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量:17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33号

 

深圳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明确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用语的函》(深环函[2006]1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用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9号)关于“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用语没有本质差异。

对于固体废物鉴别结论的用语,可表述为“危险废物(危险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性液态废物)”。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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