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1]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振宁公司是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的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本案判决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标准的现实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振宁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振宁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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