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明德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 :中国在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过程中,应秉承气候正义的理念并坚持如下法律立场:确立公平合理的减排标准,实现分配正义;完善气候变化公约的履约机制;发达国家应当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实现矫正正义。为落实以上立场,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与美国、欧盟一起引领国际气候治理,并切实履行至今已达成的包括《巴黎协定》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气候法律文件。与此同时,在国内应加大温室气体减排力度,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交易法规和环境税法,运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等市场工具,从法律、市场、政策等方面确保气候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气候正义;巴黎气候大会;国家自主贡献;碳排放交易;碳税
作者:王明远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司法;“风险社会”模式
作者:陈海嵩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法的实施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核心议题。在环保“新常态”和推进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不应先验地将地方政府视为阻碍环境法实施的消极因素,而是需要从微观视角出发进行更为细化地分析。运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假设—验证”方法,对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PX事件的研究表明,环境法的实施情况并不能作为解释PX事件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将厦门PX事件视为“范例”掩盖了其复杂的博弈过程,反而对类似事件的合理解决造成阻碍。PX事件治理困境之根源,在于政府权力运作的短期性与随意性。中国环境法实施现状与公众诉求之间的矛盾,源于行政权力运作的实践逻辑,是一种“内生困境”而非“外在困境”,并不是简单通过加大外部资源投入就能解决,而是要依赖制度性约束条件的转变与改善,其关键环节在于实现政府决策模式从“嵌入”到“善治”的转型。
关键词:环境法实施;绿色发展;PX事件;行政权力
作者:吕忠梅
机构: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内容提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锦汇、常隆等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该案涉及三大审理焦点:一是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常隆、锦汇等公司以买卖方式处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救济方式的选择。总体而言,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认定隐含着通过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而发挥司法环保功能的积极考量,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清晰,对损害后果及其救济方式也进行了探索和创新。但是,在肯定该案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特别强调环境司法的理性。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生态损害;环境修复费
作者:史玉成
机构:甘肃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环境风险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两面作战”,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具备这种全景式的面向。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基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应当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虽然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环境法法权结构的规范建构,有助于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架构的内外部相互制衡与协作,为迈向多元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环境权利;环境权力;法权结构;合作共治
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的专门化。从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类型和案件受理情况看,其“地方性”十足,即多是在当地特定时空内进行的本土化实践;而环境审判机制却颇具“普适性”,即超越了特定时空的普遍的实践,并主要表现为宏观上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观上的裁判文书要素间基本缺乏内在的特殊关联。环境司法专门化须融合地方性与普适性。为此,应首先设计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程序,然后再构建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审判;环保法庭;环境裁判文书
作者:段厚省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日渐兴起,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加。但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研究还不够充分。既有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构造论、标的论以及既判力论等,都是在传统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形成,这些理论并不能当然用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就此而言,可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 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传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也必须对此予以回应。解决此一问题的路径,乃是在既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框架下,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与特点,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问题,并通过这种诠释进一步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作者:谭冰霖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
摘 要:为应对生态危机,世界各国均围绕企业编织了庞大而细密的环境规制网络,但实践成效不够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在于传统规制模式对“命令—控制”路径依赖,忽视了法律系统认知能力的有限和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独特运行逻辑。法社会学上的反身法理论承认法律认知能力的局限,强调受规制的自我规制,为突破当前环境规制的瓶颈提供了一个新路向。立足反身法框架下的理念更新和规范调整,可综合运用组织型规制、程序型规制、信息型规制、商谈型规制和授权型规制等法律策略形成半自主的社会系统,以弥补传统模式之亏空。
关键词:环境规制;社会系统论;反身法
作者:陈贻健
机构:中国法学杂志社
内容提要:从德班到巴黎的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尤其是《巴黎协定》的达成,表明了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的新方向,即在缔约主体的广泛性、谈判轨道的统一性、减排义务分担的动态性方面进一步强化。但上述阶段性进步并不能掩盖新秩序构建在主体立场分化、谈判程序中的“民主失灵”以及减排目标和减排行动之间的背离等困境。为构建一个减排雄心与减排实效相匹配的新秩序,应从制度应对和路径转变两方面加以推进: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作出及时的制度应对,包括通过碳交易市场的完善等措施形成对相关主体的选择性激励;引入“最大多数同意”原则改善谈判程序低效的现象;通过明确的“过渡期”设置为发展中国家未来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提供缓冲;采取动态复合标准使减排义务分担方案更易为各国接受。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推动路径转变,包括推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心从“共同责任”向“区别责任”转移;推动减排模式向“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转变;推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向“一体化”与“多元化”相结合转变。
关键词:气候变化 巴黎协定 国家自主贡献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公益诉讼在世界范围内都一直是理论与实践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美国、中国等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症结都在于被告,而非惯常所认为的原告及其起诉资格。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更在于“谁”应当是被告,因为通常是由于被告存在侵害行为,才使得原告发动诉讼,而被告的举证能力和责任能力则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通过检视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一年来的案件,不难发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存在若干局限,其直接表现在地域、类型、身份构成和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方面,间接表现在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结案情况等方面。对此,应通过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双重路径予以克服,前者以诉讼当事人为中心,包括拓展原告的范围、明确支持起诉人的地位和审视检察院试点等内容;后者以法院为中心,包括妥善分配举证责任、科学判断因果关系和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被告;实证;解释论;立法论
作者:曹炜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环境法学一直侧重于研究环境权利,对环境法律义务缺乏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不同主体的环境法律义务,有必要加强对“环境法律义务”的理论研究。环境法律义务一方面具有较高的正当性和必为性,这是环境法的刚性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较为灵活,这是环境法律义务的柔性所在。要实现环境法律义务,需首先从具体行为中抽象出稳定的行为模式,即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包括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与合作义务。其次需按比例性规则、可行性规则和灵活性规则将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分配至不同的主体,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此来保障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
关键词:法律义务;环境法律义务;法律主体
作者:竺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环境公益索赔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人等主体提起的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杂乱无章”的索赔和求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拟授予地方政府生态损害索赔权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所启动的检察院诉前督促和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作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环境公益维护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成败。我国未来应建立“以环保行政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公众为督促主体”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损害求偿主体结构,并将这三类主体融于“国家索赔优先、社会组织索赔为补充、检察机关润滑其中”的生态损害公益索赔机制中。
关键词: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作者:陈海嵩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正确处理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环境法与民法虽具有紧密联系,但不宜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相关环保规定“照搬”纳入民法典。欲实现环境法与民法典的有效对接,需要遵循三个“是否有利于”的标准,体现民法典编纂的前瞻性、本土性和体系性要求。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不应作为新型独立权利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权利话语的张扬也不能确保现实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权利路径”加以反思,而环境义务能够为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对接提供妥适的解释;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宪法依据是国家环保义务,规范基础是公民环保义务。环境侵权是环境法与民法典对接的重点领域,《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脱节与背离。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应扬弃无过错责任的一元化适用,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精细适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破除“举证责任倒置”的绝对化分配,实现从立法分配到司法裁量的转变。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典编纂;环境义务;环境侵权类型化
作者:张挺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方式;提示条款
作者:黄旭巍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污染环境罪是情节犯,环境安全本身即为其保护法益,该罪的立法与司法充分体现了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法益保护早期化并非建构于风险刑法理论之上,能够有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为依据,不存在消解法益概念的问题;刑法谦抑主义不等于绝对地反对犯罪化,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兼顾了人权保障,符合谦抑性的要求。成立污染环境罪要求故意侵害环境安全法益,但对侵害传统法益只需具有预见可能性;该罪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决定了其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责任形式
作者:何锦前
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诸多争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之前,《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得以公布,其规则设计自难免错漏频现。在法律谱系中,价值是规则的源头与灵魂,环境税法规则设计缺陷的根由在于未能找准价值的定位。从价值的视角观察,相关规则的设计仍偏重于经济效率的考量,故此,立法者应调整价值导向,尤其要突出对环境效益和公平导向的考虑。尽管价值导向的调整难以一步到位,但可采用“预告制”等法技术来完善相关规则,从而舒缓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的立法诉求。
关键词:环境税法;公平;效率;工具性价值;非工具性价值
作者:巩固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摘要:对2015年受理的38起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受案量、受案范围、原被告范围、案件来源、调解及诉讼请求满足率、责任体系、审判机制、跨界问题处理及社会支持度等方面均有明显的进步。但是,在案件受理、案件选择标准、原告资格认定、停止侵害、生态修复与环境赔偿、诉讼类型划分等方面尚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证分析
作者:张忠民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现行的环境侵权法围绕环境污染展开,生态破坏归属不明,对其进行规范和实证分析确有必要。生态破坏的司法救济以归责原则为中心,可落脚为对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和诉讼时效等要素的探究。数千份的环境裁判文书表明,生态破坏案件在时间、地点和数量上特点鲜明,缺乏专门的案由,审理的程序具有特殊性,在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断等方面与环境污染案件存在共性亦具个性。应从案由的再设计、司法解释的再解释、裁判文书的多元公开、案例指导的优化推进等方面完善生态破坏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生态破坏;司法救济;裁判文书;实证分析
作者:何锦前
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环境税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功能定位。由于拘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环境税法应明确规制—收入二元功能定位,为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这一考察有助于深化税法学中关于租税本质与功能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税;功能;规制;财政收入
作者:陈亮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关键词:当事人结构;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败诉方负担
作者:陈伟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环境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侵权责任;合规抗辩
作者:王雷
机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摘要:权利的法定性和发展性构成了权利不断发展的一种内在张力,法律对新型利益的权利化要以此类利益具有正当性以及存在权利化的必要性为前提。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传统民法典基于伦理学人格主义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在坚守此思维之余,也应该对作为其基础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做必要反思和矫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构成对伦理学人格主义的有力补充,人与其他动物、人与资源和能源、人与生态和环境之间和谐关系的塑造是生命伦理学思想在民法典中的投影。对环境权定性问题的回答取决于我们对法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界定以及各个部门法在调整对象问题上的分工协作,这属于纯粹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立法上应该加大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配置,如环境保护义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环境法律责任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权;生命伦理学思想;解释选择问题
作者:马波
机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
摘要: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政府作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主要责任主体,为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法律秩序,必须发挥主导作用。新环保法实施已届满一年,尽管“一部长牙齿的法律”的形象已深入人心,但在法制变迁的图景之下,亦面临着诸多挑战,正有待社会实践进一步检验其实效,而这又与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实现路径密不可分。基于结构性法制构成要素的视角审视政府环境责任法制化的实现路径,可归结为依法界定中央政府的环境职责与地方(乡镇)政府环境职权、依法规定环境质量责任标准及政府环境责任属性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法制要素;结构性要素;实现路径
作者:吴良志
机构:武汉海事法院
摘要:环境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比较过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存在争议和质疑。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过错参与环境侵权责任分担是普遍存在的裁判规范,即受害人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环境侵权人责任的因素。受害人过错可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两类,常见的受害人过错有四种情形。环境侵权诉讼中比较过错包含四项构成要件。应以类型化方法对受害人过错参与单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分担的具体情形予以区分适用。
关键词:受害人过错;比较过错;环境侵权责任
作者:刘卫先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环境利益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环境法的本质及制度构建。拨开环境利益论争的迷雾就会发现,在关系意义上,环境利益就是良好的自然环境对人之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安全保障需要的一种满足;在客体意义上,环境利益就是良好的自然环境。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利益指的是客体意义上的环境利益,其在本质上属于安全利益,具有整体性、秩序性、本底性和反射性。因此,环境利益实现的基本法律路径只能是义务路径,这也是环境法的独特性所在。探索环境义务如何配置与实现,应该是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键词:利益;环境利益;安全利益;环境义务
作者:刘静
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在严重的土壤污染和大规模的土地再开发背景之下,如何以立法预防和修复污染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在相似的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荷兰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及资金保障机制可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基于历史沿革和法律属性差异的原因,荷兰对土壤污染导致的三种法律责任(即传统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及修复责任)采用了分割构造的模式。本文分别介绍了这三种责任及其资金保障机制,并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这些制度在预防和修复污染方面的作用。最后,文章结合荷兰经验和我国国情进分析,以期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土壤污染;法律责任;预防;修复;法经济分析
作者:杨解君
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要:绿色发展之路,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然而,我国尚未对绿色发展进行整体或者有针对性的法律布局。现阶段不仅没有专门立法,而且也缺乏综合治理思路;既存在价值观不统一的问题,也有政策与法律不兼容的问题,还有部门法的不完善与协同效应差等问题,从而整体影响了规范绿色发展的效果,削弱了其法律的支持功能。鉴此,有必要构建价值统一与和谐、政策与法律兼容、法律规范协调的法律体系,并从政府、市场、企业和公众四个维度展开法律制度上的布局。
关键词:绿色发展;法律布局;法律体系;法律制度
作者:胡静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国外立法通例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定位为监督执行、递补执行或平行执行之诉,作为行政机关执行的辅助手段。我国司法解释允许环保组织起诉前无需告知行政机关并垄断起诉资格,不以违法性为生态环境责任要件,将其定位于取代执行之诉,违背了行政机关的公益代表性优先于环保组织的原则以及司法谦抑性原则。定位失当的修补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增加通知行政机关的诉前条件,增加违法性为责任要件。但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定位;公民诉讼;生态环境修复
作者:周琛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标志着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法治化进程的起步。实践证明,科技、特别是技术创新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也是未来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鉴于技术因素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关键作用,《建议稿》拟定了相对详尽的技术创新、开发与转让条款。本文结合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背景和当前的国内、国际趋势,以具体条款为分析样本,明确低碳技术创新、开发和转让制度的功能定位、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概念术语,并从立法技术、实施效果等角度对《建议稿》进行深入解读,以期为未来立法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气候变化;低碳技术;技术创新;技术开发与转让
作者:陈惠珍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健全有效的碳排放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政府依法对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排放单位进行排放准入监管时可考虑两种进路:一是碳排放监测计划备案制,一是碳排放许可制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备案制虽在操作中具有易行性、灵活性,但在法律上具有不少争议和弊端。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政府监管等现实情况,我国可依法设立碳排放许可制度,并可结合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对不同排放单位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准入监管;监测计划备案;碳排放许可
作者:魏旭
机构: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摘要: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存在限值型和风险管控型两种模式,两种标准模式各有利弊长短。土壤环境风险属于典型的社会风险,对土壤环境风险的规制应遵循风险生成路径及其规制目标而定。土壤污染修复标准体系应树立分类规制思路,区分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别适用限值型标准与风险管控型标准,将修复标准的适用贯穿土壤环境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过程,并区分不同类型标准部分承认修复标准的合规抗辩效力。
关键词:土壤污染修复;限值型标准;风险控制型标准
作者:竺效;丁霖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绿色发展理念以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核心,这正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当代化、具体化和中国化。绿色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优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同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和繁荣的探索,最终以新《环境保护法》由立法目的、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基本原则、若干制度和违法责任所构成的新型立法模式为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进行立法调整的新模式,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符合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环境立法创新
作者:王树义;蔡文灿
机构:武汉大学
摘要: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应对当前的环境危机,我国采取了中央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模式。由此,孕育出一套独特的环境治理权力结构样态。该权力结构样态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上的制度缺陷和实践中的运行不畅。因此,我国应在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构建环境治理权力结构的理想样态,即理性、科学的制度体系,并着力提高权力结构的运行效率。
关键词:环境治理;权力结构;纵向权力;横向权力
作者:侯艳芳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环境保护已上升为国家的治理政策。当下的环境资源犯罪治理过分依赖行政关切、过于注重打击力度、片面追求打击效率,运动型治理手段的运用远远多于常规性治理手段。对环境资源犯罪进行运动型治理,属于治标之举,虽可为犯罪治理赢取时间,但其应急与功利之弊端的克服已迫在眉睫。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模式的理性展开要明确其实现动因是自下而上的,其模式推行是自上而下的。环境侵害查处中两个“漏斗式” 过程有效衔接的关键在于促进环境行政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刑事立案。针对有案不移、移案难成的问题,应完善以环境资源犯罪刑事追责为参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取证规则。针对环境资源犯罪追责中惩治范围狭窄、刑罚设置趋轻的问题,应以调整现有罪名成立要件的方式适度扩大环境资源犯罪圈,同时提升主刑的法定最高刑、规定恢复生态的专门非刑罚措施。
关键词:环境资源犯罪;治理模式;运动型治理;常规性治理
作者:苏永生
机构: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暨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摘要:当前,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有“过失说”、“故意说”与“复杂罪过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在解释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时均存在局限性,原因在于它们都仅坚持规范论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罪刑规范—构成事实”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既能够判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罪过形式不明之罪的罪过形式,又符合刑法解释和罪过形式判断的性质、危害结果和其他犯罪现象所具有的“规范—事实”的两面性,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的思考方式,故应当得到提倡。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和刑罚设置看,就罪过形式不明和仅罪过形式不同但共用一个法定刑幅度的犯罪而言,应当承认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存在例外。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故意;过失;复杂罪过
作者:王欢欢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的实践已对建立污染土壤的调查、甄别、评估、修复等环节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法律制度提出迫切要求。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制度在法律规范体系构成、组织权限分配、修复责任配置、制度关联及司法裁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为实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我国应采用统一标准数值与基于单个场地风险评估的标准数值相结合的做法,建立以筛选值、启动值和目标值为中心的标准制度。特别是对于修复目标值标准而言,我国应建立基于两大类未来土地用途的、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与单个场地风险评估标准相结合的、以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监督验收为主要实施机制的标准制度。
关键词: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标准法律制度;场地风险评估;修复责任
作者:李梁
机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从中德两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主要是指对人的具体危险犯和对环境的具体危险犯。中国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具体危险犯仅指污染环境罪的非既遂形态,而德国刑法分则不仅明确规定了各种污染环境罪的具体危险犯,而且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之各种基本形态的未遂犯。中德两国刑法均规定了对环境的侵害犯,其中蕴含对人的抽象危险犯。与此同时,德国刑法还直接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抽象危险犯,包括对人的抽象危险犯和对环境的抽象危险犯。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刑法立法不仅在环境法益观的贯彻上滞后于德国,而且在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落实上也落后于德国。在环境污染犯罪日益严峻的中国当下,设立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很有必要,但是必须把人权保障的思想贯穿其中,并通过贯彻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来实现。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侵害犯
作者:何香柏
机构:苏州大学
摘要:我国当前的环境执法以威慑(吓阻)理论为基础,主张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改变企业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方式,进而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产生威慑。然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发挥需要有特定的适用对象、执法关系和制度环境。由于不同企业的违法原因和违法类型千差万别,因此应当对企业进行类型化分析以甄别威慑型执法发挥功能的空间,而执法机关应当突破长期以来在“单边主义”执法关系中形成的僵化认识和固有观念,以建立企业守法机制为核心和目标,实现威慑执法模式的内外重构。
关键词:威慑型环境执法;违法成本;守法意愿;守法能力
作者:林灿铃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环境立法在追求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的同时必须正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与公益性,以科学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来保障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环境法的实施首先须确保其本身是良法,不仅要确立因应时代的立法理念,还要明确环境行为主体的环境义务以及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义务关系。唯此,才能有效保障环境法的实施,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
关键词:环境法 环境义务 法律实施 立法理念 立法保障
作者:竺 效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法国目前正在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的修改法案,尝试以民法典的生态化实现对生态(或环境)本身损害的救济。其实,这仅仅是法国为实施欧盟2004年环境责任指令而建立的集预防与救济环境损害为整体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种适应性立法。尚未有一个欧盟成员国单纯通过修改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或仅依靠制定针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责任的立法,就得以实现对这类新型损害的有效事先预防和充足事后救济。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开展,就此现实的立法课题,我国应借鉴法国经验,研究制定《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救济法》,同时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进行生态化改造后编入未来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生态损害
作者:张新宝;汪榆淼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关键词: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直索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贾占旭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从“盐城案”到司法解释,都认为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但不论是典型案例间的冲突,还是普通案件的“同案不同判”、“轻罪重判”,都表明这种认定思路存在问题。这一方面违背了竞合犯理论,错误地将两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理解为想象竞合;另一方面,是将主观罪过的判断不当地引入到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中,制造了司法难题;最重要的是,这违反了罪名认定的基本原理,是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僭越,冲击了罪刑法定原则。要达到司法解释意图严惩环境犯罪的目的,应当首先回归两罪法条竞合的本质,同时考虑在污染环境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刑法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
作者:赵 俊
机构: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从当前的签署国家数和“双55”生效规则看,《巴黎协定》于2017年4月21日前生效已无悬念。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如何消除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的适配障碍,是我国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在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对象等方面,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制定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只能解决信息公开的理念问题,且它们的立法的时机很不成熟,而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又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只有由国务院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暂行条例》,才能在短时间内既解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间的适配问题,又一揽子解决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遭遇的其他主要问题。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环境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作者:侯佳儒、王明远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
摘要: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环境法学理论的建构起步于传统法学的缺陷与不足之处,起步于传统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和前沿领域;环境法学通过不断批判、修正和重建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方法,逐步凸显并形成了自身的逻辑和理论。环境法学是一种后现代的法律现象,环境法学范式具有的“边缘性”和“前沿性”,集中表现为它具备后现代理论现象才具有的种种表征。
关键词:环境法学;边缘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后现代法学
作者:李兴宇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关于损害赔偿方法,德国民法采取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的立法模式,以图实现完全赔偿。我国法应区分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费用,将恢复原状的费用剥离出赔偿损失的范围,使赔偿损失等同于德国民法上的金钱赔偿,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无法填补损害,或者花费过巨的情形下,才予以适用。这种修正之后,我国法上的赔偿损失并非着眼于财产损失,而是以财产给付方式填补恢复原状所不及的损害。恢复原状的费用支付请求权仍属于恢复原状范畴。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相互配合以完全填补损害。环境损害救济应采完全填补原则,以期达致倘若损害未发生的应有状态。“赔偿损失”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请求范围包括:预防性措施费用;调查评估、诉讼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环境非使用价值费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环境损害
作者:谢伟
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环境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仅靠司法鉴定不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都亟需厘清专家证人在环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规则。环境诉讼的专家证人应达到适格标准才可出庭作证;环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运行包括启动程序、证人证言生成程序、质证程序等,专家证人应针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事实问题发表专业性意见;应构建完善的专家证人质证制度,其证明力通过证言的可靠性、有助性等综合性、多元化标准实现;违反相关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专家证人应承担相关责任。专家证人应具有环境正义伦理观。
关键词:环境诉讼;专家证人;环境正义;鉴定结论;质证
作者:王春磊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成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比现行其他污染防治法要严格。对新旧法律规定不一致之处要区别对待,应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并遵循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的规定,适用更为严格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是控制指标的设定和分配,实践中以“合理性”、“价值判断”为导向的做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应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以保障其在合法性框架下运行。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法律冲突;指标设定;指标分配
作者:侯艳芳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对环境资源犯罪进行持续性专项治理的中国当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适用频率依然很低,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监管过失的司法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环境监管过失之注意义务的来源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和单位内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环境监管过失的判断,在项目投入使用前环境影响评估和监督“三同时”制度落实过程中,应采取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的双层次标准;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过程中环境监管人已经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明显隐患,应采取“尽责上报”标准。上级责任人员对下级责任人员进行日常性监管过程中,应严格限制环境监管过失的成立;上级责任人员具有具体事项最终决定权或者具有以实质性的积极作为方式履行对下级的监管职责时,应当承担环境监管过失责任。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过失;注意义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
编辑:黄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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