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来推动“双碳”工作成为近年来环境司法的一个亮点,但是对其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仍存争议,适用规范仍待完善。 可以基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两个层面对“购买碳汇”进行检视。 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角度展开分析,“购买碳汇”属于替代性生态修复的一种,其规则建构应当首先以“增汇”为目的导向,明确涉碳案件关联性,以此确定“购买碳汇”的适用范围、厘清“购买碳汇”的适用顺位和明确“购买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视角进行分析,“购买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替代方式,这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关司法执行问题进行化解的有效路径,但其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
【作者简介】徐以祥,男,云南牟定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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