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指导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76

裁判要点: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案情分析:该案中,被告因打岩钉攀登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景区的山峰被判处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法院在判决中论证指出,被告打入的26 枚岩钉会直接诱发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过程,甚至造成崩解,同时还加重了巨蟒峰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的最细段的脆弱性。虽张某等三人的行为尚未导致巨蟒峰直接崩解、断裂,但对巨蟒峰造成断裂甚至崩解存在着重大的风险,这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本身就是损害结果。[1]最高人民法院在将该案作为指导案例时,采纳了该论证,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们可以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多样性,甚至产生人们短时间内无法感受到的生态风险”[2]

典型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三人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旨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



[1] (2020)赣民终317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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