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巴黎协定》之后,气候变化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气候变化诉讼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逐步确定化、体系化的过程。各国气候变化诉讼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其对一国气候政策的影响力。我国虽然已就气候变化诉讼问题开展研究,但目前仍缺乏实践积累,对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关注度也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当前国际气候谈判受阻,部分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其气候政治目标,是我国有必要发展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外源性因素,而国内“双碳”目标的设定则为涉外气候变化诉讼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我国参与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方式包括应诉、主动起诉和提交咨询意见,其中,应诉的我国被告应充分运用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主动起诉前应审慎选择案件类型、被告性质、起诉方式和准据规则。为确保涉外气候变化诉讼顺利发展,我国应在政治环境营造、理论研究、实践积累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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