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环境法诊所课堂阅读材料(三)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9日 来源: 作者:

吉沙村村民对千湖山开发的答复

 

香格里拉县千湖山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4月初,贵公司员工齐邻红和催菊到村里开会,要求村民对开发问题提出意见。由于开发问题对上、下吉沙未来产生长远的影响,直接影响着家家户户的生产、生活,为了全面和完整地了解村民的想法,经上、下吉沙村民自发组织,全体村民以户为单位,以填写意见表的形式提出了书面的意见。

此次意见表共发出86份,返回69份(户),共占全村94户的73%。返回的意见表反映了69户村民的意见,其中上吉沙全村35户、下吉沙34 户(反馈意见的汇总表附后)。

根据对反馈的意见的汇总分析,我们从以下方面作出答复。

一、开发的范围、位置应当由村民参与确定。97%的意见认为千湖山上的地名要与村民已经使用的一致,范围、面积、边界要由村民重新确认,否则村民无法知道开发的范围、位置。开发公司已经改变的地名,要恢复原名。95.6%的意见认为不得开发村民确定的主要神山、圣湖。97.2%的意见认为不能征用和搬迁牛场,不能影响村民对牧场的使用,仅有1.4%的意见同意合理补偿后可以征用、搬迁牛场。98.6%的意见认为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在报政府批准前先要经过村民大会认可。53.7%的意见不同意开发公司使用在“申次”占用的草场,同意的仅占5.8%。因此,开发的范围、位置应当由村民参与确定,并且要以尊重村民的宗教信仰和保护放牧生产为前提。

二、开发必须依法进行,并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100%的意见认为开发应当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100%的意见认为开发不得污染吉沙村的水源,98.6%的意见认为千湖山应只限于生态旅游。同意修建索道的占10.2%,反对的占28.9%,59.5%的意见认为要合理补偿后才应修建索道(前三部分相加不足100%。不足部分的意见是未表态的,以下同)。

三、村民对补偿费提出意见。100%的村民认为费用要按人口增长率上调,97%以上的村民认为如果物价上涨费用也应该上调。66.8%的意见认为只有合理补偿后,开发合同才签40年。

四、开发公司的经营不应影响村民原有的生产、生活。98.6%的意见认为修建索道后村民仍可以继续在景区内进行牵马(和其他一些如出租民族服装、表演民族歌舞等小生意)。100%的意见认为开发公司开挖、修好的道路村民可以使用。

五、村民对开发公司是在合法取得开发权后再转让有疑问?98.6%的意见认为如有项目转让必须通过村民大会同意(包括开发公司的股东增加、变更)。

六、214国道旁的广告牌应予拆除。只有11.6%的意见同意保留214国道旁的巨型广告牌,而主张拆除的占49.3%,要求合理补偿后可能保留的占23.2%。

七、前期协商工作要尊重村民,平等协商。开发公司如果未经充分协商就擅自开工,92.9%的村民意见主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开发公司承担,并且要起诉开发公司。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认为开发公司应当与我们村民先协商,集中解决以下问题:

1、开发的具体范围、项目、规划是什么?

2、提高补偿金的标准,并协商未来增加补偿金的办法。

3、开发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要先确定,并经过政府审批。

4、尊重村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影响放牧和牵马。

5、开发公司要承诺不得圈地炒项目。

以上意见请予答复。

 

 

 

 

                                 吉沙村村民

                               2005年4月12日

 

附件:上下吉沙村关于千湖山开发的群众意见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