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4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浏览量:1762

 

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

基本案情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家学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秦家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间,被告人秦家学于1998年承包了位于该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地名)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该林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所采伐区域位于该保护区核心区域内面积为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为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后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人民币66025元。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及保靖县林业局、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又对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提出了具体建议和专业要求。秦家学预交补植复绿保证金66025元,保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裁判结果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湘312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依照判决,在原砍伐林地等处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且存活率达到10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秦家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无证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法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十七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的武陵山区及酉水流域,是云贵高原、四川盆地至雪峰山区、湘中丘陵之间动植物资源自然流动通道的重要节点,是长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重要作用。被告人所承包、栽植并管理的树木,已经成为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无证滥伐该树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受害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土地坳”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以及白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靖县林业局等部门专家提供的专业资料和建议,参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应认为有科学、合理的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林地承包者的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的意见,有其合理之处,在具体确定被告人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龙鸥玲、徐岩松、向福生、彭菲、彭举忠、彭大江、贾长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湘3125刑初5号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暨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人秦某学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因本案,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取保候审,同年2018年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田新凤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延期审理建议书,本院同意后,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龙鸥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岩松,审判员向福生,人民陪审员彭菲、彭大江、贾长金、彭举忠组成的合议庭,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龙明珍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杨庆华、检察员田野、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学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自己承包的杉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的情况。经鉴定,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53.367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秦某学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值复绿,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的树木,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法判决。

辩护人田新凤的辩护代理意见:1、对本案的定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秦某学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2、被告人秦某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秦某学是在承包自留山种植林木,应该是自留山林木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林木种植的实际经营者;3、被告人秦某学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法律强制管理,没有经行政许可擅自砍伐构成犯罪,但承包林地种植杉木不是全部砍完,只是砍伐成熟的林木,并积极交纳补值复绿的保证金66000余元,其情节与完全滥伐有根本区别。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秦某学。

民事部分代理意见:1、公益诉讼方的诉讼请求确立恢复原状的事实缺乏依据;2、补种五倍树木请求不科学、不具体;3、林地承包者经营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4、被告人秦某学砍伐林地不能简单认定为保护区公益林。5、被告人滥伐林木已经当庭向社会公开道歉,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其中核心区域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村民杨某银、杨某海对砍伐的杉木进行搬运,雇佣张某军将砍伐的杉木运至花垣县、边城镇进行出售。经保靖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秦某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经相关部门作出说明书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值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660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立案的时间。

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秦某学系传唤到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学于1974年3月29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证人向某宝、杨某海、杨某银、田仁礼、张某军证言,证实,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帮其搬树、运输、销售的事实。

5、被告人秦某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进行砍伐1010株的事实。

6、鉴定意见书,证实,保靖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秦某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数量巨大。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秦某学砍伐林木的具体位置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

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秦某学的辨认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

1、证人秦某明、阳某保、秦某祥、秦某成、秦某宽、吴某艳证言,证实:均证实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马腊组“土地坳”自己承包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并雇佣村民杨某银、杨某海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运输,雇佣张某军将砍伐的林木运至花垣县边城镇进行出售的事实。

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秦某学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己承包的山林林木的事实。

3、(1)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18年4月8日出具的白云山保护区功能区划图

2)保靖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补充鉴定

3)保靖县林业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方位图纸

证实: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的区域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国家公益林。所采伐的林木是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采伐。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9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的区域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所砍伐的林木是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采伐,砍伐后至今没有进行补植复绿。被告人秦某学滥伐林木的行为与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具有因果关系,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损害。

5、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马腊“土地坳”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书,证实,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补植补造过程所需预算资金66025元。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学在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滥伐公益林,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秦某学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田新凤提出的被告人秦某学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补绿的保证金66025元到本院的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秦某学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省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地名)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鸥玲

审 判 员  徐岩松

审 判 员  向福生

人民陪审员  彭 菲

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

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

人民陪审员  贾长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龙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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