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左奎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审批一案行政判决书案[1]
裁判要点:政府审批环保项目应符合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案情分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三被上诉人的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
上诉人称新太村规划图上没有退耕还林地,涉案地块属于基本农田,根据相关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收回注销,一审法院以非法的林权证推出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是错误的。结合本案事实,2002年,新太村11组、14组符合条件的土地按国家政策实施退耕还林,旌阳区政府予以林产登记并依法颁发了《林权证》,承包村民亦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费,自此,该土地作为林地使用和管理。虽然后来《黄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将原审第三人转包给上诉人的流转土地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但至今村民拥有的《林权证》未被撤销,也未过使用期限,这一规划未改变土地作为林地使用和管理的现状,上诉人及相应的村民享有林地的使用权未受到影响。另上诉人提交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左奎申请法律问题释疑的回复》确认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退耕还林、林权确认是不同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的工作,客观上存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与退耕还林区域交叉重叠,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在《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关于黄许镇新太村11、14组林地规划情况的回复》中表示将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对原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片进一步完善,届时会将这部分退耕还林地块予以划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林地进行家禽养殖符合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被上诉人黄许镇政府同意其环境保护申报,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区发改局依据上诉人提交的项目备案申请表对其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备案管理,是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环保局认为上诉人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依据《林权证》、《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等,并参照规范性文件批复上诉人同意建设,其批复行为合法。综上,三被上诉人的行政审批行为合法。
[1]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行终32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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