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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学习和学习性研究——吕忠梅教授研究生教育系列谈之五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来源: 作者:吕忠梅

一年级硕士生在第一学期快结束时,多次对我说希望能够与专业导师见面,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交流。想想也是,因为第一学期主要是公共课,还没有进入专业课的学习,的确与学生交流甚少。从他们的急切中,我感到了学生们强烈的求学愿望。

于是,安排了一个晚上,在他们结束第一学期的学习时,和同学们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那天,来了好多学生,也提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大多集中在研究生应该如何学习,研究生的学习有什么特点,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习有什么样的要求,等等方面。他们告诉我,虽然经过了一个学期的学习,但仍然不能十分清楚的把握研究生学习的特性,对如何顺利的完成研究生学业充满了困惑。

那个晚上,我们谈到很晚,我也说了很多,但没有把握这样的一次谈话能对学生的学习有多大的帮助。我想起了自己做研究生的情形,那个时候,我也和他们现在一样,对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等问题十分困惑;只知道要读书,却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读书,读过书以后也不知道如何将别人的思想变成自己的知识;按照老师的要求做了很多读书笔记,虽然写了很多,却并没有明白自己从书中真的发现了什么问题。经过两年的学习,才逐渐悟出了一些门道,知道了研究生的学习应该是怎么样的。花两年的时间来明白,对于两年制的学生,实在太长了。

现在,学生们在第一学期就向我提出这些问题,比我当时要积极很多。我没有理由不去帮助他们尽快找到对这些问题的答案。

硕士生应该如何学习?研究生的“研究”是什么?这也许是进入硕士学习阶段后每一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需要我们去对“研究”的词源进行考证,也不需要做论文似的长篇大论。而是要把我们遇到的、想到的、看到的一些困惑进行梳理,从中找出一点理性的认识。

一般而言,人们所说的“研究”(study)是指超越传统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它包括量的和质的研究以及其它经过训练的探究,如理论建构、哲学分析、历史调查、项目开发、缺陷分析、系统分析和评价等。从传统意义上说,研究既是新思想的发生器,又是有助于改善实践的评价过程。研究可在各种方法论的构造基础上实施,也可在几种对比性理论的构造基础上展开。

但仔细想想,这个认识虽然不错,可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研究生。

谁都知道,研究生首先是学生。但为什么要在学生前面加上“研究”呢?学生的主要任务当然是学习,在学生前面加上“研究”一词,是为了表征这种学生的特性——其学习方法、学习任务、学习目标都是“研究”。研究性学习与研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首先是一种学习,一种“像研究者一样工作”的学习,形是研究,实是学习,一种综合性的学习。有的教授将其称之为“研究性的学习模式”,我很赞同。但还想做一点延伸,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研究生的学习应该是“研究性学习”与“学习性研究”相结合的模式。所谓“研究性学习”是说,在这一阶段,“研究”不是目的,而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一种手段,它是学习的一个过程;而“学习性研究”则表明,学习的方法是研究,学习的目的是否实现,需要按照研究的标准来进行判断。换言之,研究生的学习是一种创造性学习,它培养的是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而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标准则是研究的基本价值判断,其载体是学生的研究成果——专业论文和学位论文。

如果我们把本科比喻为一条流水线,学校是工厂、教师是工人、学生是原料,在课程的生产线上加工成标准件。那么研究生就应该是一个特种工厂,学校是工厂、教师是工人、学生是原料,在专业的车间里加工成各种特殊的异型件。本科的学习模式如同爬楼梯:只有一条向上的通道,大家只能在老师的带领下朝着相同的方向上楼;而研究生的学习模式好比登山:有无数条路可以达到山顶,大家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经过自己努力登上山顶。

登山显然不同于爬楼梯,它需要有自主意识、有判断和处理各种情况的能力、有克服多种困难的信心、有合作精神与态度等等,它的特性是很鲜明的:

——研究生学习的方式是探究。探究就是在某个问题结论是未知的、非预定的情况下,结论的获取不是由老师传授或者直接从书本上得到的,而是学生以研究的方法,查资料、做调查,通过假设、求证,最终解决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的方法。探究是我们认识法律的一种基本方式,在对未知领域的不断探索中我们可以获得对法律更为深刻、全面的认识。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它表现为知识的与实践的两种理性方式,两种理性既相互联系也相互促进,具有其特定的思维与表达逻辑,研究生需要学习的是法律理性以及认识这种理性的基本方法。在研究生阶段,学生们具有一定的专业志向,对于所学专业有着探究的愿望,探究是与学生的个体发展需要和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也许,这个时期的“研究”还很难说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研究,其规范性、严谨性、创造性都还达不到科学研究的要求,但是它已经具备了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过程,因此,它是一种“研究性学习”而不是“授受性学习”。

——研究生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经过多年的授受式教育,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老师讲,学生听,记忆、理解是基本的学习方式。在这种学习方式中,注重的是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学生的主动性难以发挥,创造性潜能的开发也受到了限制。直到研究生阶段,这种学习模式的影响还十分明显,一些学生,说起书本知识头头是道,也的确读过不少书,但问到这些理论在现实的法律中是如何体现的,或者说现行法律的运行状态是怎样的,社会实践中的法律存在哪些问题,却常常是一问三不知。原因就在于学生对学习的认识局限在书本上、课堂里,认为只要把老师讲过的东西记住就行,至多是读一些书就够了。我们生活周围的法律现象、社会上的各种法律事件并没有被学生与学习法律联系起来,甚至根本没有进入同学们的视野。这种现象与学生的主体意识不够、主动性发挥不够直接相关,也是与研究规律相背离的。这样学习的结果,不仅是脱离实际,不知研究目的,而且容易成为既有理论的应声虫,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无所适从。其实,“研究”本身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在研究性学习中,从选择专业方向、到确定具体研究题目、再到收集资料、直到成果形成,学生都应该处在紧张、积极、活跃、兴奋状态,每一个过程都是学生积极思考、自主进行的。教师在很多时候,都是一个指导者、帮助者,既不能代替学生去研究,更不能把答案交给学生。在这样的学习模式下,被动、消极的学习是没有出路的,一味的依赖课堂、等待老师给答案是不可能学到东西的。

——研究生学习的形式是互动。在研究生阶段,学到了多少法律知识虽然也很重要,但并不是最值得关注的事情;它特别重视的是学习的过程,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个人体验以及对各种信息资料的整理与综合能力的养成,强调的是在“干中学”或者“做中学”,力图通过学生在“做”这样一个主动探究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学习的形式,不可能是老师在课堂上喋喋不休的讲解,而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反复协商、对话、交流与合作,责任导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充当了一个协商、交流的指导者的角色。从学习的规律讲,某一个研究方向的确定或者是研究题目的确定并不意味着答案的既定,相反,相同的研究课题与不同研究方式的结合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构与内容,甚至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需要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相互启发、相互讨论、相互交流。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没有价值的,是幼稚的、不成熟的,甚至是错误的,但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学生在与老师的交流、与同学的交流中学会了如何去学习、如何去解决问题。

——研究生学习的态度是开放。研究生的课堂经常处在讨论的状态,我们总是将各种学术观点放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很多时候,我们不会拘泥于书本上的一般学科性问题,而是把视野放得更宽,将法律理论与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更深入广泛的分析。在这样的课堂上,学生不能只当录音机和传声筒,不能只是接收或者复制他人的观点,而是要进行自主分析、积极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学生真的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就必须走出书本和课堂,走向社会,利用图书馆、网络、调查访问等手段,最大限度的收集资料,把课内和课外、学校与社会都当作学习的课堂。开放还有一个方面,就是研究生的学习是随机通达的,应该允许不同的学生按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熟悉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允许不同的学生按照各自的能力和所掌握的资料以及各自的思维方式去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不是追求结论的唯一性和标准化。

  这几个方面也只是我的一些感悟,因为不是做教育学研究,也没有打算将研究生学习的模式概括得完美。但这些理解会体现在我带学生的过程中,学生们总是会问,为什么除了给学生开列书单以外,还要组织学生的读书会?为什么让学生去参加课题组去做调研时,除了要求学生写调研报告以外,还要写调查员手记、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发生的点点滴滴?为什么在给每个学生确定具体研究方向、确定论文写作题目时,一定要看过学生的读书笔记和课程作业、与学生有漫长的谈话过程?为什么要鼓励不同学科、不同学校、不同教育背景的学生报考,在录取学生时也会将多元化和多样性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等等,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包含在了对研究生学习模式的认识之中,因为要探究、要互动、要开放,就要有基础、平台和管道,读书会、课题调研、读书笔记、多学科思维的碰撞,都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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