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黔0321行初97号行政判决:由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对沈某以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某生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毁坏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梅花村隘口山组、大坪乡大坪村马鞍山林地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限期完成复绿工程验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万山区林业局在未作出责令违法行为人修复环境决定的情形下,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等在被毁坏的林地上种植了部分树苗,但效果较差,没有保证成活率,没有达到环境修复的目的。且对于毁坏严重,形同戈壁的土地未进行治理复绿。鉴于被毁坏林地及林木的公益林性质和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补植复绿应当就地进行,不得异地替代。万山区林业局代为补植树木的行为,虽已部分履行职责,但尚未正确、全面履行,仍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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