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1]
裁判要旨: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5条
裁判结果:一、被告雅砻江公司应当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牙根梯级水电站项目可研阶段环境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二、原告绿发会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4万元、合理的律师费1万元,合计5万元,上述款项在本院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费用(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待本院有其他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后执行);三、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鉴于五小叶槭在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等级及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对案涉地五小叶槭原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水电项目核准流程的规定,水电项目分为项目规划、项目预可研、项目可研、项目核准四个阶段,考虑到案涉牙根梯级水电站现处在项目预可研阶段,因此责令被告在项目可研阶段,加强对案涉五小叶槭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出现危及野生五小叶槭生存的风险是必要和合理的。故绿发会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牙根梯级水电站建设可能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提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不因雅砻江水电梯级开发计划的实施而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我国受理的首例预防性公益诉讼,其指导意义一是解决了电站尚未开工建设,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认为项目建设将造成濒危野生植物原生存环境破坏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问题;二是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丰富了人民法院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裁判方法。对于现有证据材料和科学技术能够推测项目建成后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存在可能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濒危野生植物的生存纳入项目可研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案例来源: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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