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点:法院在受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同时,能否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排污行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是非常高的,有些环境污染甚至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因此,对于环境污染,应当采取预防重于治理的原则。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利用该条的规定,对于紧急情况的环境污染,应当积极进行先予执行,以免判决作出后环境污染结果已经发生或扩大。因此,法院在受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同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裁判结果: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2014年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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