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6: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1]
裁判要点:规划部门审批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时,是否以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为颁发建设许可证的前置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只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因此,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规划部门没有履行审查职责,且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划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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