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2]11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安全防护距离的请示》(湘环报[201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强制执行的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管制污染源排放行为的重要依据。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要求,排放标准中原则上不规定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因地制宜,按照上述原则妥善处理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问题。
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为非强制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活动,可作为工作中的参考依据。目前,我部正在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对该标准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