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典型案例2: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629

典型案例2: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1]

基本案情:2001年12月10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第三人原卫生部卫生监督检验所(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所)、第三人原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已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以下简称健康安全所)颁发了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建设二级动物实验室,建设规模为2949.18平方米。原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也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只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规划部门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因此,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规划部门没有履行审查职责,且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划部门颁发建设许可证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判决书主文对于相关环境标准的直接援引:本案中被告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中,实验室与原告的住宅楼之间的距离为19.09米,不符合GB14925—2001号国家标准中关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试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米距离的规定。另外,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而原告住宅楼与该动物实验室之间是马路,显然不符合卫生隔离区的概念……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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