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量:1873

关键词: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永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永明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为: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故对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这一事实,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合情合理合法。本案中的四名地学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四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综上,本案中的“专家意见”从主体到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从证据角度而言,“专家意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问题

三清山于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独一无二、弥足珍贵,其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对于全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聘请的四名专家经过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因、结构特点及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巨蟒峰柱体造成的损毁情况给出了“专家意见”。四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4个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即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生了破坏,26个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一审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赣11刑初3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1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佳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章新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伟明,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1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良宝、宋雷昌,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鹭,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银行职员,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1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蓝清、张伟,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5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案,因案件影响大,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决定由本院审理该案,并书面通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以饶检公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8日、11月23日召开两次庭前会议,解决回避、鉴定、现场勘查、非法证据排除、出庭专家名单等问题。经两次庭前会议后,本院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于2018年12月13日-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今才、吴雪松、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并指派艾涛、张远翔担任记录,被告人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袁佳中、章新传,被告人张鹭及其辩护人蓝清、张伟,被告人毛伟明及其辩护人宋雷昌,到庭参加诉讼,检验人张百平、尹国胜到庭说明并接受询问。被告人毛伟明的另一辩护人王良宝律师经本院通知,向本院表示不能到庭,并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本案审理期间,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4日,张永明、张鹭、毛伟明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挂片、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进行攀爬,张鹭及毛伟明在下方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先使用电钻在岩体上钻孔,接着用铁锤将挂好挂片的岩钉打入孔内,最后在岩钉上布绳索。通过这种方式张永明率先攀爬至“巨蟒峰”顶部,随后张鹭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并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毛伟明在攀爬至“巨蟒峰”中间的平台后返回,将多余的工具放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继续攀爬至“巨蟒峰”半中间处。后三人被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发现。经现场勘查,发现张永明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枚。经专家论证,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2017年4月15日6时左右,被告人毛伟明在三清山“巨蟒峰”脚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9时左右,被告人张永明、张鹭在三清山“巨蟒峰”脚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及补正说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照片及抓捕视频;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补正说明;截取张鹭手机及无人机视频中相关照片及补正说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张永明攀爬路线指认图;指认笔录、指认视频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验光盘(无人机视频);关于张永明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现场岩钉数量的情况说明及补正说明;《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损毁情况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告知笔录及视频;检验人出庭说明;张永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张鹭在行政处罚阶段所作的询问笔录,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讯问笔,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毛伟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补正说明;物证及见证人补正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公安机关调取的张鹭入住资料;关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及补正说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补正情况说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获得荣誉情况说明及相关荣誉资料及补正情况说明;游客攀爬“巨蟒峰”的相关新闻报道及补正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王某1、范某、颜某、林某的证言;纪永盛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明、张鹭、毛伟明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张永明向本院递交“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其已深刻认识到这次严重的错误行为,此次行为对于三清山景区的管理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特此作出深刻的检讨和悔过,希望相关部门对其的初次犯错行为给予从宽处理。

庭审时张永明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江西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登的“攀登‘巨蟒’悬!”一文,证明官方许可以结组器械形式攀爬“巨蟒峰”。

2.2018年9月4日拍摄的“巨蟒峰”西侧上存有多处岩钉的照片10张及标注岩钉位置的图片20幅,证明“巨蟒峰”之前已有人通过打岩钉方式攀爬过。

被告人毛伟明同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庭审后,毛伟明向本院递交“认罪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了自己爱好去破坏大自然,还帮着这种破坏性的行为去做了一些辅助工作,其认罪,后悔自己的罪行,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被告人张鹭同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庭审后,张鹭向本院递交“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真心悔过,请法官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袁佳中、章新传、蓝清、张伟、宋雷昌、王良宝六名辩护人对本案相同的辩护意见:1.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2.2001年10月19日《江西日报》的报道,误导三被告人。3.“巨蟒峰”四周无“禁止攀爬”的警示牌,因而可以攀爬。4.三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四名专家未经单位指派,因而“专家意见”不具合法性;“专家意见”对岩钉会加速“巨蟒峰”岩体风化或崩解没有数据支撑,缺乏科学性;“专家意见”不符合“检验报告”的形式,不属于“检验报告”,因而,该“专家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参考。6.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诸如捣毁、砸碎、拆除、挖掘、焚烧、炸毁等,三被告人对“巨蟒峰”的损毁没有达到“严重损毁”的程度,即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辩护人袁佳中、章新传还提出,如本案最终认为构成犯罪,那么张永明对损毁“巨蟒峰”的主观恶意不深,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袁佳中在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在一小块花岗岩(注:长宽高约10厘米)上打入岩钉的照片五张及光盘一张,证明在花岗岩上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对花岗岩没有破坏作用。

辩护人章新传在庭审中提交了《江西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登的“攀登‘巨蟒’悬!”一文,证明官方许可以结组器械形式攀爬“巨蟒峰”。

辩护人蓝清、张伟还提出:1.张鹭与张永明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张鹭没有携带做保护的制动器,不可能给张永明做保护;3.如果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便张鹭有做保护的行为,也仅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真悔过,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张伟、蓝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江西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登的“攀登‘巨蟒’悬!”的新闻报道,证明官方许可以结组器械形式攀爬“巨蟒峰”。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三清山管委会曾经组织攀岩比赛,攀爬“巨蟒峰”。

3.证人葛某证言,证明张鹭系户外摄影爱好者。

4.二篇网络上的游记:“三清山游记”及“云海翻腾看仙山--江西三清山”,证明本案案发之前有人已在“巨蟒峰”上打过岩钉。

辩护人宋雷昌、王良宝还提出:1.毛伟明未参与共谋,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不以犯罪论处;2.毛伟明是否拉绳子存疑,即使拉了绳子也不能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3.即使张永明实施打岩钉的行为涉嫌犯罪,毛伟明也仅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真悔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永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并有“专家意见”及专家的出庭说明作为定案参考。

1.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三公(金)受案字[2017]0074号《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照片、抓捕视频及补正说明,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系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三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补正说明,证明三被告人商议攀爬“巨蟒峰”的经过及对攀爬“巨蟒峰”的违法性是有认知的,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1)张永明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3月24日张鹭说:“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抓走关两天,吃吃班房饭”;2017年4月8日,张永明给张鹭发了一个“巨蟒峰”图片,说“先这个”;4月12日张鹭发了一个刊登“攀登‘巨蟒’悬”的网址给张永明并说:“他们猪啊,还要睡一晚才能登顶”、“我目前找遍了新闻,都说爬到60米处,至今无人登顶”、“他们上不去”,张永明说:“我们上”,张鹭说:“嗯”、“希望能上”、“......不过违法攀登估计不能理赔”。(2)毛伟明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4月4日,张鹭说:“想想一起被抓起来也是人生经历”;毛伟明说:“去吧”、“闯”;张鹭说:“我已经打算好被抓了”;毛伟明说:“我反正破罐子破摔”;4月14日张鹭说:“越暗越不引人注意”、“我们也半夜去爬”。(3)张永明与“简单”(微信名)2017年3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抓走关两天,吃吃班房饭”。(4)张鹭与“刀锋”(微信名)的微信聊天记录:“真不怕被抓,那还是去爬三清山啊,没人爬过”。

4.上饶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饶市公(网安)勘[2017]006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下称“电子证物记录”)(附光盘9张),证明张永明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98740条(微信名:“宝马”);张鹭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354745条,视频160个(微信名:“阿根廷”);毛伟明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83442条(微信名:“那只是错觉”)。

5.张鹭手机、无人机中的视频、截图及补正说明,证明

张永明、毛伟明携带了铁锤、扳手、攀岩保护器等攀岩工具实施攀爬,张鹭在攀爬途中看见了挂片。

6.张永明攀爬路线指认图,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对攀爬线路指认笔录、指认视频及情况说明,证明攀爬“巨蟒峰”的线路。

7.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出具的三公(刑)堪[2017]04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三公(刑)照[2017]0405号(份号:01)《“2017.4.15”张永明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现场照片》(附勘验无人机视频),证明在“巨蟒峰”岩体东侧发现岩钉18个,在岩体北侧发现岩钉8个。

8.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出具的“关于‘张永明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现场岩钉数量的情况说明”,证明认定岩钉数量为26个的依据。

9.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见证人补正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了手机四部、铁锤、电钻、绳索、刀、攀岩保护器(不锈钢材质)、岩钉二个(不锈钢材质),对讲机二台、头盔、头灯、无人机一台等攀爬、照相工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因使用岩钉、绳子攀爬“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七日、七日。

11.张鹭入住“女神宾馆”资料,证明张鹭于2017年4月14日16时49分入住“女神宾馆”。

12.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获得荣誉情况说明、相关荣誉资料及补正说明,证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于1988年荣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定,200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七处、江西第一处“世界自然遗产”;2011年9月6日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2年9月21日在第11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上被纳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

13.关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及补正说明,证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11月2日函复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地形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确保风景名胜区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局执法大队的职工,2017年4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其接到范某的电话称有游客擅自攀爬到“巨蟒出山”山顶上去了,大概7时20分左右,其在赶往“巨蟒出山”的路途中看到“巨蟒峰”山顶上有两个穿红衣服的人,一男一女,还有一个穿黄裤子的男的已经拉着绳子往下爬了,到“巨蟒峰”脚下的时间是7时30分左右,其就让这名男子用对讲机叫另外两个人尽快下来,后来另外两个人就陆续下来了,先下来的是那个女子,最后下来的是那个红衣男子。等这三人都从山上下来后,公安机关把他们带走了。其看到这几个人身上都绑了绳索,听到他们用铁锤敲打的声音,还看到天上有一台无人机。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5时,其从“女神宾馆”门口准备出发前往“玉台”看日出拍照片。到了“玉台”拍完照片往下走到“杜鹃山庄”的时候接到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电话说有游客攀爬“巨蟒峰”,让其赶紧去“巨蟒出山”景点附近拍照。7时左右,其到达“女神宾馆”,抬头刚好看到一个男的身上背着绳索爬到“巨蟒峰”的最顶峰,接着那个男的弯下腰走了几步用电钻在“巨蟒峰”顶部的岩石上打孔,等打完孔固定完绳索后,将绳索往下面抛下去,然后另外一个男的就从巨蟒岩体四分之三高度的松树处借助绳索往上爬,快到顶部了顶上那个男的还伸手拉了他一把,过了几分钟第二个上去的男的就沿着绳索下到松树的位置,这时他注意到松树那边还有一个女的,这两个人交流了几分钟,女的就沿着绳索攀爬到了顶峰,第二个上去的那个男的沿着绳索从松树处下到了“巨蟒峰”底部。那个女的上到顶部后,就和第一个上去的男的交流,一边交流一边到处看风景,过了一段时间那个女的就用无人机拍视频了,拍完视频后将无人机收好,那个女的就沿着绳索下降到了松树的位置,这时那个男的也从峰顶边往下爬边收绳子,到了松树的位置后,女的就直接下到了“巨蟒峰”底部,男的也一边下一边收绳子下来了,等他们全部下来后,派出所的民警把他们全部带走了。第二个爬上去的男的大概7时30分左右就下来了,第一个爬上去的男的和那个女的大概9时左右到底下的。其看到他们带了背包、绳索、无人机,听到电钻钻孔的声音。其看到第一个上去的男的攀上顶峰以后用电钻打孔,电钻的声音非常大。

16.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20分左右,其接到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的电话说有人爬“巨蟒峰”,其从紫湖家里往“巨蟒峰”处赶,当其走到“巨蟒峰”景点下面的一个凉亭位置,发现“巨蟒峰”顶部坐着一个人,等其再往前走了一段的时候发现有一个穿红色外套的人往上爬。7时40分左右,其到了“巨蟒峰”山底下台阶的位置,看到景区管理局副局长范某、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以及消防大队的战士,当时还发现一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正在“巨蟒出山”底部往上爬,纪永盛就向那个男子喊话,叫他下来,喊了好几遍,过了十来分钟那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爬下了“巨蟒出山”,然后他们就跟该男子做工作,说这里是世界自然遗产,禁止攀爬的,赶快用对讲机叫他的同伴下来,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子从岩顶沿着绳子下来了,再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穿红色外套、头戴安全帽的男子爬下“巨蟒出山”。其中一个女的是在快9点的时候才下来的,另一个男子是9时30分左右下来的。

1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20分左右,其接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颜国忠的电话,说听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说看到有人攀爬“巨蟒出山”景点,其就联系了“巨蟒出山”景点边上的服务点老板老王,叫他去看看情况,老王看过后给其回电话说是有三个人在攀爬“巨蟒出山”,于是其就组织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上山。7时30分左右,其走到“巨蟒出山”景点下面一个凉亭位置,发现“巨蟒出山”顶上有一个人,峰顶下面一个有植物的平台上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正沿着绳子往上爬,7时50分左右,其走到“巨蟒出山”下面的轿业服务点处,看到一个人正在峰顶上拉着绳子斜着身子好像在拍照。8时06分左右,其与纪永盛到达“企鹅献桃”景点的岔路口,发现了一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正在“巨蟒出山”底下往上爬,爬了大概十几米高,他们就向那个男子喊话,让他下来,喊了好几遍,那个男子下到岩底,然后他们叫那个男子用对讲机叫上面两个人下来,9时左右,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子从岩顶沿着绳子爬下来了,9时45分,另外一个穿深红色外套、头戴白色安全帽的男子爬下“巨蟒出山”,他们下来后就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

1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女神宾馆”的负责人,2014年4月14日下午13时24分,张鹭通过网络预订了其宾馆的房间,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张鹭办理了入住手续。

19.纪永盛、毛伟明、张鹭辨认笔录,证明(1)纪永盛辨认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是攀爬“巨蟒峰”的三个人。(2)毛伟明辨认出张永明、张鹭是与其一起攀爬“巨蟒峰”的人。(3)张鹭辨认出张永明、毛伟明是与其一起攀爬“巨蟒峰”的人。

20.2017年4月29日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三公(治)聘字[2017]0006号“专家聘请书”,证明公安机关聘请罗照华、张百平、尹国胜、赵志中四位专家的情况。

21.张百平、尹国胜、赵志中、罗照华的职称证书、简历及补正说明,证明罗照华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张百平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赵志中系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所研究员,尹国胜系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位专家系地学专家,具有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的专业知识。

22.《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损毁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专家意见”的内容:2017年4月28日-29日,受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的委托,罗照华、张百平、赵志中、尹国胜四名地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就4月15日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出山”(以下称“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研讨分析。专家组成员通过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1)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价值:三清山以花岗岩峰林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具有世界突出普遍价值和世界级的地质遗迹,于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9月成为世界地质公园。“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公园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2)“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成因与结构特点: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花岗岩体在多组节理构造切割下,再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约7米,花岗岩柱体上分布有多组(多个方向)节理构造切割形成的结构面。花岗岩属于脆性岩石,因多项节理切割结构面的存在和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作用形成四周临空的花岗岩柱,在自然常态下,是一个经历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形成的相对平衡稳定的花岗岩柱体。但在遭受非常态外力作用下(如地震等自然外力和人为外力作用),这个四周临空、分布有多项节理切割结构面的细长花岗岩柱体,将可能因失去自然平衡而崩解。(3)游客攀爬“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的损毁情况:三名游客通过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进行电钻钻孔、钉入膨胀螺栓(25个,详情见实物及数据),并通过绳索向上攀爬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造成以下影响及危害:①25个膨胀螺栓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对该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级地质遗迹点)的基本属性(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造成严重破坏。②25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资,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③“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的最细处,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是岩柱体的脆弱段,已至少被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综上所述,“4.15”三名游客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

23.“专家意见”告知笔录,证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向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依法告知了该“专家意见”。

24.专家张百平、尹国胜出庭对“专家意见”作出的说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1)专家张百平在庭审时说明的主要内容:世界自然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世界科学家的共同认定确定的全世界级别最高的自然景观,所在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三清山是非常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所组成的岩柱和各种地貌,特别是“巨蟒峰”,“巨蟒峰”的形成对我们专业的来讲是一个特别奇特的现象,因为花岗岩是属于球型风化的,很难形成特别高的柱子,“巨蟒峰”这样一个128米高独立的花岗岩柱子,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所以也特别宝贵,它作为三清山自然遗产的最核心的部分,需要对它进行最严格的保护。对一个东西的破坏,我们主要从它属于什么样的价值体系来判断,“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部分,它和一个普通的石头是完全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系的,对它的破坏,不能等同于一块石头,它是世界自然遗产,是世界最高级别的景观,在上面打25个钉子,从我们专业来讲就是严重的破坏。上面的钉子如拔出来就会形成第二次损坏。(2)专家尹国胜在庭审时说明的主要内容: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在世界上、在国际上要有唯一性、可辨识性。三清山最具有世界价值并有标识性意义的独一无二景观就是两个,即“巨蟒峰”和“东方女神”峰。当时勘查时发现了25个岩钉,该25个岩钉对“巨蟒峰”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遗产体现的是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自然演化的过程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已经破坏了的东西,就是取出来修补,但是不能复原,这是一个永久性的伤害。岩钉取下来和不取下来,都会造成二次伤害。不取下来,这些岩钉是膨胀螺丝,属于钢铁物质,遇水会产生化学反应即锈蚀,通过观察,他们在完整的“巨蟒峰”岩体上用电钻钻洞,然后打入岩钉,这个之间会有一些缝隙,这个缝隙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个薄弱地方会加速风化,在热晒、雨淋、冰冻的气候条件诱发下,会加速风化,特别是冰冻,水变成冰,体积会膨胀,在几种风化作用下,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速度和缩短它的寿命。如果拔出岩钉,可能造成更糟糕的事情,拔出岩钉就会留下一个洞,这个洞在热晒、雨淋,与外界空气水分接触或遇到冰冻等物理和化学的综合作用,造成的影响比不拔出来影响更大。岩钉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目前没有具体数据说明,但是,根据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外力地质作用的基本常识,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是毫无疑问的,目前只能给个定性结论--加速。不能说只有“巨蟒峰”倒塌了,才是损害结果,不能把对“巨蟒峰”这一世界自然遗产的损害,当作对一个普通花岗岩的损害来对待,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5.被告人张永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他们是攀岩爱好者喜欢爬“柱子”,这次来三清山是通过微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商量的,2017年4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其开车到毛伟明家里接到毛伟明,在路上和张鹭联系,让张鹭坐火车到玉山,下午15时左右,在玉山离高速不远的路边接到张鹭,17时左右到三清山,张鹭先坐索道上去,到“女神宾馆”开房间,其和毛伟明后面坐索道上去与张鹭会合,到宾馆后,把带来的装备放到房间,他们就到外面去找“柱子”,发现“巨蟒出山”,在“巨蟒出山”周边转了几圈,在栈道下面,他们发现有一条小路可以通到“巨蟒出山”岩体的底部,回到宾馆后就决定凌晨去爬“巨蟒出山”。4月15日凌晨3时左右,他们从宾馆出发到“巨蟒出山”景点,他们沿着一条小路走到“巨蟒出山”的底部,在此整理了装备,到凌晨4时左右,其先爬,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伟明、张鹭在下面帮其做保护,做保护的人就是负责拉住绳子,万一其掉下来,他们可以拉住绳子,防止其掉到地上,如果缺少了做保护的人,其在攀爬“巨蟒出山”的过程中会不安全,同时也会减慢其攀爬的速度。其先带着电钻、挂片、岩钉徒手爬,爬了十几米的时候就比较陡了,其就开始用电钻打洞上去了,毛伟明和张鹭在“巨蟒出山”山脚下拉住安全绳做保护。其一直爬到顶部,整个过程大约花了1个多小时,其到顶后,通过安全绳把电钻、多余的岩钉等工具递给毛伟明,让其带回宾馆,张鹭按照其布的线爬上去了。主要在“巨蟒出山”距离底部十几米的地方、三、四十米的地方和距离顶部一、二十米的地方钻了孔,一共在岩体上钻了十几个孔,具体几个记不清了,打孔的地方攀爬的难度比较大,在岩体上留下了其钻的孔、岩钉、挂片及一根钢管。其带了一把电钻、二十个左右岩钉、十一二把快挂、三把主锁、二三根扁带、一个上升器、一把铁锤、一把扳手、一顶安全帽、两根静力绳,毛伟明带了安全带、快挂,张鹭带了安全带、快挂、一架无人机。6点多钟就被发现了,大概8、9点下到山脚下,是景区工作人员叫他们下来的,下来后就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去了。(2)他们攀爬未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他们在凌晨4点左右开始攀爬,不容易被景区管理人员发现,怕被工作人员发现,阻止他们攀爬。(3)十几年前知道三清山是国家4A级景区,现在是什么级别不清楚,知道“巨蟒出山”景点是一根“柱子”,而且没有人爬上去过,想去挑战一下。

26.被告人毛伟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张永明给其打电话,让其一起到江西这边攀岩玩,计划有三清山、龟峰等几个地方,其同意了。10时左右,张永明开车带其从台州前往三清山,14时30分左右在玉山下高速,张鹭从杭州坐动车也到玉山了,其和张永明在玉山高速路口不远的地方接到张鹭,然后一起前往三清山,三个人坐缆车上山,张鹭在来的路上就订了山上“女神宾馆”一个房间,下了缆车后,他们就赶到宾馆把装备放下,他们就出去玩,路过“巨蟒出山”,张永明探察了一下就说这个巨蟒是花岗岩,岩质比较好,有利于借助器械攀爬,还比较安全,明天可以爬,他们就确定第二天凌晨过来攀爬“巨蟒出山”岩体。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他们起床离开宾馆前往“巨蟒出山”,4时左右开始攀爬,张永明打头,张永明通过打钢钉、挂绳索的方式往上爬,其跟在张永明后面爬,张鹭在底下做保护,后来,张鹭回到宾馆拿无人机,张永明继续往上爬,其一人帮张永明做保护,张永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攀爬登顶,垂下绳索,其就顺着绳索登顶了,在顶上待了几分钟,张永明叫其将多余的装备带回宾馆,其就背着两个包下来了,从宾馆返回后又爬到10多米处,被工作人员劝下。张鹭顺着绳索爬上了顶峰,他们两个人在顶上用无人机拍视频。张鹭大概9时左右到达地面,张永明大概9时40分左右到达地面,下来后,他们三人就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在整个攀爬过程中,听张永明说带了30个钢钉,总共在“巨蟒出山”岩体上打了大概20个左右钢钉。张永明通过打钢钉、挂绳索的方法往上爬,钻孔打钢钉是张永明实施的。他们带了静力绳、膨胀螺钉(自带挂片)、电钻、钻头、上升器、下降器、快挂扣、铁锤、凿子、刀子、充电器、安全带、无人机等工具和设备。(2)他们来三清山是通过手机、微信、对讲机联系的,张永明和张鹭都跟其提过要来三清山攀爬,这次来三清山是张永明提出的,其和张鹭都赞成,就一起来三清山了,其知道三清山是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没有得到管理部门的允许,是他们的私自行为。

27.被告人张鹭的供述与辩解及在行政处罚阶段的陈述,证明(1)一个礼拜前,其与“宝马”(张永明)、“错觉”(毛伟明)约定好这个周末一起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出山”景点攀岩。2017年4月14日,其从杭州坐高铁到玉山,张永明跟毛伟明是开车来的,其在玉山下车大概14时左右,16时左右与张永明他们会合,之后坐张永明的车子来三清山,其通过网络在“女神宾馆”订了一间房,其先上山,17时左右,其入住“女神宾馆”,后来张永明跟毛伟明也上山到了“女神宾馆”。到宾馆后,其一个人带着无人机到了“巨蟒出山”边上的平台试飞了一下,张永明和毛伟明两个人就在“巨蟒出山”附近转了一下,具体做了什么不清楚。18时左右,张永明他们用对讲机叫其回宾馆吃饭,在吃晚饭的时候,张永明和毛伟明决定爬“巨蟒出山”。4月15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在“女神宾馆”门口整理装备,做准备工作,其还用手机拍了张永明和毛伟明整理装备的照片,之后他们在宾馆的房间里面聊天,4时左右从宾馆出发,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出去的时候还要开头灯的,等他们翻过护栏爬到“巨蟒出山”底部时天已经蒙蒙亮了,他们在攀爬过程中一直没有开过头灯。他们三个人来到“巨蟒出山”,稍作准备后,张永明和毛伟明两个人就开始攀爬了,张永明先开始往上爬并打保护点,张永明是通过将岩钉打入岩壁做出了一些固定绳索保护点。当时天还没亮,在当时的环境里(树丛中)其看不见毛伟明,只知道毛伟明也在攀爬。绳索与张永明连在一起,一头挂在张永明身上,通过对讲机沟通,其在山脚下理绳子,他们在布线的时候,其在下面拉绳子配合做一些保护工作。过了10多分钟,其就通过对讲机和张永明、毛伟明说回宾馆拿无人机准备在“巨蟒出山”岩顶航拍,后来返回到“巨蟒出山”,通过对讲机问张永明、毛伟明是否可以往上爬,他们说可以,大概早上5点多的时候,其就通过绳索、器械往上攀爬,大约早上6点左右,其到达了“巨蟒出山”岩体的第一个平台,其拿手机出来拍了周边的风景。其在第一个平台没有逗留太久,张永明就已经将第二根绳索布好了,其就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往上升,上升的途中,毛伟明用另外一根绳索下滑,其使用对讲机问毛伟明要不要回宾馆,要回去的话把无人机的备用电池带过来,之后其就一直爬到“巨蟒出山”顶部,其爬到顶部的时候太阳已经出来了,在上面和张永明一起吃了点东西休息了一下,其就把无人机装好开始起飞航拍,整个航拍的过程持续了大约40分钟左右。公安机关用毛伟明的对讲机叫他们下来,他们就把无人机降下来就下来了。张永明在后面一边收绳索一边往下爬。下来后民警就将他们三人带到公安机关来了。其带了无人机、安全带、安全帽、快挂、保护器、头盔、扁带、对讲机等。(2)其知道三清山是5A级景区和世界自然遗产。知道攀岩往岩石钻洞打钉子会对景点带来破坏,其意识到攀岩活动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罚,知道在三清山翻越栏杆、刻划、涂污是要罚款的。选择早上4、5点攀爬,是怕人多了被发现,想爬完了就走,也不想被抓。

28.张永明“到顶时间自述”、张鹭“坦白书”、毛伟明“坦白书”,证明(1)张永明于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49分左右登上“巨蟒峰”峰顶。(2)毛伟明开始攀爬的时间在2017年4月15日早上4点左右,7点左右爬到“巨蟒峰”顶部,在攀爬时,看到挂片,知道张永明打了岩钉。(3)张鹭开始攀爬的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早上5时30分左右,7时30分左右到达顶部,8时40分左右往下爬,在攀爬过程中看到了挂片,他们是以打岩钉方式往上爬的。

以上第1-21、23、25-27项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28项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庭外核实,控辩双方无异议,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22项“专家意见”及第24项专家的出庭说明,经庭审查证属实,程序合法,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参考。

对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

对被告人张永明出示的两份证据,辩护人袁佳中出示的一份证据,辩护人章新传出示的一份证据,辩护人蓝清、张伟出示的四份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三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知,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经查:首先,从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三被告人明知使用岩钉攀爬“巨蟒峰”是违法的。张永明说:“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张鹭说:“想想一起被抓起来也是人生经历”,毛伟明说:“闯”。其次,从时间上看,三被告人选择在凌晨攀爬,也具有不想被抓的意图。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张鹭说:“越暗越不引人注意”,张鹭在侦查阶段供述:他们怕人多了被发现,想爬完了就走,也不想被抓。张永明在侦查阶段供述:觉得凌晨去攀爬,不容易被景区的工作人员发现。综上,三被告人明知攀爬会被处罚甚至坐牢,仍然要去“闯”,明知故犯。因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对其行为没有违法性认知,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2001年10月19日《江西日报》的报道会否误导三被告人。经查:张鹭与张永明在微信聊天中,讨论过《江西日报》的这篇报道,张鹭说:“他们猪啊,还要睡一晚才能登顶”,“我目前找遍了新闻,都说爬到60米处,至今无人登顶”,“中国的也爬到60米,外国的也一样”,“他们上不去”,张永明说:“我们上”,张鹭说:“嗯”、“希望能上”。张永明在侦查阶段供述:知道“巨蟒出山”没有人爬上去过,想去挑战一下。综上,三被告人攀爬“巨蟒峰”的目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与别人比本事。另外,三被告人已知道攀爬的违法性,但毫不畏惧,宁愿坐牢也要攀爬。因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江西日报》的报道误导三被告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巨蟒峰”下没有“禁止攀爬”警示牌,是否意味着就可以攀爬。经查:2006年颁布的《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三被告人在三清山的攀爬活动必须遵守,张鹭在攀爬“巨蟒峰”前查阅了三清山管理条例,知道这些规定,但置若罔闻。根据《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在景物上刻划、涂污都不允许,更何况打岩钉。因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没有“禁止攀爬”的警示牌就可以攀爬,甚至可以通过打岩钉的方式攀爬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毛伟明、张鹭是否为张永明做保护。经查:毛伟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多次供述其为张永明拉绳子做保护,这一供述与张永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互相印证;张鹭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为张永明拉绳子做保护,这一供述与张永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毛伟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因此,毛伟明、张鹭的辩护人关于毛伟明、张鹭没有为张永明做保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毛伟明、张鹭是否与张永明构成共同犯罪。经查:三被告人事前通过微信约好攀爬“巨蟒峰”,在攀爬时,张永明负责钻孔打岩钉布线,毛伟明、张鹭拉住安全绳做保护,三被告人事前有商量,事中有共同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因此,毛伟明、张鹭的辩护人提出关于毛伟明、张鹭与张永明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经查:三被告人不是自动投案,而是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7.关于“专家意见”是否是检验报告、是否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因而能否作为本案定案参考。(1)关于“专家意见”的合法性。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并未要求如司法鉴定意见那样需要鉴定单位派遣专家进行检验。因此,本案中,四名专家根据侦查机关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专家意见”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具有合法性。(2)关于“专家意见”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属于“检验报告”。经查:检验是指检查验看或检查验证,目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对检验报告的形式没有统一规定。四位专家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因、结构特点及损毁情况给出了专业意见,对26个岩钉特别是在“巨蟒峰”的脆弱段打入的至少4个岩钉对“巨蟒峰”的危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该“专家意见”虽名称上没有表述为“检验报告”,但其经四名专家审慎、独立的讨论得出,有数据、有分析、有论证,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程序合法,且其中两位专家经本院通知,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所指的“检验报告”。(3)关于“专家意见”有无数据支撑,有没有科学性。经查,三被告人在“巨蟒峰”岩柱体上钻的26洞,打入的26个岩钉,特别是在“巨蟒峰”的脆弱段打入的至少4个岩钉,这些都是数据,有这些数据已足以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的损毁及损毁程度。至于该26个洞、26个岩钉进一步引起岩体损害的数据,限于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无法测算,因而目前只能做出定性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因该定性分析符合科学原理和专业常识。综上,本院认为该“专家意见”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检验报告,因而,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参考。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该“专家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是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参考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的损毁是否达到“严重损毁”因而构成刑法上的“情节严重”。经查:损毁是指损坏或毁坏,是否“严重损毁”,要结合名胜古迹的自身特性、损毁行为的特征、损毁的具体后果和修复的可能性等多方面综合考量。(1)“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的核心景观。“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虽是一座花岗岩山峰,但它不是一座普通的花岗岩山峰,而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珍贵性和独一无二性,它不但是中国的而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但受到我国国内法的严格保护,而且还受到我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保护。因此,对世界自然遗产“巨蟒峰”的损毁与对一块普通花岗岩的损毁具有本质的不同。如果由于三被告人的攀爬行为导致“巨蟒峰”的崩解、倒塌,那必然是损毁,但对于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而言,三被告人用电钻钻26个洞并将26个岩钉打入“巨蟒峰”岩体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巨蟒峰”造成损毁,无需等到“巨蟒峰”崩解、倒塌才认定为损毁。(2)三被告人的行为加速了“巨蟒峰”岩体的侵蚀进程,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生了破坏。根据“专家意见”,该26个岩钉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的破坏不是局部性、节段性的,而是自下而上通体性的破坏,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尤其是在“巨蟒峰”岩柱体的最细处打入至少4岩钉,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这对“巨蟒峰”的危害格外严重。(3)三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巨蟒峰”永久伤害,破坏了世界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根据出庭两位专家的意见,该26个岩钉不能被取出,如取出,不但会造成二次损害,而且损害后果会更严重。这意味着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的损毁具有不可修复性、不可逆转性,是永久性的,已破坏了“巨蟒峰”---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已造成了严重损毁,构成刑法上的“情节严重”。辩护人将损毁仅理解为崩解、倒塌、捣毁、砸碎、拆除、焚烧、炸毁等形式,显然是片面的。因此,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的损毁没有达到“严重损毁”的程度因而构不成“情节严重”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事前有通谋,在攀爬中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攀爬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提出攀爬“巨蟒峰”,具体实施钻孔打钉的损毁行为,系主犯。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有认错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永明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永明系初犯、偶犯,应予从宽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永明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予以折抵刑期。

被告人毛伟明在张永明的攀爬过程中一直为张永明拉安全绳做保护,并帮助张永明拿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毛伟明及其辩护人关于毛伟明系从犯、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宽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其只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的开始阶段,拉安全绳做保护,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但比毛伟明的作用更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鹭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鹭系从犯、认罪悔罪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名胜古迹,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根据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郑享华

审判员 程晓斌

审判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徐日升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邱厚城

书记员林 敏

 

 

二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赣刑终44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次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新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毛伟明,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次日由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因缓刑释放。现在家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鹭,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银行职员,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通过打岩钉方式擅自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赣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永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女神宾馆”。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攀爬,毛伟明、张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永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永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伟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永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伟明,毛伟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开始时,张鹭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鹭、张永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并有“专家意见”及专家的出庭说明作为定案参考。

1.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三公(金)受案字[2017]0074号《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照片、抓捕视频及补正说明,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系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三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3.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补正说明,证明三被告人商议攀爬巨蟒峰的经过及对攀爬巨蟒峰的违法性是有认知的,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1)张永明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3月24日张鹭说:“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抓走关两天,吃吃班房饭”;2017年4月8日,张永明给张鹭发了一个巨蟒峰图片,说“先这个”;4月12日张鹭发了一个刊登“攀登‘巨蟒’悬”的网址给张永明并说:“他们猪啊,还要睡一晚才能登顶”、“我目前找遍了新闻,都说爬到60米处,至今无人登顶”、“他们上不去”,张永明说:“我们上”,张鹭说:“嗯”、“希望能上”、“......不过违法攀登估计不能理赔”。(2)毛伟明与张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4月4日,张鹭说:“想想一起被抓起来也是人生经历”;毛伟明说:“去吧”、“闯”;张鹭说:“我已经打算好被抓了”;毛伟明说:“我反正破罐子破摔”;4月14日张鹭说:“越暗越不引人注意”、“我们也半夜去爬”。(3)张永明与“简单”(微信名)2017年3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到三清山坐个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抓走关两天,吃吃班房饭”。(4)张鹭与“刀锋”(微信名)的微信聊天记录:“真不怕被抓,那还是去爬三清山啊,没人爬过”。

4.上饶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饶市公(网安)勘[2017]006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以下称“电子证物记录”)(附光盘9张),证明张永明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98740条(微信名:“宝马”);张鹭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354745条,视频160个(微信名:“阿根廷”);毛伟明的手机中有微信信息83442条(微信名:“那只是错觉”)。

5.张鹭手机、无人机中的视频、截图及补正说明,证明张永明、毛伟明携带了铁锤、扳手、攀岩保护器等攀岩工具实施攀爬,张鹭在攀爬途中看见了挂片。

6.张永明攀爬路线指认图,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对攀爬线路指认笔录、指认视频及情况说明,证明攀爬巨蟒峰的线路。

7.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出具的三公(刑)勘[2017]04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三公(刑)照[2017]0405号(份号:01)《“2017.4.15”张永明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现场照片》(附勘验无人机视频),证明在巨蟒峰岩体东侧发现岩钉18个,在岩体北侧发现岩钉8个。

8.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出具的“关于‘张永明等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现场岩钉数量的情况说明”,证明认定岩钉数量为26个的依据。

9.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见证人补正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了手机四部、铁锤、电钻、绳索、刀、攀岩保护器(不锈钢材质)、岩钉二个(不锈钢材质),对讲机二台、头盔、头灯、无人机一台等攀爬、照相工具。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明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因使用岩钉、绳子攀爬巨蟒峰,扰乱景区秩序,被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于2017年4月15日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七日、七日。

11.张鹭入住“女神宾馆”资料,证明张鹭于2017年4月14日16时49分入住“女神宾馆”。

12.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获得荣誉情况说明、相关荣誉资料及补正说明,证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于1988年荣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定,200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七处、江西第一处“世界自然遗产”;2011年9月6日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2年9月21日在第11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上被纳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

13.关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函、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及补正说明,证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11月2日函复江西省人民政府,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地形地貌等风景名胜资源,确保风景名胜区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景区管理局执法大队的职工,2017年4月15日上午7时左右,其接到范某的电话称有游客擅自攀爬到“巨蟒出山”山顶上去了,大概7时20分左右,其在赶往“巨蟒出山”的路途中看到巨蟒峰山顶上有两个穿红衣服的人,一男一女,还有一个穿黄裤子的男的已经拉着绳子往下爬了,到巨蟒峰脚下的时间是7时30分左右,其就让这名男子用对讲机叫另外两个人尽快下来,后来另外两个人就陆续下来了,先下来的是那个女子,最后下来的是那个红衣男子。等这三人都从山上下来后,公安机关把他们带走了。其看到这几个人身上都绑了绳索,听到他们用铁锤敲打的声音,还看到天上有一台无人机。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5时,其从“女神宾馆”门口准备出发前往“玉台”看日出拍照片。到了“玉台”拍完照片往下走到“杜鹃山庄”的时候接到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电话说有游客攀爬巨蟒峰,让其赶紧去“巨蟒出山”景点附近拍照。7时左右,其到达“女神宾馆”,抬头刚好看到一个男的身上背着绳索爬到巨蟒峰的最顶峰,接着那个男的弯下腰走了几步用电钻在巨蟒峰顶部的岩石上打孔,等打完孔固定完绳索后,将绳索往下面抛下去,然后另外一个男的就从巨蟒岩体四分之三高度的松树处借助绳索往上爬,快到顶部了顶上那个男的还伸手拉了他一把,过了几分钟第二个上去的男的就沿着绳索下到松树的位置,这时他注意到松树那边还有一个女的,这两个人交流了几分钟,女的就沿着绳索攀爬到了顶峰,第二个上去的那个男的沿着绳索从松树处下到了巨蟒峰底部。那个女的上到顶部后,就和第一个上去的男的交流,一边交流一边到处看风景,过了一段时间那个女的就用无人机拍视频了,拍完视频后将无人机收好,那个女的就沿着绳索下降到了松树的位置,这时那个男的也从峰顶边往下爬边收绳子,到了松树的位置后,女的就直接下到了巨蟒峰底部,男的也一边下一边收绳子下来了,等他们全部下来后,派出所的民警把他们全部带走了。第二个爬上去的男的大概7时30分左右就下来了,第一个爬上去的男的和那个女的大概9时左右到底下的。其看到他们带了背包、绳索、无人机,听到电钻钻孔的声音。其看到第一个上去的男的攀上顶峰以后用电钻打孔,电钻的声音非常大。

16.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20分左右,其接到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的电话说有人爬巨蟒峰,其从紫湖家里往巨蟒峰处赶,当其走到巨蟒峰景点下面的一个凉亭位置,发现巨蟒峰顶部坐着一个人,等其再往前走了一段的时候发现有一个穿红色外套的人往上爬。7时40分左右,其到了巨蟒峰山底下台阶的位置,看到景区管理局副局长范某、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以及消防大队的战士,当时还发现一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正在“巨蟒出山”底部往上爬,纪永盛就向那个男子喊话,叫他下来,喊了好几遍,过了十来分钟那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爬下了“巨蟒出山”,然后他们就跟该男子做工作,说这里是世界自然遗产,禁止攀爬的,赶快用对讲机叫他的同伴下来,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子从岩顶沿着绳子下来了,再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穿红色外套、头戴安全帽的男子爬下“巨蟒出山”。其中一个女的是在快9点的时候才下来的,另一个男子是9时30分左右下来的。

17.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20分左右,其接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颜国忠的电话,说听管委会党政办主任纪永盛说看到有人攀爬“巨蟒出山”景点,其就联系了“巨蟒出山”景点边上的服务点老板老王,叫他去看看情况,老王看过后给其回电话说是有三个人在攀爬“巨蟒出山”,于是其就组织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上山。7时30分左右,其走到“巨蟒出山”景点下面一个凉亭位置,发现“巨蟒出山”顶上有一个人,峰顶下面一个有植物的平台上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正沿着绳子往上爬,7时50分左右,其走到“巨蟒出山”下面的轿业服务点处,看到一个人正在峰顶上拉着绳子斜着身子好像在拍照。8时06分左右,其与纪永盛到达“企鹅献桃”景点的岔路口,发现了一个穿黄色裤子的男子正在“巨蟒出山”底下往上爬,爬了大概十几米高,他们就向那个男子喊话,让他下来,喊了好几遍,那个男子下到岩底,然后他们叫那个男子用对讲机叫上面两个人下来,9时左右,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女子从岩顶沿着绳子爬下来了,9时45分,另外一个穿深红色外套、头戴白色安全帽的男子爬下“巨蟒出山”,他们下来后就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

1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三清山“女神宾馆”的负责人,2014年4月14日下午13时24分,张鹭通过网络预订了其宾馆的房间,当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张鹭办理了入住手续。

19.纪永盛、毛伟明、张鹭辨认笔录,证明(1)纪永盛辨认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是攀爬巨蟒峰的三个人。(2)毛伟明辨认出张永明、张鹭是与其一起攀爬巨蟒峰的人。(3)张鹭辨认出张永明、毛伟明是与其一起攀爬巨蟒峰的人。

20.2017年4月29日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三公(治)聘字[2017]0006号“专家聘请书”,证明公安机关聘请罗照华、张百平、尹国胜、赵志中四位专家的情况。

21.张百平、尹国胜、赵志中、罗照华的职称证书、简历及补正说明,证明罗照华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张百平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赵志中系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所研究员,尹国胜系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位专家系地学专家,具有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的专业知识。

22.《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损毁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意见”),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专家意见”的内容:2017年4月28日-29日,受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的委托,罗照华、张百平、赵志中、尹国胜四名地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就4月15日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出山”(以下称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研讨分析。专家组成员通过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1)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价值:三清山以花岗岩峰林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具有世界突出普遍价值和世界级的地质遗迹,于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9月成为世界地质公园。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公园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2)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成因与结构特点: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花岗岩体在多组节理构造切割下,再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约7米,花岗岩柱体上分布有多组(多个方向)节理构造切割形成的结构面。花岗岩属于脆性岩石,因多项节理切割结构面的存在和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作用形成四周临空的花岗岩柱,在自然常态下,是一个经历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形成的相对平衡稳定的花岗岩柱体。但在遭受非常态外力作用下(如地震等自然外力和人为外力作用),这个四周临空、分布有多项节理切割结构面的细长花岗岩柱体,将可能因失去自然平衡而崩解。(3)游客攀爬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的损毁情况:三名游客通过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进行电钻钻孔、钉入膨胀螺栓(25个,详情见实物及数据),并通过绳索向上攀爬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造成以下影响及危害:①25个膨胀螺栓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对该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级地质遗迹点)的基本属性(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造成严重破坏。②25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资,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③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的最细处,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是岩柱体的脆弱段,已至少被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综上所述,“4.15”三名游客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

23.“专家意见”告知笔录,证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向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依法告知了该“专家意见”。

24.专家张百平、尹国胜出庭对“专家意见”作出的说明,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1)专家张百平在庭审时说明的主要内容:世界自然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世界科学家的共同认定确定的全世界级别最高的自然景观,所在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三清山是非常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所组成的岩柱和各种地貌,特别是巨蟒峰,巨蟒峰的形成对我们专业的来讲是一个特别奇特的现象,因为花岗岩是属于球型风化的,很难形成特别高的柱子,巨蟒峰这样一个128米高独立的花岗岩柱子,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所以也特别宝贵,它作为三清山自然遗产的最核心的部分,需要对它进行最严格的保护。对一个东西的破坏,我们主要从它属于什么样的价值体系来判断,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部分,它和一个普通的石头是完全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系的,对它的破坏,不能等同于一块石头,它是世界自然遗产,是世界最高级别的景观,在上面打25个钉子,从我们专业来讲就是严重的破坏。上面的钉子如拔出来就会形成第二次损坏。(2)专家尹国胜在庭审时说明的主要内容: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在世界上、在国际上要有唯一性、可辨识性。三清山最具有世界价值并有标识性意义的独一无二景观就是两个,即巨蟒峰和“东方女神”峰。当时勘查时发现了25个岩钉,该25个岩钉对巨蟒峰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遗产体现的是一个自然过程,这个自然演化的过程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已经破坏了的东西,就是取出来修补,但是不能复原,这是一个永久性的伤害。岩钉取下来和不取下来,都会造成二次伤害。不取下来,这些岩钉是膨胀螺丝,属于钢铁物质,遇水会产生化学反应即锈蚀,通过观察,他们在完整的巨蟒峰岩体上用电钻钻洞,然后打入岩钉,这个之间会有一些缝隙,这个缝隙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个薄弱地方会加速风化,在热晒、雨淋、冰冻的气候条件诱发下,会加速风化,特别是冰冻,水变成冰,体积会膨胀,在几种风化作用下,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速度和缩短它的寿命。如果拔出岩钉,可能造成更糟糕的事情,拔出岩钉就会留下一个洞,这个洞在热晒、雨淋,与外界空气水分接触或遇到冰冻等物理和化学的综合作用,造成的影响比不拔出来影响更大。岩钉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目前没有具体数据说明,但是,根据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外力地质作用的基本常识,会加速巨蟒峰的风化是毫无疑问的,目前只能给个定性结论--加速。不能说只有巨蟒峰倒塌了,才是损害结果,不能把对巨蟒峰这一世界自然遗产的损害,当做对一个普通花岗岩的损害来对待,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5.被告人张永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他们是攀岩爱好者喜欢爬“柱子”,这次来三清山是通过微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商量的,2017年4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其开车到毛伟明家里接到毛伟明,在路上和张鹭联系,让张鹭坐火车到玉山,下午15时左右,在玉山离高速不远的路边接到张鹭,17时左右到三清山,张鹭先坐索道上去,到“女神宾馆”开房间,其和毛伟明后面坐索道上去与张鹭会合,到宾馆后,把带来的装备放到房间,他们就到外面去找“柱子”,发现“巨蟒出山”,在“巨蟒出山”周边转了几圈,在栈道下面,他们发现有一条小路可以通到“巨蟒出山”岩体的底部,回到宾馆后就决定凌晨去爬“巨蟒出山”。4月15日凌晨3时左右,他们从宾馆出发到“巨蟒出山”景点,他们沿着一条小路走到“巨蟒出山”的底部,在此整理了装备,到凌晨4时左右,其先爬,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伟明、张鹭在下面帮其做保护,做保护的人就是负责拉住绳子,万一其掉下来,他们可以拉住绳子,防止其掉到地上,如果缺少了做保护的人,其在攀爬“巨蟒出山”的过程中会不安全,同时也会减慢其攀爬的速度。其先带着电钻、挂片、岩钉徒手爬,爬了十几米的时候就比较陡了,其就开始用电钻打洞上去了,毛伟明和张鹭在“巨蟒出山”山脚下拉住安全绳做保护。其一直爬到顶部,整个过程大约花了1个多小时,其到顶后,通过安全绳把电钻、多余的岩钉等工具递给毛伟明,让其带回宾馆,张鹭按照其布的线爬上去了。主要在“巨蟒出山”距离底部十几米的地方、三、四十米的地方和距离顶部一、二十米的地方钻了孔,一共在岩体上钻了十几个孔,具体几个记不清了,打孔的地方攀爬的难度比较大,在岩体上留下了其钻的孔、岩钉、挂片及一根钢管。其带了一把电钻、二十个左右岩钉、十一二把快挂、三把主锁、二三根扁带、一个上升器、一把铁锤、一把扳手、一顶安全帽、两根静力绳,毛伟明带了安全带、快挂,张鹭带了安全带、快挂、一架无人机。6点多钟就被发现了,大概8、9点下到山脚下,是景区工作人员叫他们下来的,下来后就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去了。(2)他们攀爬未经景区管理部门同意。他们在凌晨4点左右开始攀爬,不容易被景区管理人员发现,怕被工作人员发现,阻止他们攀爬。(3)十几年前知道三清山是国家4A级景区,现在是什么级别不清楚,知道“巨蟒出山”景点是一根“柱子”,而且没有人爬上去过,想去挑战一下。

26.被告人毛伟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1)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张永明给其打电话,让其一起到江西这边攀岩玩,计划有三清山、龟峰等几个地方,其同意了。10时左右,张永明开车带其从台州前往三清山,14时30分左右在玉山下高速,张鹭从杭州坐动车也到玉山了,其和张永明在玉山高速路口不远的地方接到张鹭,然后一起前往三清山,三个人坐缆车上山,张鹭在来的路上就订了山上“女神宾馆”一个房间,下了缆车后,他们就赶到宾馆把装备放下,他们就出去玩,路过“巨蟒出山”,张永明探察了一下就说这个巨蟒是花岗岩,岩质比较好,有利于借助器械攀爬,还比较安全,明天可以爬,他们就确定第二天凌晨过来攀爬“巨蟒出山”岩体。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他们起床离开宾馆前往“巨蟒出山”,4时左右开始攀爬,张永明打头,张永明通过打钢钉、挂绳索的方式往上爬,其跟在张永明后面爬,张鹭在底下做保护,后来,张鹭回到宾馆拿无人机,张永明继续往上爬,其一人帮张永明做保护,张永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攀爬登顶,垂下绳索,其就顺着绳索登顶了,在顶上待了几分钟,张永明叫其将多余的装备带回宾馆,其就背着两个包下来了,从宾馆返回后又爬到10多米处,被工作人员劝下。张鹭顺着绳索爬上了顶峰,他们两个人在顶上用无人机拍视频。张鹭大概9时左右到达地面,张永明大概9时40分左右到达地面,下来后,他们三人就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在整个攀爬过程中,听张永明说带了30个钢钉,总共在“巨蟒出山”岩体上打了大概20个左右钢钉。张永明通过打钢钉、挂绳索的方法往上爬,钻孔打钢钉是张永明实施的。他们带了静力绳、膨胀螺钉(自带挂片)、电钻、钻头、上升器、下降器、快挂扣、铁锤、凿子、刀子、充电器、安全带、无人机等工具和设备。(2)他们来三清山是通过手机、微信、对讲机联系的,张永明和张鹭都跟其提过要来三清山攀爬,这次来三清山是张永明提出的,其和张鹭都赞成,就一起来三清山了,其知道三清山是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没有得到管理部门的允许,是他们的私自行为。

27.被告人张鹭的供述与辩解及在行政处罚阶段的陈述,证明(1)一个礼拜前,其与“宝马”(张永明)、“错觉”(毛伟明)约定好这个周末一起来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出山”景点攀岩。2017年4月14日,其从杭州坐高铁到玉山,张永明跟毛伟明是开车来的,其在玉山下车大概14时左右,16时左右与张永明他们会合,之后坐张永明的车子来三清山,其通过网络在“女神宾馆”订了一间房,其先上山,17时左右,其入住“女神宾馆”,后来张永明跟毛伟明也上山到了“女神宾馆”。到宾馆后,其一个人带着无人机到了“巨蟒出山”边上的平台试飞了一下,张永明和毛伟明两个人就在“巨蟒出山”附近转了一下,具体做了什么不清楚。18时左右,张永明他们用对讲机叫其回宾馆吃饭,在吃晚饭的时候,张永明和毛伟明决定爬“巨蟒出山”。4月15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在“女神宾馆”门口整理装备,做准备工作,其还用手机拍了张永明和毛伟明整理装备的照片,之后他们在宾馆的房间里面聊天,4时左右从宾馆出发,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出去的时候还要开头灯的,等他们翻过护栏爬到“巨蟒出山”底部时天已经蒙蒙亮了,他们在攀爬过程中一直没有开过头灯。他们三个人来到“巨蟒出山”,稍作准备后,张永明和毛伟明两个人就开始攀爬了,张永明先开始往上爬并打保护点,张永明是通过将岩钉打入岩壁做出了一些固定绳索保护点。当时天还没亮,在当时的环境里(树丛中)其看不见毛伟明,只知道毛伟明也在攀爬。绳索与张永明连在一起,一头挂在张永明身上,通过对讲机沟通,其在山脚下理绳子,他们在布线的时候,其在下面拉绳子配合做一些保护工作。过了10多分钟,其就通过对讲机和张永明、毛伟明说回宾馆拿无人机准备在“巨蟒出山”岩顶航拍,后来返回到“巨蟒出山”,通过对讲机问张永明、毛伟明是否可以往上爬,他们说可以,大概早上5点多的时候,其就通过绳索、器械往上攀爬,大约早上6点左右,其到达了“巨蟒出山”岩体的第一个平台,其拿手机出来拍了周边的风景。其在第一个平台没有逗留太久,张永明就已经将第二根绳索布好了,其就沿着张永明布好的绳索往上升,上升的途中,毛伟明用另外一根绳索下滑,其使用对讲机问毛伟明要不要回宾馆,要回去的话把无人机的备用电池带过来,之后其就一直爬到“巨蟒出山”顶部,其爬到顶部的时候太阳已经出来了,在上面和张永明一起吃了点东西休息了一下,其就把无人机装好开始起飞航拍,整个航拍的过程持续了大约40分钟左右。公安机关用毛伟明的对讲机叫他们下来,他们就把无人机降下来就下来了。张永明在后面一边收绳索一边往下爬。下来后民警就将他们三人带到公安机关来了。其带了无人机、安全带、安全帽、快挂、保护器、头盔、扁带、对讲机等。(2)其知道三清山是5A级景区和世界自然遗产。知道攀岩往岩石钻洞打钉子会对景点带来破坏,其意识到攀岩活动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罚,知道在三清山翻越栏杆、刻划、涂污是要罚款的。选择早上4、5点攀爬,是怕人多了被发现,想爬完了就走,也不想被抓。

28.张永明“到顶时间自述”、张鹭“坦白书”、毛伟明“坦白书”,证明(1)张永明于2017年4月15日早上6时49分左右登上巨蟒峰峰顶。(2)毛伟明开始攀爬的时间在2017年4月15日早上4点左右,7点左右爬到巨蟒峰顶部,在攀爬时,看到挂片,知道张永明打了岩钉。(3)张鹭开始攀爬的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早上5时30分左右,7时30分左右到达顶部,8时40分左右往下爬,在攀爬过程中看到了挂片,他们是以打岩钉方式往上爬的。

原审法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事前有通谋,在攀爬中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攀爬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永明首先提出攀爬巨蟒峰,具体实施钻孔打钉的损毁行为,系主犯。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有认错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永明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予以折抵刑期。

被告人毛伟明在张永明的攀爬过程中一直为张永明拉安全绳做保护,并帮助张永明拿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宽处罚,其只在张永明、毛伟明攀爬的开始阶段,拉安全绳做保护,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但比毛伟明的作用更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名胜古迹,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永明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专家意见”不可采信。2.张永明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巨蟒峰的损毁。3.张永明没有损毁巨蟒峰的主观故意。4.原审判决对张永明定罪量刑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张永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和申请:1.原审判决认定张永明的行为致使巨蟒峰“严重损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专家意见”非法定“(专家)检验报告”,不足采信。(2)“专家意见”与原江西赣东北地质大队研究院院长邱良明的论证报告完全相反。辩护人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向江西地勘局赣东北大队研究院调取邱良明2001年就巨蟒峰整体稳固性所作论证报告。案涉“专家意见”被不胜枚举的登山实践所否定。(3)事实上,张永明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巨蟒峰的“严重损毁”。如张永明打入岩钉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那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巨蟒峰上安装监测设施的行为如何定性。2.本案因证据存疑宜作“疑罪从无”——张永明应作无罪处理。3.张永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1)张永明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2)酌定情节有两点,一是长约8厘米直径1厘米的岩钉打入岩体才2—3厘米,二是巨蟒峰附近未见“严禁攀爬”的指示牌,且《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也未禁止攀爬。(3)张永明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的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张永明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问题。

关于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专家意见”不可采信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1.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目前全国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毁又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故对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这一事实,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合情合理合法。

2.本案中的四名专家,罗照华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张百平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赵志中系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所研究员,尹国胜系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位专家系地学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的能力。四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3.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地质学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即张百平、尹国胜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专家意见”从主体到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同时专家以检验人身份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从证据角度而言,“专家意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院予以采信。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专家意见”不可采信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问题。

关于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打岩钉攀爬行为不可能造成巨蟒峰“严重损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并申请二审法院向江西地勘局赣东北大队研究院调取邱良明2001年就巨蟒峰整体稳固性所作论证报告的问题。

经查:1.关于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其打岩钉攀爬行为不可能造成巨蟒峰“严重损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三清山于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12年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独一无二,弥足珍贵,其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对于全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巨蟒峰是经由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体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7米。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聘请的四名专家经过现场勘查、证据查验、科学分析,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价值、成因、结构特点及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巨蟒峰柱体造成的损毁情况给出了“专家意见”。四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被告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特别是在巨蟒峰柱体的脆弱段打入至少4个膨胀螺栓(岩钉),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即对巨蟒峰的稳定性产生了破坏,26个膨胀螺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专家意见”认定了“严重损毁”。综上,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其打岩钉攀爬行为不可能造成巨蟒峰“严重损毁”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张永明的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经本院审查,本案辩护人据以申请调取证据的线索来源于2001年10月19日《江西日报》刊登的“攀登‘巨蟒’悬!”一文,该文中提及江西地勘局赣东北大队研究院邱良明说“巨蟒”的稳固性没有大碍,地质勘测部门对巨蟒峰岩石的整体稳固性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但该文同时提及地质勘测部门特别强调,在攀登过程中,在裂隙发育处尽量不要撞击、打眼(钻),以免破坏“巨蟒”局部形象,在顶部不要单边悬挂超重物体,以保持应力平衡。该文提及的稳固性论证并不能证明本案辩护人提出的张永明打岩钉的行为不构成对巨蟒峰的严重损毁,且该文提到的“巨蟒峰攀岩大奖赛”实际上也并未举行。综上,本院认为并无必要向江西地勘局赣东北大队研究院调取邱良明2001年就巨蟒峰整体稳固性所作的论证报告,故对辩护人的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主观故意问题。

关于张永明上诉提出其没有损毁巨蟒峰的主观故意的辩解意见。

经查,三被告人在微信聊天中明知攀爬巨蟒峰的违法性,甚至知道会坐牢,仍然要去攀爬巨蟒峰。二审法院在提审张永明时,张永明称其所发微信内容不是他自己所写,而是复制转发的。该辩解不能否认其对攀爬巨蟒峰的违法性的认知,且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张永明认可其具有打岩钉攀爬巨蟒峰的故意,但没有损毁巨蟒峰的故意。攀岩作为一项体育运动,主要分为徒手攀岩和借助器械攀岩。借助器械进行的攀岩,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关键在于该损害是否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本案三被告人作为经常从事攀岩活动人员,对于三清山名胜风景区核心景观巨蟒峰的独一无二的价值是明知的,打入的26个岩钉未经过专家论证,从下至上对岩柱体造成通体性的破坏,事实上即是对损毁巨蟒峰存在放任的故意。张永明上诉提出的其没有损毁巨蟒峰的主观故意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巨蟒峰周围安装监测设施,系案发后为防止他人攀爬保护公共利益而设,与本案无关。

四、关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关于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张永明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三被告人通过打岩钉攀爬巨蟒峰,造成巨蟒峰严重受损的事实,有三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三被告人自行拍摄的原始视频、证人证言、现场扣押的手机、无人机、对讲机、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作案工具以及专家意见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三被告人故意损毁国家法律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毁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张永明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因定罪量刑证据不足,从而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改判张永明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问题。

关于张永明辩护人上诉提出的应充分考虑张永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巨蟒峰上实施钻孔打岩钉的行为过程中,事前有通谋,在攀爬中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攀爬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永明首先提出攀爬巨蟒峰,具体实施钻孔打钉的损毁行为,系主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张永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是已充分考虑张永明具有坦白情节,以及系初犯、偶犯,有认错表现等情节,酌情做出的从轻处罚。张永明辩护人上诉再次提出的张永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与酌定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张永明、毛伟明、张鹭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永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张永明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淑珠

审判员 黄训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倩

书记员 万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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