袁浩铭、杜雯翠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以2004~2012年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对我国工业领域环保投资效率进行测算,并分析其主要影响因素。研究发现,我国工业领域环保投资效率在区域上呈"中部高、东西部低"的格局,这与二产比例紧密相关;地方政府环保支出是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工业企业还没有担起环保责任主体的应有作用。此外,工业领域环保投资过多关注"增量"工业项目,或许是环境质量没有得到预期改善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环保投资; DEA; 投资效率;
作者:贺俊、刘啟明、唐述毅
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文章通过构建一个包含最终产品生产部门和人力资本开发部门的内生增长模型,发现在均衡经济中存在最优的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以此通过实证来检验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与环境污染之间的联系。结果表明:(1)环境治理公共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倒U形曲线;(2)我国环境治理投资在GDP中的比重超过1.8%时才能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况。进一步,发现"分权通道"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发挥其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环境污染; 内生增长; 倒U形曲线; 分权通道;
作者:周晓利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环境规制的规模和程度也逐渐提高,这会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合理的环境规制,不仅能控制环境污染还能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使得市场结构更加良好,社会更加和谐,同时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基于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互动机制。应该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认识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规制; 企业技术创新; 互动机制;
作者:叶冬娜
机构:南开大学哲学院
摘要:文章在对"客体中心论"的古代环境伦理学及"主体中心论"的近现代环境伦理学进行历史梳理的前提下,反思了环境伦理学理论前提存在的悖论,进一步探讨破解环境伦理学理论困境的可能途径。在对马克思人化自然观重新理解的基础上,充分意识到人和自然关系的实质,以人和对象的辩证思维把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从根本上转变此前将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割裂为主体—客体的简单思维范式,转变主体—客体思维范式下的人类中心主义及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更重要的是,将互主体性的思维范式贯穿于人和对象相统一的思维范式之中,最终才能超越主客两极化的框架,突破对主体性解释的同质性,重新发现一个充满人性、充满生趣的自然界应有的价值,从而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主客分离; 对象性关系; 理论困境; 人化自然; 交往理念;
作者:贺璇;王冰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京津冀地区通过产业转移、中心城市环境索取、大事件临时合作等模式在某些指标上或者某个时期内改善了大气质量,却因利益联结匮乏、激励和监督缺失等管理困境而难以持续,加剧了区域不平衡。新型复合污染的特征彰显出构建可持续合作机制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必要性,提出应从合作组织、利益协调、有效激励、政策执行、多元参与等方面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可持续合作治理的制度完善与机制创新。
关键词:大气污染; 可持续合作治理; 机制创新; 京津冀地区;
作者:王颖;杨利花
机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京津冀地区的雾霾污染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空气污染的一个重灾区,因此,破解雾霾治理困境,推动雾霾治理转型具有重大意义。雾霾污染治理转型应充分运用跨界治理理论,从理念、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创新三方面构建京津冀地区跨界合作治理新模式。理念上,转变传统的"单中心"治理理念,重塑区域跨界合作治理理念;组织机构上,架构与创新京津冀空气质量跨界治理机构;运行机制方面,通过建立多元投资保障机制、区域统一碳排放交易机制、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及区域监督机制来确保区域雾霾治理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跨界治理; 雾霾治理; 京津冀区域;
作者:冷罗生徐淑琳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设立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种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则,该规则直接指向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核心分析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体系,可发现《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存在难以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调整范围上的不对应。而且,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责任承担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与扩张。因此,《环境保护法》直接通过准用性规则,将有关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内容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并不稳妥。构建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体系时,应明确环境立法,理顺污染环境型侵权和破坏生态型侵权的逻辑关系,细化有关环境公益的内容,以协调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解决因立法疏漏而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侵权; 生态破坏; 环境公益; 《环境保护法》;
作者:贺俊、刘亮亮、唐述毅
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通过将环境污染强度和环境质量作为内生要素分别引入生产函数与效用函数,构建出带有环境污染约束的内生增长模型,探究了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基于2004—2012年中国31省的省际面板数据,考察了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研究发现:二氧化硫排放与实际人均GDP之间的关系正处于中国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上升阶段,离转折点尚有一段距离。在此基础上引进财政分权这一调节变量,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弱化了人均收入水平对环境污染的正向影响。
关键词:环境污染; 财政分权; 经济增长;
作者:吴鹏
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修复制度研究在我国已经初步展开,但存在较多误区,多数观点将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等概念混同。应当重新界定生态修复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一方面,生态文明赋予了生态修复更为丰富的内涵;另一方面,自然科学理论研究与广泛开展的生态修复实践也说明,自然修复与社会修复是生态修复基本内涵的两个主要内容。因此,生态修复制度的完善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而应当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自然修复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修复制度。
关键词:生态修复; 自然修复; 社会修复;
作者:张晓杰、靳慧蓉、娄成武
机构: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规范激活理论是利他行为研究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规范是影响利他行为最直接的因素,而个体规范受结果意识和责任归属的影响。规范激活理论被广泛地运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他行为包括环保行为的研究,并被证实能有效解释和预测公众的环保行为。该理论在具体运用中得以不断发展,新变量被逐步纳入模型,并最终形成了价值—信念—规范理论。规范激活理论的易操作性、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适用于解释、预测和干预中国公众的环保行为。
关键词:规范激活理论; 个体规范; 结果意识; 责任归属; 环保行为;
作者:刘继勇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在一系列环境危机中,土地荒漠化已经被明确地认定为最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土地荒漠化问题的实质是人的问题,防治土地荒漠化的国际环境立法作为规范人类对土地行为的一种途径,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其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人类的基本生活环境,更在于维护和改善全球的自然生态环境。为此,必须检讨人类内在的环境思维和伦理观,尊重自然的生存权,最终实现人类整体的长远的生存利益。这既构成了立法的伦理基础,更是立法的价值及其完善的根源所在。
关键词:土地荒漠化; 土地价值; 土地伦理; 国际环境法;
作者:刘晓莉
机构: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生态补偿的内涵迄今尚未统一,但是作为生态保护的经济手段,其以生态安全与生态公平为两大目的已经被普遍认同。草原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下位概念,它具有生态、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种时代价值,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受自然科学局限和理论研究滞后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法律,已有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表现为原则抽象、分布零散且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草原生态补偿实践出现诸多弊端。完善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应当以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为指引,在《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草原生态补偿立法目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生态补偿; 草原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反思;
作者:谷国锋张媛媛姚丽
机构: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当下热点问题的背景下,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两系统17个指标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熵值法和耦合协调度模型,分析了2003—2014年东北三省经济一体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时序变化状态。结果显示,近10年来东北三省经济一体化水平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生态环境水平呈现"上升—下降—上升—下降"的循环波动趋势,而二者的耦合协调度逐渐稳步提高;从空间角度对东北三省36个城市2014年的经济一体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以及二者的耦合协调度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地区耦合协调状态分布不平衡,空间分布呈现集聚分布模式。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 生态环境; 耦合协调度; 东北三省;
作者:刘魁王常冉
机构: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气候变暖及其治理是当代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近年,以小约翰·柯布、菲利普·克莱顿等为代表的建设性后现代学者从有机马克思主义视角进行的创造性探索颇为引人关注,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后现代学者对时代难题做出的最新系统回应。然而,建设性后现代学者对"有机"概念的整体主义、过程主义的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它的研究视域,需要从方法论的视角作进一步反思。
关键词:气候变暖; 生态危机; 有机马克思主义; 建设性后现代;
作者:施志源;曾俊芳;陈梦茜
机构: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TPP环境保护条款提出了环境保护的高标准,强调了环境保护的共同行动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TPP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不仅仅影响到其成员国,还将辐射到全球范围。中国虽未加入TPP,但与TPP成员国进行着频繁的贸易往来,TPP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必将对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对接TPP环境保护条款,既要看到对接TPP环境保护条款的战略意义,又要充分评估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创新上,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好先行先试的试验田作用,在政府环境管理、绿色产品标准与认证、环境治理市场化、环境保护公众监督等方面加快法律制度创新的步伐。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 环境保护; TPP条款; 制度创新;
作者:侯艳芳;沈倩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摘要:南海海域污染严重,现行海洋环境刑事保护机制应对不力。危险犯具有法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社会防卫功能,在海洋污染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有利于海洋环境的提前性保护。将海洋污染犯罪设置为具体危险犯,由司法机关判断行为是否严重威胁海洋法益,有利于合理把握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尺度、将刑事处罚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海洋污染犯罪中危险的判定宜采已经达致危险性危害期这一标准,根据海域分级即海洋自然保护区、未受污染的一般海域、轻度污染的海域以及严重污染的海域进行区别对待,并结合南海确定海域与争议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分区管理。
关键词:海洋污染犯罪;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危险的判定;
作者:孙海涛;赵国栋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宽泛的原告资格、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行的机制、借助于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替代行政机关进行的环境决策、法院判决的较强执行力等优点降低了印度的环境污染水平。但法院不具备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优势,其强势介入行政的行为破坏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经济学的最优成本规则,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缺点共存。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借鉴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点,避免其缺点,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印度; 环境公益诉讼; 司法能动主义; 环境权;
作者:李廉水;徐瑞
机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国制造业发展研究院
摘要:利用2006—2011年中国制造业面板数据研究环境规制对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从制造业整体看,环境规制对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不显著;但进一步分行业来看,环境规制对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行业异质性;环境规制有利于污染密集型行业技术创新,但对清洁生产型行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不显著。因此,政府应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形式的环境规制政策,以提高中国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关键词:制造业; 环境规制; 技术创新;
作者:陆红;宋永杰
机构: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关键词:环保组织; 公诉机关; 个人诉权; 协调机制;
作者:毛春梅;曹新富
机构: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是推进大气污染有效治理、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立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区域公共产品属性,以长三角区域为例,构建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系统,并提出多元主体间协同是基础、主体间动力驱动是关键、合作机制创新完善是根本、外部环境优化是保障的系统运行路径。 更多还原
关键词:大气污染; 联防联治; 长三角区域; 协同治理;
作者: 晋海;赵思静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邻污染侵害案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虽然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纠纷,生产经营型行为导致的相邻污染远超生活型行为;生产经营型相邻污染的主要行业来源是畜禽养殖行业和建筑行业,需要污染防治资源的重点倾斜,而生活型相邻污染集中发生于农村地区,有必要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力度;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污染事实认定标准不一,建议明确以容忍限度作为认定污染事实的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将相邻污染与环境侵权相互混淆,对两者是否具有竞合关系分歧较大,相邻污染与环境侵权应当属于无条件竞合,但噪声、电磁污染等未超标情形下造成的相邻污染应属于相邻关系与一般侵权的竞合,均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
关键词:相邻关系; 不可量物侵害; 环境侵权; 实证研究;
作者:孙一理
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海难污染是现代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而传统海难救助并不包括环境救助,因而导致海难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只有通过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环境救助问题才能得到很好解决。本文由"无效果,无报酬"规则,到"安全网"条款,再到现行海难救助报酬体系和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系统阐述了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发展历程,提出在国际救助公约中引入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解决方案。 更多还原
关键词:海难救助; 环境救助; 报酬体系;
作者:王鸿
机构: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在气候变化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的TRIPS理事会议中阐述了修订TRIPS协议的意见以求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无害环境技术及其产品,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坚决拒绝修正TRIPS协议,认为非知识产权因素是妨碍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不仅在于对各自国家利益的诉求,也在于TRIPS协议和无害环境技术自身因素。考虑到人权保护的需要和当前处于知识积累阶段的现状,应当以技术转让重于技术创新的方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修订TRIPS协议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取无害环境技术及其产品。
关键词:气候变化; 无害环境技术; TRIPS协议; 技术转让;
作者:王俊敏
机构: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农村水环境保护及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年来,农村水环境污染状况日益突显,以苏北地区为例分析其原因,农业生产不规范导致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工业生产不科学导致工业点源污染形势严峻,粗放式养殖管理导致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解决苏北农村水环境所面临的复合性困境,需要实施水环境保护的复合性治理机制,重点要构建基于合作博弈的激励机制、绿色GDP核算的评价机制、"互联网+"的网络治理机制、监督机制,为农村水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更多还原
关键词:生态文明; 农村水环境; 合作博弈机制; 绿色GDP核算评价机制; 互联网+网络治理机制;
作者:张跃胜
机构:新乡学院
摘要:区域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但由于生态产品的产权模糊和外部性等问题,使得区域协调发展陷入困境。通过构建两类地区、两类产品的区域分工与合作模型,运用区域分工、比较优势和外部性等理论分析区域发展失衡的原因发现,构建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区域协调发展失衡和充分发挥生态产品正外部性的唯一办法。为实现区域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纵横交错的网络型生态补偿体系,并从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积极性、政府NGO以及环保教育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推进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生态补偿; 区域分工; 利益相关者; 机制设计;
作者:李娜;胡雪霞;贾方
机构: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摘要:环保NGO是我国高校志愿者的重要合作伙伴。它顺应时代潮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社会关注度高。环保NGO在高校的兴起大大加深了大学生的社会参与度,并成为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实践平台之一。实践证明,环保NGO志愿者活动是我国高校探索思想政治的实践课堂教育改革的成功探索之一。不过,在高校开展环保NGO志愿者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大学生的思想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因此,在开展环保NGO志愿者活动时,要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克服环保NGO带来的问题,促进高校大学生环保NGO志愿者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环保NGO; 大学生; 志愿者; 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殷鑫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法的主要功能是预防损害,但却不具备赔偿损害的功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首要功能,同时具备预防损害的功能。如今大部分构建了生态损害责任立法的国家,均将生态损害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对生态损害责任进行认定与归责。鉴于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法,现实中发生的生态损害事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人进行归责。由于生态损害损害赔偿数额非常高昂,很可能超出责任人的财产范围,为了实现对受损生态的充分填补,应适用个人责任与社会化责任相结合的综合填补机制,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与补救。为了实现责任的公平分担,还应设定合理的社会化责任范围与责任分配机制。
关键词:生态损害; 侵权责任法; 救济机制;
作者: 刘细良;申华冉;李华京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外部性理论,从绿色交通和环境规制的理论分析展开,通过对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自愿参与型以及隐性环境规制工具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作用进行现实考量,梳理了四类环境规制工具在绿色交通应用中的诸多问题,并指出政府可着力从完善绿色交通法制、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市场化、推广信息公开、建立宣传培训合作机制、加强规制工具的协同运用等方面来进行创新,进而推动绿色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外部性理论; 绿色交通; 环境规制工具;
作者:李爱年;刘翱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摘要:"执法生态化"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利益的保护,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贯彻生态文明思想、遵循生态环保理性的指引。其核心内涵可以理解为:第一,执法理念和目标的生态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用生态理性、生态文明的理念检视和评判政府行为,将"人—自然—人"和谐关系作为一切政府行为的终极目标;第二,执法权配置生态化。环境执法权是执法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力,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其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不仅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还应注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三权之间的协调;第三,执法方式生态化。部门协作、区域联动和多元合作执法方式是执法生态化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环境执法面临环境执法权不独立、环境执法手段有限、环境执法能力不足等多种困境,已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执法的要求。产生这些困境,除立法不完善外,主要原因是经济"一枝独秀"惯性阻碍政府职能转型,传统的文化因素也制约着环境执法。化解这些困境,需要健全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追究机制、适当整合与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多元化环境执法方式、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关键词:环境执法; 生态化; 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 陈少英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建立以来,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由庇古理论衍生而来的制度设计的局限性、收缴制度的不完善和使用制度的激励不相容,决定了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发挥。基于"税收是国家与人民就其财产权交割达成的协议"这种新型税收本质观,税与费的本质区别实为"费代表权,税代表法",排污费本质上具有"准税收"性质。通过去费立税,环境保护税在落实税收法定、提高制度设计质量、体现程序正义和加强监督上均更具优势,能够体现环境补偿、实现有效征收、防止腐败滋生,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因此,环境排污费改税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 费改税; 新型税收本质观;
作者:吕维霞;杜娟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日本垃圾分类是世界公认的成功典范,日本基于本国资源特点在多年实践中形成了以公民参与为中心社会各界全方位参与的垃圾分类协同治理机制。这个机制以多样化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为基础,以责任明晰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律体系为保障,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和监督措施为外在压力,以有效的扶持与激励政策为动力。为学习其成功经验,作者在日本进行了访谈并发放问卷,调查日本公民对本国垃圾分类管理的体会和评价。数据显示:公民参与、教育宣传、法律约束、政府激励和多主体协同治理是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成功经验。最后,探讨中国借鉴日本经验的前提条件,并结合我国垃圾分类管理的现状,提出改进我国垃圾分类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治理; 日本垃圾分类; 公民参与; 多主体协同治理;
作者:吴真;李天相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鉴于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立足于现实,充分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保障解决现实问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当探索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在自然保护区语境下的运行机制,并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逐步将环境公益诉讼深化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自然保护区; 环境责任;
作者:冷传莉
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体裁判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相关规则的欠缺导致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要合理确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充分认识环境侵权具有损害对象多元且损害后果复杂等特征,在借鉴相关国家与地区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实体裁判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实体裁判规范的完善应明确并拓展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严格限定环境侵权损害额酌定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额法官酌定的评估标准或参考因素。诉讼程序规范的完善应明确原告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义务、赋予被告方当事人基本的程序保障、强化法官心证公开以及改革损害额认定制度适用的配套程序。
关键词:环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 实体规范; 程序保障;
作者:郭武;刘聪聪
机构: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两种制度工具,二者相互交织、共生共济,型构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实践图景;环境法律政策化和环境政策法律化是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之间联接、互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环境法律政策化应以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功能"区分"为前提,实现环境政策对环境法律灵活性机能的补给与拓展;环境政策法律化则是以法律的稳定性持续彰显现代环境法治理念与价值的重要方式;囿于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在环境保护中的工具性局限,中国环境法治的未来发展应当走向以制序为基础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关键词:环境政策; 环境法律; 制度工具; 中国环境法治; 环境保护制序;
作者:王文婷
机构: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摘要:依法行政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体现在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两个方面。首先,立法机关需要制定内容合理层级协调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应通过立法划清大气污染治理中政府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界限。其次,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应贯穿于行政主体治理大气污染的全过程,即行政机关治理大气污染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主体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力责任分配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兰州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其中,可复制性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应与立法系统相互协调,注重保护私权利,法治化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划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调动公权力外的力量治理大气污染。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权力; 大气污染治理; 兰州市; 地方立法; 立法系统;
作者:宋宇文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庞德利益理论的观点,文明就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当代社会,人类对于文明的维系主要依赖于法律,而法律则主要通过对利益的"承认—选择—保护"来推动文明的发展。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式,其特点就在于其对于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环境利益能够进行系统的识别和保护。生态文明中的环境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环境法应当通过多种权利、义务以及权力的路径来实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进而推动生态文明的建立。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法治; 环境利益; 利益理论;
作者:赵新峰;李春
机构: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普遍高度关注的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和经济新常态等新思想的提出,中国环境治理问题举国关注,已被列为重要政策议程。目前学术界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较多,对购买环境治理关注尚显不足。本文在分析我国推进政府购买环境治理服务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内容构成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政府购买环境治理服务的初期实践探索的分析总结了几种主要的购买模式,并发现我国政府购买环境服务过程中存在购买范围边界不明晰、购买资金保障不到位、购买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价机制不健全、购买服务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政府购买环境治理服务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非营利组织; 环境治理; 绩效评估;
作者:赵美珍
机构: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摘要:跨域环境治理是解决区域环境问题的创新模式,其有效性取决于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共容与协同。在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中,共容利益使得各辖区政府、相关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合作变得必然和可能。促进长三角多元主体利益共容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关键,国家应出台《跨域环境治理法》,完善跨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以地方政府间合作为主、集聚行业协会和环境NGO组织协同力量的立体化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兼顾各辖区利益平衡与互补,提高区域的整体实力和发展潜力,实现长三角区域环保一体化。
关键词:长三角; 环境治理; 共容利益; 治理主体;
作者:唐啸;胡鞍钢;杭承政
机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
摘要:环境约束性指标政策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举措,但实际效果学界还存在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环境绩效的改善与"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时期设立的约束性指标政策有关,但也有学者认为约束性指标政策的行政考核对地方政府(官员)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并没有能够改善中国环境绩效。针对这一问题,采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通过对42名部—厅—处—科各级别,各部门的官员访谈,建立访谈数据库,并采用CQR共识性编码方法构建了一个二元激励路径下的激励—行为—产出模型,以此阐释中国环境治理领域中官员激励与政策执行之间的关系,并揭示约束性指标政策对中国环境绩效的影响。发现中国环境治理领域的官员激励存在正式和非正式两类激励,正式激励对地方官员行为意愿和政策绩效影响不显著,非正式激励对地方官员行为意愿和政策绩效较为显著,约束性指标主要通过非正式激励路径影响了地方官员行为意愿,提高中国环境政策执行绩效。本文的主要创新是弥合了学界存在的理论冲突,提出了一个更具有解释力的模型。
关键词:环境; 二元激励; 政策执行; 扎根理论;
作者:苏毓淞;孟天广
机构:清华大学政治学系
摘要:随着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日渐深化,建立、健全兼顾保障国家利益与民众支持的国际事务参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以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为例,调查实验显示出国际气候谈判中民众对于社会组织参与谈判的影响和评价。北京市民认可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正面作用,但是更倾向由政府组织成员组成谈判代表团;同时,市民认为社会组织的介入有助于提高谈判的透明度、代表性,以及代表团的谈判技能和专业知识;但不纳入社会组织也不损及他们对于谈判过程及结果的评价。总之,政府应当适当吸纳特定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并积极引导民众了解社会组织参与国际谈判,更好地建立民众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互信关系,为中国参与国际事务奠定组织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社会组织; 国际气候谈判; 环境政策; 调查实验;
作者:孟根巴根
机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形势下,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当下,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某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牵动着国家层面的立法,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价值取向、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思想、司法救济手段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完整、不彻底,存在起诉主体受限、起诉条件过严、诉讼类型单一、相关机制的衔接不明等先天不足,让它面临新的挑战。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起诉要件;
作者:王红梅;刘红岩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现代农业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政府需要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治理全过程。在提高公众参与广泛性的同时,政府也面临着如何优化和改进参与要素,进而提高环境政策的可接受性和环境治理的有效性问题。文章构建了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模型,并选取典型案例分析当前环境治理有效性的实现程度及限制因素,提出应从提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参与主体的参与能力、强化参与反馈和参与回应、构建参与问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及健全参与保障等方面来提升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环境治理; 公众参与; 有效决策;
作者:杜维超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西方移植的环境权概念,成为我国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点,但该概念过度泛化,导致其内部体系并不融贯,难以进入法律实践。通过对其概念发生的目的论考察,可厘清环境权概念中的冗余要素,确定其有效范畴;而参照德国民法理论的权益区分方法,可知环境权概念之有效范畴指向无法权利化的环境利益,其本质是政治宣示和修辞,并非有效的法学话语。结合我国现有政治法律结构,应当以"国家保护环境"的公法义务为核心,以保护公民环境利益为指向,建构公法化的环境法学话语体系。
关键词:环境法; 环境权; 公法义务; 话语体系;
作者:柯坚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欧盟的基本战略目标及其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维度。以探究欧盟可持续发展对外政策演变轨迹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内因、外因为基础,从欧盟可持续发展对外政策的宏观视野出发,可分析和探讨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方略。具体包括:将气候变化议题融入宏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倡导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的方法,主张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合作机制及其国际法规范的确立,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气候变化立场,将气候变化与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予以通盘考虑并对发展中大国与不发达国家予以区分等方面。
关键词:欧盟; 气候变化; 可持续发展; 对外政策; 方略;
作者:李艳芳;张忠利;李程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推动低碳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表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大量旨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则缺乏法律依据,这迫切需要国家进行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不仅具有政策基础,也能够从国内相关省市低碳发展试点的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相关立法和实践中获得启发,因而具有可行性。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应当采用综合性立法模式,以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最优选择。在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存在难度的情况下,则可以先分别制定所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对简洁、立法协调难度较小的"低碳发展促进法"和"适应气候变化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较低位阶的"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 低碳发展促进法; 碳排放交易; 温室气体;
作者:赵俊;孙宋龙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对于温室气体控制是否应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一直都有争议。不应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这不仅是由于温室气体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也是由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决定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能源生产等"上游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等"下游活动"。我们应对其进行上堵下疏:一方面力促清洁生产,另一方面倡导低碳生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温室气体; 排放权;
作者:刘彩灵
机构: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视野下,环境犯罪的治理依赖于国际与国内两个途径。国际合作方面,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平台,实现环境犯罪资料互通与追捕、通缉、引渡上的通力合作;实现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全方位与有效性,排除国家之间在打击国际环境犯罪上的障碍;加快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步伐,以争取拥有更多话语权。国内法方面,构建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刑法体例,实现环境刑法的独立;秉行重刑主义原则,兼顾惩罚犯罪与恢复环境二元化功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多重作用;运用疫学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以及过错推定规则,走出环境犯罪司法认定上的困境。
关键词:生态安全; 环境犯罪; 国际合作; 二元处罚体系; 认定规则;
作者: 周珂;史一舒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构的基础和重点,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公众参与旨在通过公众平等参与的理性协商、对话过程而形成科学、公正的决策。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属于公众参与中的一个类别,既具有公众参与的一般性,也具有环境行政的特殊性。公众参与过程作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决策初期,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末端参与;决策中期,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单一,行政机关主导,缺少各方利益群体的论辩与质证环节;决策末期,公众参与的结果难以得到及时反馈,公众积极参与决策过程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被严重削弱。因此,在思路上,以"事前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事中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细节性完善以及事后必要的评估与审查机制"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构建的着眼点,以"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环境行政决策参与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对环境行政决策结果的反馈机制"入手,构建公众参与的相关具体制度,使我国环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得到量与质的同步提升,从而增强我国环境领域的法治与民主建设,为今后拓宽我国环境市场的发展空间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行政决策; 程序; PX事件;
作者:薄燕
机构: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摘要:中国和美国是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关键国家,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关系状态是怎样的?如何看待和理解这种关系?本文通过分析提出,中美自2009年以来加强了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相互协作,具体表现在:合作意愿不断提升、合作内容更加广泛、合作渠道更加多元、合作成效日益凸显。随着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的临近,中美已有的气候合作将对该次会议达成新的全球气候协议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中美对于2015年全球气候协议的分歧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新协议的原则、规则和法律性质等方面。中美在责任和能力等方面的认知差异是导致双方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这需要通过加强对话磋商加以管控。
关键词:公共信托理论;环保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
作者:黄以天
机构: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摘要: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建立和发展碳交易机制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未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碳交易机制将成为国际层面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本文追踪和梳理碳交易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中角色的演进,从而探讨碳交易机制在国际层面发展的前景,并分析比较了国际碳交易机制建设的两种典型路径及各自的特点,指出国际碳交易机制本身"竞争导向"的理念将加剧有关减排责任分配的争议和制约其发展前景,简要探讨了中国可以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碳交易; 路径; 减排责任分配; 竞争导向;
作者:赵子健,顾缵琪,顾海英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摘要:排放权交易与排污权交易并无本质区别,排污权交易已经历了较长时间运行,其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反思对于今后推进排放权交易很有必要。本文调研了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就排污权交易运行现状来看,二级市场并未成功建立。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开拓性尝试,但并未激活二级市场,反而这些政策受市场交易冷淡的影响而纷纷搁置。这说明问题不在配套政策上,而在于所采用的排污信用交易机制。排污信用机制在运行上过于依赖政府直接干预,从而抑制了市场自发性的成长。本文同时调研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现在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政府直接干预较少,市场发展势头也较好。但是由于间接干预的广泛存在,也未形成真正的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机制。本文进而探讨了影响机制选择的两方面制约因素:一是制度层面的,即社会对资源环境的价值缺乏认同,政府监管目标选择欠妥;二是技术层面的,即总量设定、监测核算以及初始排放权分配都存在一些难点,本文最后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放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与配额; 排污信用;
作者:秦鹏,唐道鸿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认知来自于对其内在意蕴的把握以及其理论来源的分析。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具备了实现、保障和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功能并且富有从实体到程序上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从人性角度出发,通过交往理性的逻辑推演出协商民主理论,这种民主模式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有着互相推动、共同促进的作用。但环境协商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环境私主体参与制度存在着严重不足,社会保守思潮盛行,为此,应当推进贯彻善治理念优化官民关系,革新环境行政程序,创新社会管理,使环境市民社会得到快速成长。
关键词:协商治理; 协商民主; 善治; 环境影响评价;
作者:张兴伟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日本于1992年开始推广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实行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因实践中面临诸多障碍,日本学界和保险实务界从供需双方的视角分别探讨了制约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主要问题,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赔偿基础、保险金支付范围和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科学设计。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面临企业风险管理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市场化等问题。在借鉴日本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尽快健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再保险制度,重视保险市场性与公共支援的平衡,并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战略意识,实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普及障碍; 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 再保险;
作者:王清军
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为主导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复合型产生冲突,必须予以变革。部际(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和全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协作)小组在组织化程度、权力配置和职权运行存在一定差异。体制变革目标导向过低、职权配置不合理、压力性体制负效应和运动性治理窠臼一直困扰着区域大气污染管理体制变革进程。未来变革应按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设制度为依据,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建立以行政管制为主导、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结合的区域大气多元治理机制。具体包括:区域管理体制方面,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统筹国家环境质量和气候变化。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增设区域协调司,专司跨行政区环境质量协调工作。依法划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或空气质量改善区,设置跨行政区域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区域联席会议,负责区域大气质量改善的执行监督工作;区域市场机制方面,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横向生态补偿体系,为区域大气管理体制变革提供经济支撑;区域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推行跨地域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关键词:环境保护联席会议; 协调(协作)小组; 区域环境管理机构;
作者:杜群,杜寅
机构: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我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探究发现我国水体保护存在两套法律体系——分别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统领的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和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其在立法理念和主要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较严重的不协调、甚至矛盾与冲突。归其原因,既有立法技术的局限如法律文本的多义与模糊性所致,又有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部门本位主义倾向使然。化解水体保护法律体系冲突的关键在于重塑统一的立法理念,应用"协同合作"的立法模式协调不同法律体系间的监管制度和执法体系。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 法律体系冲突; 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
作者:秦天宝 段帷帷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实证分析可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能动主义、公众参与等要素开始为我国环境司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受传统民事侵权法的影响,仍是在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对受损环境权益展开救济,影响了环境司法的价值实现。在专门的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尚未形成的前提下,我国应从协调保障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强化行政机关环境监管的职责、落实环境侵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等四个方面发挥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对受损环境权益救济的积极价值。
关键词:环境侵权; 环境损害; 环境诉讼;
作者:马治国,张磊
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持续发生的雾霾天气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关于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恶化的讨论。在城市环境恶化法律治理模式的对比性分析中发现,科技法律治理城市环境恶化是可行的,但当下在立法价值取向、执法治理模式及守法意识三个方面存在关键性障碍。为此,应在依法治理的过程中,采用"他律—自律—规范"的"三层进阶式"思维进路,依次通过注重制裁性科技法律规范、科技政策法律化和建立科技法律行为范式等法治路径,最终建立起我国城市环境恶化的科技法律治理机制。
关键词:城市环境; 科技法律; 治理学;
作者:尉琳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陕西省环境污染因素犯罪司法存在刑事案件数量稀少,司法难以回应客观现实;案件分布类型分散,环境污染成多种犯罪的诱因;农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主要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缺失;刑罚适用轻缓,实际服刑率低下等问题。具体症结外因源于行政法之牵制,包括行政环境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影响;内因在于司法理念对于环境污染因素的忽视。因而司法现状之改良途径应一方面通过充实行政环境立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以妥当处置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环境优先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陕西省; 环境污染; 犯罪; 司法;
作者:宋博,穆月英
机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建立设施蔬菜生产系统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提高农田生态系统碳汇的供给水平和推动我国蔬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对农田碳汇功能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方面出发构建了我国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运用2011-2013年的数据对我国省域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厘定。通过核算设施蔬菜生产系统农田单位面积产生的净碳汇量,并将其乘以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以此作为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标准。根据测算结果,省域设施蔬菜碳汇功能的生态补偿标准平均为21.37元/亩,相应的净碳汇量平均为356.14千克当量/亩。
关键词:农田碳汇功能; 设施蔬菜; 生态补偿; 补偿标准机制;
作者:陈宇,杨翠柏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能源法》的修订正在紧张进行中。由于能源行业普遍具有较高环境风险,因而环境保护是《能源法》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中的应有之义。能源是经济命脉,能源企业是命脉之基石,能源企业环境责任担当是现代能源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因此,应将能源企业环境责任作为支点。在《能源法》立法中实现与《环境法》有关联、不冲突、更具体的有效衔接,完善能源法中企业环境责任规范、实现《能源法》环境保护价值,以利于《能源法》更好地发挥杠杆作用,带动能源、经济与环境"2+1E"协调发展。
关键词:《能源法》修订; 环境保护价值; 企业环境责任; 新《环保法》; 法律衔接;
作者:叶姗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保护税旨在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的负外部性内化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成本中。在环境保护税法的设计中,其功能定位是通过增加排放污染物的经济成本来抑制纳税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选择,达到"寓禁于征"的效果。其税收负担轻重的设计合理与否,判断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因此选择引入环境有益技术。其税收收益应当由地方独享,按照15%∶85%的比例在省与省以下财政级次之间分享,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考虑到征税时机尚不成熟,二氧化碳排放行为暂时不宜纳入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利益衡量; 应税污染物; 税收负担; 环境污染治理;
作者:李礼,孙翊锋
机构: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摘要:协同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积极回应与通力合作形成的治理格局。然而,由于有限理性、利己主义等原因,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蕴含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间的政治博弈,这必然将给协同治理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阻碍。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必须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中寻求动态平衡,需要构建有效的承诺与合作机制、信誉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 政治博弈; 协同治理;
作者:阮丽娟
机构: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在传送带模式及专家模式理论下,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明确授权及行政机关本身拥有的人才与专业资源,使得法院主要审查环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高度专业性质事务上采取自制的态度而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面对高度专业性的环评审批,立法授权无法遏止,科技理性招致质疑,唯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权,方可赋予行政决定实质正当性。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化,法院亦应对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赋予及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恰当回应行政权从参与模式对程序理性及公民参与的追求来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同时实现对环评审批权的司法监督。
关键词:环评审批; 司法审查; 传送带模式; 专业模式; 参与模式;
作者:刘健,彭丽娟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认的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但是在后京都谈判进程中,面临着被重新解释和修正的挑战。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谈判情境,发展中国家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需要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气候正义内涵重新审视,正视原则适用中面临的问题,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气候变化谈判。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气候正义; 气候变化谈判;
作者:陈建斌 柴茂
机构: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政府责任机制是指为实现和维护政府生态职能,保障公共利益,通过制度安排而形成的政府生态责任系统内各责任主体之间构成完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循环体系。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政府责任机制建设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明确总体要求,并通过优化责任履行机制、健全责任保障机制、完善责任评价机制和构建责任追究机制等方式实现。
关键词:湖泊流域; 生态治理; 政府责任机制;
作者:邹伟进 刘万里
机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出现雾霾天气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以此为出发点,在完全理性人、有限理性人和经济上完全理性、生态环境上非理性人三元一体的理念下,设计完全理性中央政府与有限理性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模型、有限理性地方政府与经济上完全理性、生态环境上非理性的企业博弈模型以及经济上完全理性、生态环境上非理性的企业之间博弈模型,来研究生态文明视角下治理雾霾的方法。
关键词:生态文明; 博弈模型; 雾霾治理;
作者:刘晶 李君
机构: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文本立足新疆环境保护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提出一系列贴合新疆实际,符合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的对策建议。主张转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加大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新疆农村环境保护; 法治建设; 可持续发展; 制度创新;
作者:边永民 彭宾
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近几年,湄公河流域的国家先后颁布或者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这些国家普遍比中国落后,但是它们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所确立的环评标准并不比中国的环评标准低,特别是在环评的范围、透明度和援引国际标准方面。过去,因为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律不健全或对环境法的执法力度很弱,我国在湄公河国家的一些投资项目,也没有按照较高的水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个别项目还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投资者在响应国家的"一带一路"战略,到湄公河国家投资时,应该努力进行高水平的环评,这才符合投资者和我国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湄公河流域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法; 海外投资; 影响;
作者:谢慧明 沈满洪
机构: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要:中国水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水制度包含水资源制度、水环境制度和水生态制度,具体包括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水资源费制度、水权交易制度、水污染权交易制度、水生态补偿制度、水环境污染问责制度和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八类;广义的水制度还包括防洪制度、排涝制度、灌溉制度等。在经历数十年的沿革与演变后,各类水制度相互作用且共同服务于中国水生态文明建设。基于网络普查方法,在深入分析1978—2014年中国31个省区市各类狭义水制度的制度关系和结构演变后,基于三类量化思路对水规制强度进行了测度并探讨了它们的省际差异。研究表明,水制度之间存在前置、替代或互补关系;每个地区都在寻求不同的水制度特色,但甚少有地区在水制度建设中一枝独秀;制度先发地区创新优势明显,但是否能够保持领先优势则因制度而异。
关键词:水制度; 总体框架; 结构演变; 规制强度; 水资源; 水环境; 水生态;
作者:黄锡生 何江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核电站环评是透析环评制度问题与对策的重要领域,也是保障核电站安全营运的关键环节。核电站环评的功能在于:通过科学决策保障核电安全,依托民主决策化解邻避冲突。作为核电发展风向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规划环评的范围;与传统的"红顶中介"环评相比,核电站领域的"亲属环评"同样会影响评价结论的客观性与可接受性;核电站环评应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提前参与时点、延长参与时间;核电站环评违法的行政罚款数额设定应当与环境破坏的治理费用挂钩;环评审批需确立专家责任以体现"权责统一"。以上这些问题的完善不仅可以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提供方向,也将对《核安全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核电站; 规划环评; 亲属环评; 公众参与; 专家责任;
作者:白明华
机构: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
摘要:近年来设立的环境法庭是比普通法庭更专业的环境司法平台,能对该地区的环境纠纷有更全面的了解。环境法庭为公民提供司法正义的路径,是国家环境立法的推进管道。但目前我国环境法庭存在着无序增长、庭多案少、解决实效不理想等问题。我们应该从加强环境司法顶层设计、激励环境争议进入司法审判途径、促进法官与专家的互动几方面进行修正。
关键词:环境法庭;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权; 审判模式; 环境司法专门化;
作者:刘国涛 张百灵
机构: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我国环境法体系存在畸形——关于正外部性内部化和资源供给的增益性规范严重匮乏。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以及国内外环境法制建设的经验均要求中国环境法体系需要从环境保护走向环境保健。拟人化的环境保健具有理念升化、理论深入、实践操作三方面的综合优势和特色。当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等渐成热点,可以说是环境保健时代的曙光。
关键词:环境保健; 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 环境责任;
作者:秦天宝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近年来,环境法在我国日趋独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及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形式日趋多样、自成体系。而有关环境法学的学术研究也日趋繁荣、丰富与多元。随着环境危机在中国当下的日趋凸显以及环境公共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环境法的法律适用也频繁步入司法的视野,受到国人与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刊曾于2010年第4期组织笔谈,邀请徐祥民、刘卫先、刘超、陈海嵩四位学者就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进行撰文,表明了本刊对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六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依然如故,但有关环境法学的研究进路、立场、视野、方法及分析工具等有关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的方法论却并未得到同步或先进的发展。而方法论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所具有的导向、指引及规范等重要意义自不待言,这些都需要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学术积淀及理论贡献。因此,为了推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本刊特别邀请秦天宝、巩固、刘卫先、陈冬四位学者分享其有关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心得及体会,希望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持续助力。
关键词:环境法学; 方法论; 比较环境法; 激励理论; 规范法学; 社科法学;
作者:巩固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环境法在我国日趋独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及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形式日趋多样、自成体系。而有关环境法学的学术研究也日趋繁荣、丰富与多元。随着环境危机在中国当下的日趋凸显以及环境公共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环境法的法律适用也频繁步入司法的视野,受到国人与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刊曾于2010年第4期组织笔谈,邀请徐祥民、刘卫先、刘超、陈海嵩四位学者就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进行撰文,表明了本刊对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六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依然如故,但有关环境法学的研究进路、立场、视野、方法及分析工具等有关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的方法论却并未得到同步或先进的发展。而方法论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所具有的导向、指引及规范等重要意义自不待言,这些都需要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学术积淀及理论贡献。因此,为了推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本刊特别邀请秦天宝、巩固、刘卫先、陈冬四位学者分享其有关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心得及体会,希望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持续助力。
关键词:环境法学; 方法论; 比较环境法; 激励理论; 规范法学; 社科法学;
作者:邓可祝
机构: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摘要:为探索新型环境治理模式,我国开展了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的制定工作,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守法导则为企业的自主守法提供法律、技术与管理上的帮助。说明我国在强化环境执法的同时,也重视积极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这是我国环境法律实施方式的一种变革。守法导则的功能与法律效力是多样的,今后应重视守法导则的激励性、实用性与制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创新环境执法方式,实现环境多元共治,提高环境保护的绩效。
关键词:守法导则; 环境合作治理; 法律功能; 行政指导;
作者:刘先辉
机构: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森林碳汇原属于森林的自然属性,它却走入立法者的视野,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成为法律制度而具有了社会属性。究其原因,是因为气候变化导致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作为独立的客观存在,森林碳汇因具有稀缺性、价值性并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为构建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构建该制度,需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具体包括将其纳入森林法体系中去、分阶段实施森林碳汇制度、构建森林碳汇有效运行机制等内容。
关键词:森林碳汇制度; 气候变化; 碳汇交易;
作者:滕海键
机构: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空气和水体污染等环境问题日趋加重,60年代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现代环保运动,并推动着联邦政府和国会加强环保立法。以此为背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了一次环保立法高潮,包括《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在内的许多实体性环保法案问世或修订。自1971年3月至1972年10月间,致力于保护公众健康的环保组织等各方力量与钢铁、石油与化工等业界代表围绕《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一些焦点问题展开辩论,一方要求强化水污染治理,另一方竭力维护自身利益,抵制实施严厉的水污染控制政策。最终通过的法案是包括国会和环保局在内的各方势力博弈与妥协的结果。从法案内容来看,环保力量占据了上风,由此也决定了该法的历史地位。该法最具创新之处是制定了以技术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政策。纵观美国水污染治理历史,1972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是最重要的一部立法。
关键词:美国环境史; 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污染控制技术;
作者:栗楠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
摘要:环境司法是环境管理的核心环节,而环境司法的基础在于环境法庭,因此环境法庭的健康运转对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环境法庭呈现出的特点是案源少、审理困难,究其根源在于环境理念的滞后、级别管辖的混乱以及人员配置的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国外环境法院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为我国环境法庭提供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主要包括:理顺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为环境法庭提供独立的人员编制与物质保障;提高环境诉讼案件的初审级别,实现案件的集中管理;构建内外结合的专家委员会,增强环境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环境理念; 初审法院; 环境法庭; 环境诉讼; 环境司法;
作者:陈冬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环境法在我国日趋独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及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形式日趋多样、自成体系。而有关环境法学的学术研究也日趋繁荣、丰富与多元。随着环境危机在中国当下的日趋凸显以及环境公共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环境法的法律适用也频繁步入司法的视野,受到国人与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刊曾于2010年第4期组织笔谈,邀请徐祥民、刘卫先、刘超、陈海嵩四位学者就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进行撰文,表明了本刊对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六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依然如故,但有关环境法学的研究进路、立场、视野、方法及分析工具等有关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的方法论却并未得到同步或先进的发展。而方法论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所具有的导向、指引及规范等重要意义自不待言,这些都需要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学术积淀及理论贡献。因此,为了推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本刊特别邀请秦天宝、巩固、刘卫先、陈冬四位学者分享其有关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心得及体会,希望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持续助力。
关键词:环境法学; 方法论; 比较环境法; 激励理论; 规范法学; 社科法学;
作者:王运召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以环境损害为参考基准。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对环境损害进行分层界定与实证量定,以为纵向衡量环境犯罪之具体罪名设置、刑罚幅度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供可以参照与适用的理论依据与技术途径,进而建立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又可对环境损害的危害程度与表现样态进行分级、分类认定,为刑罚——保安处分性措施之环境犯罪刑事二元制裁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支撑。同时,还应注意做到两者之间的协调。 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损害; 类型化; 分级惩罚机制; 保安处分性措施;
作者: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近年来,环境法在我国日趋独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及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形式日趋多样、自成体系。而有关环境法学的学术研究也日趋繁荣、丰富与多元。随着环境危机在中国当下的日趋凸显以及环境公共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环境法的法律适用也频繁步入司法的视野,受到国人与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刊曾于2010年第4期组织笔谈,邀请徐祥民、刘卫先、刘超、陈海嵩四位学者就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问题进行撰文,表明了本刊对于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关注。六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依然如故,但有关环境法学的研究进路、立场、视野、方法及分析工具等有关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的方法论却并未得到同步或先进的发展。而方法论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及环境法制实践所具有的导向、指引及规范等重要意义自不待言,这些都需要环境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学术积淀及理论贡献。因此,为了推动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贡献,本刊特别邀请秦天宝、巩固、刘卫先、陈冬四位学者分享其有关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心得及体会,希望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持续助力。
关键词:环境法学; 方法论; 比较环境法; 激励理论; 规范法学; 社科法学;
作者:范战平
机构:
摘要:我国《节约能源法》颁行至今一路步履维艰,实施效果强差人意,其原因在于节能法制度设计存在动因上依赖行政驱动、手段上强化行政管制等制度理念的认识局限。节能必须凸显效率,低效率乃至无效率的节能有悖节能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目标。基于我国节能减排的严峻现实,立足对既有节能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并更弦改辙,依照效率优先、技术支持、产权保护、利益驱动的理念重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是实现节能减排效率化、常态化、可持续化的必由之路。 更多还原
关键词:能源效率; 能源产权; 用能权;
作者:蔡守秋 张文松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检察机关与其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明了方向,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的模糊性、应急性和保守性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正当性带来了难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进行建构,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对象的无主性、目的的纯公益性和角色定位的填补性,既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需要,更是破解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困局的需求。
关键词:公众共用物; 直接利害关系; 纯粹环境利益; 检察机关; 诉讼担当人;
作者:杜群 万丽丽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和成文法树立了美国的页岩气能源资源所有权及经营权的法律原则——杜哈姆(Duham)原则、获取原则和强制联营原则。美国石油天然气的所有权认定适用杜哈姆原则,即不适用一般矿产资源所有权确认依从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天空原则。石油天然气作为非固体矿产资源,遵行获取原则确定所有权归属。获取原则主张原土地所有人原则上拥有位于土地之下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但在他实际控制这些石油天然气之前,不能排除相邻土地所有权人获取这些石油天然气的权利。在充分考虑到页岩气的物理特性、页岩气矿产分布的相邻关系及其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率、环境外部性管制等因素的前提下后,美国石油天然气开发经营实行强制联营原则。美国的这些页岩气产权法律原则为所有权主体、相邻权主体和资源开发经营主体的利益提供较有效的法律保护。美国页岩气产权法律原则的,美国的这些造法思维和成文强制联营法等经验对完善我国页岩气所有权和经营权体系、健全我国页岩气的效率管理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页岩气; 能源资源; 产权原则; 相邻权; 生态补偿;
作者:王灵波
机构: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基地
摘要:公共信托理论和水权制度,相互独立地形成了各自复杂的原则和规则。如果毫无限制地适用它们的范围,两者之间会发生难以避免的冲突。莫诺湖案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司法智慧,体现了戒律的谨慎,即在水资源的规划和分配中,法律应更多地回应多样性的利益和需求。运用公共信托理论保护人类共有的水资源是美国水资源法律保护中最具特色且极为成功的制度。基于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可以借鉴公共信托理论甚至实现其本土化:与大陆法系的公物理论相较,公共信托具有理论上的优势;我国法律设定水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结构,为公共信托本土化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上的基础;《信托法》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也为公共信托的本土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公共信托理论; 水权制度; 平衡智慧; 莫诺湖案;
作者:潘寻
机构: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摘要:对气候公约缔结25年来,主要发达国家向公约下五大资金机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梳理;对各利益集团的根本立场和博弈趋势进行了剖析;并借鉴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出资分摊模式、全球环境基金受援国资金分配模式,基于国家发展阶段、历史责任和经济水平三大指标设计了气候公约下主要发达国家出资分摊机制。结果表明:北欧国家在人均年出资量比较中处于领先位置;欧盟国家在气候资金出资中的态度亦相对积极;伞形国家在气候资金出资绝对量方面可观,但仍无法与其在发达国家阵营中应尽的责任相匹配。在公约下建立高效、公平、合理的发达国家气候资金出资分摊机制,不仅可确保未来气候资金的充分性和可预见性;更能够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资金议题下谈判议价的科学性和话语权,巩固国家参与气候变化谈判战略依托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气候公约; 气候资金; 气候变化谈判; 分摊机制;
作者:方印 徐鹏飞
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多显现出原则性强与规则性弱的特点,导致其在应对具体环境问题时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大数据应用于中国环境法治研究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对完善国家环境治理战略目标,对构建与完善国家与地方互动合作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实现及基本原则的规则化设计,对构建与完善环境法基本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大数据时代,中国环境法治研究在方法样态上将是一个多元并存的格局。而大数据成功应用于中国环境法治研究的关键,就在于研究者对大数据与中国环境法治研究的关联性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对大数据应用于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的功能效用持有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大数据应用于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有着十分透彻的了解。
关键词:大数据; 环境法治; 关联性; 影响性; 应用要求; 研究格局;
作者:郝亮 王毅 苏利阳 秦海波
机构: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摘要:运用倡导联盟框架对1970年代以来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演变机理进行分析,探讨政策的变迁途径和内在逻辑。研究发现: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演变存在两条途径,相比于内部途径,外部途径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来说,在外部事件对政策信念转变的影响下,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倡导联盟逐步演化为污染防治联盟、相关部委联盟、经济增长联盟与科研机构联盟,政策取向的学习是政策渐变的原因。内部途径较弱,联盟资源分散及政策取向学习支撑的不足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存在滞后、缺位与失衡的主要原因。为此,建议在强化内部途径驱动、整合分散联盟资源、加强政策取向学习以及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演变机理; 信念系统; 倡导联盟;
作者: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研究将视野局限于法律规则的完整性上,追求法律规则形式上的进步性、系统性与完美性,而忽视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以立法为中心的倾向比较明显。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情况下,继续以立法为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误区之一。面向未来,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以环境法的实施为中心,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增强环境法律解释学研究,加强对现有法律资源的内部挖潜;面向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国外法律资源的借鉴要注重考察该法律资源得以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加强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视角审视环境法;加快完善环境法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环境法学研究; 以立法为中心; 环境法的实施;
作者:蔡守秋 张文松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检察机关与其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明了方向,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的模糊性、应急性和保守性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正当性带来了难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进行建构,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对象的无主性、目的的纯公益性和角色定位的填补性,既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需要,更是破解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困局的需求。
关键词:公众共用物; 直接利害关系; 纯粹环境利益; 检察机关; 诉讼担当人;
作者:李兴锋
机构: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排污许可是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排污许可法律制度虽历经30多年发展,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现行排污许可制度之所以"名存实亡",根源在于其制度性质不明确、制度定位不清晰和理念滞后。我国须顺应保护环境资源的时代需求,首先重构排污许可制度理念,引入生态整体观和生态中心观,使制度目的从单维走向多维,平等保护生态环境的各组成要素;其次坚持内外兼修原则重新定性和定位排污许可制度,扩展制度规制范围,重构污染物概念,区分排放许可与排放配额,完善排放许可立法及配套法律制度。
关键词:排污许可; 环境容量; 排放许可; 重构;
作者:邱鸿峰
机构: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产业转入地的公众常常采用环境正义框架去理解来自发达地区的环境风险,而地方政府却使用技术安全框架对公众实施风险传播,传播障碍往往由此产生。研究以毗邻古雷PX项目(原厦门PX)的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为调研点,探索当地公众的环境正义意识对其风险反应的预测效应,以理解政府风险传播未能阻止当地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结果发现程序正义意识对公众是否接受风险、支持"邻避",以及通过"散步"表达环境诉求均有显著预测效应,意味着产业转入地政府的风险传播应优先回应公众的环境正义诉求。
关键词:风险传播; 环境正义; 群体事件; 跨区域环境风险;
作者:刘超
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修复既是一项环境法律原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修复不仅要求清除污染物质和有害变化,还要求对受损环境在功能上重建和在价值上重构;其制度内涵应当贯彻于环境法律实施各个环节,体现于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从条文梳理与案例研读切入分析,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能部分承载环境修复功能,但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专门化、独立性和体系性尚存在较大改进空间。我国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创新了一些环境修复责任形式。而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责任则存在着环境侵权损害认定的程度与范围的限制,使其在实现环境修复中有着内生缺陷,这使其难以针对环境侵权致害特殊机理实现损害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环境修复; 环境法律责任;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完全补偿原则;
作者:李小平 王树柏 郝路露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采用中国30个省份1995—2012年间面板数据,考察了环境规制、创新驱动等对提高中国省际碳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和创新驱动对中国省际碳生产率提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分组检验结果表明,东部地区创新驱动对碳生产率的正向影响大于环境规制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环境规制对碳生产率的正向影响大于创新驱动的影响。此外,城镇化的推进为各省提高碳生产率带来严峻挑战;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扩大贸易开放,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对提高碳生产率具有更显著的效果;东部地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对于提高碳生产率具有更明显的促进作用。最后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环境规制; 创新驱动; 中国省际碳生产率;
作者:熊波 陈文静 刘潘 许文立
机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政府财税政策对于环境治理具有显著效应,利用2007—2013年省级面板数据对中国政府的环境政策进行检验,以揭示现有地方政府行为下,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空气污染治理变量的影响效应是否存在基于人均GDP的门槛特征进而对政府竞争这一传导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1)地方政府财税政策对于区域空气污染治理质量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2)地方环境政策具有很强的倾向性,主要集中于某一两个污染指标;(3)目前不论财政政策还是税收政策对于空气污染治理质量的提高并没有正向效果,相反具有助长空气污染的非正常效应,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效果具有收敛性;(4)在中国财政分权的大背景之下,政府竞争对于空气污染治理具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关键词:空气治理; 地方竞争;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门槛效应;
作者:钟茂初
机构: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由"瑷珲—腾冲线"(胡焕庸线)揭示的中国人口区域分布特性,可引申出中国生态承载力沿胡焕庸线垂直方向梯度递减的假说。本文基于这一假说,(1)建立了中国各地生态承载力关于该地与胡焕庸线垂直距离的函数方程;(2)提出以"瑷珲—腾冲线"、"烟台—河池线"为基准,重新划分"西部"、"中部"、"东部",以真正表征各区域生态承载力的显著差异,以使发展政策更具针对性地兼顾区域生态—经济关系;(3)以各地生态承载力及人口密度、GDP密度为基础,构建了表征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指标,该指标与现实中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相吻合;(4)指出中国当前生态环境最严重的区域是地处胡焕庸线附近且人口密度高、经济密度高的"中部"地区,该区域是当前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西部"、"中部"、"东部"应采取不同的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及政策。
关键词:胡焕庸线; 生态承载力; 东—中—西区域新划分;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作者:胡中华 陈妍
机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国土资源部国土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摘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环境公益损害(法律事实)与民事救济责任(法律效果)。由《环境保护法》第64条所引致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范既非描述"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事实,也非确立"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责任的法律效果,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范与《环境保护法》第64条本身不能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第3款的适切涵义,可以发现其蕴涵构成法律规范的结构,即作为法律事实的"环境公益损害"与作为法律效果的"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因而它们应当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损害; 民事救济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
作者:陈涛 杨悦
机构:河海大学社会学系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培育点长三角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学术界在环境抗争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底层群体社会心理的深入考察非常有限。路易岛渔民环境抗争的研究表明,底层群体的抗争心理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特征。从抗争历程上看,底层群体经历了"寻求公正→心理失衡→弱势认同→正名"四个阶段的变化;面对基层政府,底层群体存在着依赖、畏惧、怨恨和理解等心理类型;从抗争策略选择上看,则存在着"闹大"与"打擦边球"等心理类型。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心理的复杂化在底层环境抗争中已经成为常态。利益分化背景下抗争资源的缺乏和惩罚性措施的存在,是导致环境抗争心理复杂化的深层次原因。政府部门既需要对环境抗争中的社会心理加强研究,更需要建立健全依法维权的环境纠纷化解机制。
关键词:环境抗争; 底层群体; 社会心理; 相对剥夺感;
作者:蒋兰香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刑法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进行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致使环境媒介发生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严重不利改变的行为或结果。刑法污染概念具有体现政策、入罪出罪、彰显价值等功能,其范围要小于行政法。刑法污染会损害土地、水体、大气、其他生物资源等环境要素,会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和生态环境权等刑法法益。刑法规制的污染源只包括废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达到某种程度的危险状态方可构成犯罪。 更多还原
关键词:污染; 刑法污染源; 犯罪标准; 刑法法益;
作者:黄锡生 何江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评与安评的混淆,根源于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重复评价。制度演进中的耦合性使两者在评价技术方面如出一辙;功能定位上的同一性使两者在管理体制方面并无二致。环评侧重规避生态风险,安评侧重规避人身财产风险是二者外延厘清的基本原则。环评与安评整合为"综合风险评价",能够弥补分立所引起的重复评价与片面评价缺陷,然而,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下创新成本过大,制定《安全评价法》,建立"综合风险评价"专家咨询制度将产生更大的社会实效。应当通过规范评估程序、建立专家责任来保障专家理性;通过改造既有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来实现慎议民主。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评价; 综合风险评价; 专家咨询制度; 慎议民主;
作者:陈海嵩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宪法环境权是环境权肯定论和否定论"交锋"的核心领域。目前已有90余个国家的成文宪法规定了环境权条款,但相关研究陷入"简单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化思维,有必要"认真对待"宪法环境权条款,通过实证方法明确相关条款的真实效力。对世界范围内典型国家宪法环境权条款的实证分析表明,宪法环境权之规定并非可"独立实施"的条款,不具有直接司法适用的效力;法国《环境宪章》对宪法环境权"主观权利化"的努力,目前尚无明确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案例,并未具备直接适用的司法效力;菲律宾Oposa案尚不能充分说明宪法环境权具有"可司法性"。从性质上分析,宪法环境权是一种具"宪法委托"性质的宣示性权利,其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方式予以救济,而是建立在具体立法的基础上。
关键词:宪法环境权; 环境权入宪; 实证分析; 宪法委托;
作者:谢慧明 俞梦绮 沈满洪
机构: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浙江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摘要:基于网络搜索和元分析方法,在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分类整理和案例研究试图揭示国内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的阶段特征、选择依据与适用条件。研究表明:(1)以"十一五"为分界,水生态补偿经历了事后补偿和积极主动两个阶段,"十一五"以前侧重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十一五"以来侧重于对保护者进行补偿;(2)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可分为转移支付、共同出资和强制扣缴模式,地区模式选择由行政壁垒的高低和制度实施的重点等决定;(3)基于纵向转移支付的叠加模式效果较佳,共同出资模式需要考虑同一行政区划条件,强制扣缴模式适用于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子区域,大类混合模式的叠加存在创新空间。因此,完善我国水生态补偿制度既需要因地制宜,又需要对受害者和保护者补偿并重,还更应积极探索水生态补偿财政资金运作模式的组合创新。
关键词:生态补偿; 水资源生态补偿; 水环境生态补偿; 财政资金;
作者:杜寅
机构: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存在三种环境物权理研究进路,即用益物权模式、准物权模式、财产权模式,均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理论瓶颈和立法阻力。物权法体系的稳定性与体系化集中表现在物权客体与物权意思的封闭性,这种结构的封闭性决定了上述三种环境物权理论的制度建构可能导致既有物权体系理论统摄力和可操作性丧失,引起物权结构的变异。但此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在环境保护中难有作为,在物权登记领域仍可具体嵌入环境生态惠益物权化制度设计,使环境生态惠益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通过物权意思被物权法所直接调整,而非直接进行权利建构,使传统公法上的外部限制真正内化为物权法的内部限制。
关键词:环境生态惠益; 物权; 登记;
作者:杨解君 卢淦明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市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
摘要:公益诉讼的起点何在、何种公益优先、国家职能的定位、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面对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在于公益的界定,公益诉讼的观念起点在于公益的价值定位。从国家职能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提起公益诉讼是合理的,是合法和现实的,也是正当的和必要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处理,重点是理顺诉前程序中和提起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作者:肖峰 贾倩倩
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保护红线是在既有生态区划基础进行的"线上划线",从其嬗变过程与发展脉络来看,它与规制私人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等制度的不同在于,其旨趣在于限制权力,并体现于央地关系、部际关系两个层面。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核心是生态保护的政体调适,其要求在体制上理顺上下级之间环境行政权,同级间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行业部门分段监管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划定和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为契机,明确央地环保分工,激活行业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构建纵向畅通、横向协调的"大环保"行政机制。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 制度功能; 行政体制; 大环保;
作者:李艳芳 吴凯杰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当处理公益诉权与行政权和社会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具有主导性,应避免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失衡。由于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的"最终启动者"地位,还应防范检察机关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诉权。为此,需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对象选择、诉讼范围划分、诉讼顺序安排、诉讼权利限制、与刑事公诉衔接配合等方面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生态损害是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或环境)发生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重大退化。2002年发生在我国的"塔斯曼海"油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已充分证明,生态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一种独立存在,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结合法理和欧盟有关法治实践经验分析可知,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损害,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应救济的主要实体性公益。 更多还原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生态损害;
作者:肖建国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在于无法通过环境行政执法或者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足够充分且有效的救济。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利益通常被纳入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狭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环境国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方面存在着根本区别,应当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从解释论上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构建符合基本原理且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 诉讼实施权; 环境行政执法; 公共信托;
作者:黄忠顺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可以还原为不特定多数人独立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私人利益。为避免产权主体虚设导致的"公地悲剧",作为生态服务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源由象征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走向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市场失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使得公共执法难以独立承担起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任。在公共信托理论的解释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被烙上社会公共财产的印迹,任何公民在理论上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公共执法进行补充或监督。然而,为防止形式当事人滥诉、降低公益诉讼激励成本,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应当仅向私益受害人扩张。为确保预防或修复环境损害的规模效应和克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涵盖环保机关。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利益转化; 私人执法; 公共信托;
作者:肖建国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正>[主持人语]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授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2015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使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备了合法依据,但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主体仍然被完全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之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法》; 适格; 环境诉讼; 私益诉讼; 启动者; 刑事公诉; 实体性;
作者:黄锡生 谢玲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标准"超期服役"折射出中国现行环境标准与环境管理客观需要的严重脱节,这一现象成为在环境标准制度中引入"日落条款"的直接动因。作为一种法律淘汰机制,"日落条款"的基本理念与环境标准的内在属性高度契合。在环境标准制度中设置"日落条款",可以平衡法的稳定性和灵动性之间的冲突,增强环境标准修订的可预见性并增加环境标准修订程序的正当性。唯有明确"日落"期限和期限届满效力、完善后评价制度和环境标准修订的程序规范,构建环境标准常规审查修订机制,才能实现环境标准制度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关键词:环境标准; 日落条款; 超期服役; 环境标准制度;
作者:施志源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标准是法律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的用于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虽然不是法的渊源,但其一旦被法律法规所援引,或者被环境行政机关所采纳,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环境标准的制定与环境标准的适用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环境标准制度。这一特征决定了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把握环境标准制度构成的二元结构,需要全面剖析制定环境标准和适用环境标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之间制度构成的差异。
关键词:环境标准; 法律属性; 制度构成;
作者:秦鹏 唐道鸿 田亦尧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对环境治理参与面进行了最高位阶的特别法设计,回应了学界对于环境治理理论研究的制度需求。经过理顺环境治理的形成逻辑,可以发现"参与"是"治理"区别于"统治"与"管理"的关键所在,其优势在于可以为弥补环境决策者构制失位提供有效矫正方案。通过对参与者的人格重塑,公民、市民与消费者在环境治理中的身份得以明确,它们分而为国家、社会和市场的主体,合而为环境治理者中的重要组成,也就是"公众"。现实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也由此而生,主要表现为决策者失位、参与者身份虚化等。为此,从决策、执行、监督环节分别予以完善才是现实困境的破解之道。 更多还原
关键词:治理; 公众参与; 环境事务;
作者:秦鹏 李国庆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罪过; 共同犯罪; 严格责任;
作者:焦艳鹏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对包括刑法与环境法在内的现代法治手段具有内在需求。分析表明,中国刑事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率较为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导致两者协调性较差的原因有:(1)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在一定时期呈现出价值分离的状态;(2)生态法益没有成为环境犯罪判定的核心指标;(3)环境执法的难点问题并没有转化为环境司法的重点。提升现阶段中国刑法与环境法协调性的主要进路有:(1)实现环境政策与刑事政策的紧密结合;(2)逐步实现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促进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3)加强环境刑事司法过程中生态法益的识别与度量。
关键词:生态文明; 刑法; 环境法; 部门法协调; 环境刑事立法; 环境刑事司法;
作者:李慧玲 尹华东
机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违法行为; 惩罚性征税; 可税性;
作者:刘茜 黄锡生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近代自然法观念为生态福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价值取向引导。生态福利,指为满足居民生存与发展需要,由政府以公共服务形式向居民提供的以生态利益为内容的社会福利。衡平生态利益为生态福利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需求,生态福利共享为其终极价值需求。生态福利法律制度与近代自然法观念在价值始点、价值中介和价值目标维度相契合。按照近代自然法"理性观""自然权利观""社会契约论"的导引,构建生态福利法律制度应依循理性,以权利共享为基础,以生态福利公平分享为依归,并由政府主导生态福利分配。
关键词:近代自然法; 生态福利; 法律制度; 价值导引;
编辑:蔡文耀 张淇 罗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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