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罗某某、四川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
裁判要点:该案是由特大洪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是否应该对原告砖瓦厂被洪水冲毁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认为,被告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洪灾危害并及时提前开闸泄洪,且未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河道下游相关部门,其水电站水库运行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未按设定规范运行,存在过错,故被告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则,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表明侵权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证明晴朗水电站水库运行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未按设定规范运行,通过其开闸泄洪流量占据造成罗王初的砖厂河道段面行洪洪水流量的比例为(449m3/s-46.2m3/s)467.45m3/s=86%,与纳窝村纳窝河坝园艺场罗王初的砖厂被洪水冲毁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晴朗水电站水库运行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兴鼎公司以洪水是特大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罗王初主张财产损失费承担比例不合法,86%的水都是由晴朗电站的闸门流出来造成冲毁晴朗砖厂的,应认定是其全部责任,只赔18%显示公平。根据已查清的事实,罗王初的砖厂被洪水冲毁主要原因是特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晴朗水电站未按设定规范运行开闸放水,扩大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一审法院认定兴鼎公司承担18%的责任并无不当。
典型意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规则,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表明侵权人没有过错,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若侵权人存在过错,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案例来源:案号(2017)川民再581号、(2019)川32民终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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