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哲:司法如何参与气候治理——比较法视角下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73

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面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挑战,不少国家都出现了以气候法律或政策为论证依据,或以减缓和应对为主要目标的诉讼,我国也不例外。纵观各国气候变化诉讼实践,司法与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在大量的债务纠纷、特别是合同纠纷中使用各种政策,取得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相比之下,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南方国家,气候变化诉讼中发展出一种以司法推动气候政策发展的模式,可以用回应型司法解释。无论是落实还是推动气候政策,司法机关都同样需要使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从而有相互促进、彼此启发的基础。我国气候治理的特点是以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为主导、以产业和经济政策为主要手段,所以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未来挑战也在于如何在司法中适用这些政策。气候政策虽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是可以作为说理依据补充对于合同和法律的解释。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探索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政府对气候政策的执行。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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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笔者将首先考察我国现有的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分析司法机关如何通过案件审理和制定司法政策落实气候政策。政策型司法在我国虽然一直存在,但气候变化诉讼将让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然后,笔者将探讨气候变化诉讼的全球趋势,指出一种回应型司法的模式正在随着越来越多的胜诉案例而出现,即司法机构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中优先确保实现实质正义。最后,笔者将指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未来发展中一个重要挑战在于如何把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气候政策运用于司法实践。


二、 气候政策落实型司法

    第一,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

要讨论我国法院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定义问题。我国有大量案件都属于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气候变化问题但是客观上有利于气候变化减缓或适应的案件。在此背景之下,还要坚称中国不存在气候变化诉讼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法院工作的重点在于通过各种各样的文件理解国家的政策目标,并综合运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环境法等不同领域的立法作为裁判依据,以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政策和国际条约作为合同解释或事实认定的材料,从而在个案之中获得有利于气候变化减缓或适应的结果

第二,气候变化诉讼相关的司法政策

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最高法确实积极通过司法政策创造新的裁判规则,从而让各级法院落实尚未形成法律文本的国家政策。一方面,最高法制定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各级法院通过执行最高法的司法政策在个案中落实治理目标。

第三,司法落实气候政策的新挑战

气候变化诉讼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在于无法局限在一个具体的领域。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有关。甚至在看似与气候变化毫不相关的用益物权纠纷中,诉讼当事人也会从节能减排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论证。此外,气候变化不仅在广度上远远超过其他政策领域,而且有明确的长期政策目标。


三、气候政策推动型司法

与我国不同,欧美和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出现了一种气候政策推动型司法。

第一,环境评价、国家责任与基本权利

把国家对气候变化承诺的履行放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审查在近年中逐渐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这一潮流的特点是把应对气候变化阐释为一种国家的法律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更积极的气候政策

从全球气候治理的现状来看,政策推动型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在国际会议上宣布一个又一个雄心勃勃的减排目标,然后再毫不在意地违背承诺。正是这种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得确定国家减排目标的法律约束力成了中心议题之一。法官也纷纷在诉讼中评估国家是否完成其所承诺的减排目标,并通过创造性解释法律,让减排目标具备法律拘束力。

第二,回应型司法的政策功能

当法院决定通过个案推动气候政策时,一种回应型司法便开始出现了。与传统的自治型司法相比,回应型司法主要特点有三个:其一,法律规范在司法中得到适用是因为它们可以引导法官实现公民个人、公私组织或社会整体的特定目标;其二,规范的适用和制定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其三,如果法官需要为回应社会需求提供方便,那么其工作的核心就不再是定分止争,而是明确公共利益的要求,阐明或修正政策。

这种回应型司法类似于传统所说的能动司法。然而,我们基于三个理由放弃了能动主义,转而选择回应型法。首先,司法能动概念以及相关讨论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实践密不可分,扩展到讨论其他国家司法实践时难免会放大误会。其次,司法能动在美国引发的种种政治争议已经让精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最后,最为实质性的理由则是回应型法强调的不只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作用,更是司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放弃形式安定性的自治型司法也是一种高风险司法,其成败取决于法官在应对社会需求时塑造合理制度工具的能力。

第三,通过多元规范推动气候政策

回应型司法中的论证过程往往围绕现行有效的制度展开。世纪诉讼案的法官要确定行政当局是否负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体义务。为此,法官从国际法、欧盟法和国内法三个角度入手。接着,法官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耗中的占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三个方面判断法国现行气候政策是否构成对义务的违反。有限的成功个案已经说明多元法律渊源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的重要性。


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改进路径

同样是面对气候诉讼,我国呈现出了一种强化后的政策落实型司法模式,在一些关键方面不同于回应型司法。

第一,气候变化诉讼的异与同

我国法院处理气候变化诉讼的模式与回应型法并不相同。我国的司法机关既没有自行制定气候政策,也没有督促行政机关制定气候政策。此外,与域外气候变化诉讼往往经历反复上诉的过程才能最后在最高司法机关一锤定音相比,我国的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大部分都在一审法院结案。

第二,气候治理的发展主义路径及其司法意义

中国的气候治理依赖于一种发展主义路径。它把制定和实施气候政策的权力交给了管理工业事务的政府部门,并允许它们通过使用宏观经济措施来实现气候目标,以改变产业和能源结构。首先,这种路径在我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框架中得到体现。其次,从历史角度看,我国的气候政策一直由宏观经济部门主导。

理解气候治理的发展路径对于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展开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这种路径的特点决定气候问题是一个宏观经济和产业问题。防止大气污染可以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无法把温室气体解释为污染物。其次,发展路径还意味着气候变化政策会大量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形式如规划、路线图、行动方案等面世。

第三,气候政策的司法适用技术

在面对气候变化时,我国司法机关将继续发挥政策落实型司法的功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有的气候变化政策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不能作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但是不具备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判决说理的依据。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在判决说理中使用气候政策。实际上,目前成功的气候变化诉讼案都建立在更新概念和规则解释之基础上。此外,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展开中,常常可见检察机关用不具拘束力的环境政策作为确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依据。


五、结语

我国司法在更新对法律规范之既有解释时并不只是回应社会变革,更是努力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推动社会变革。气候变化诉讼的全球趋势也体现出了明显的从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向的态势。各国法官都在面对策略性气候变化诉讼时超越了中立裁判者的角色,转而采取政策决定的举动以回应社会对更积极气候政策的要求。这种高风险司法对法官的论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律渊源方面,各国法官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试图通过多种渊源的扩展说明为何规范变迁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法院在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对此有所借鉴。毕竟,让法官得以确认治理目标的政策文件大部分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却不妨作为判决说理的材料。法官可以使用这些政策来补充对于合同和法律的解释,检察机关也可以尝试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监督政府对这些政策的执行。


    【作者简介】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

    【下载链接】

https://libcon.zuel.edu.cn/pi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PN9vNVFTqfcA_D5ZEt0KT8MZN4brgXGH3Pui3z3uaIx-LH4C2A3tRxy9Ji6yy23TAVVDHjApc-L3Y1joqYmwt_QbDVTUlxhplfwMJjUZoaL4AwrbX2Rtg8V1JuKWsK4Qfr5e40LxgUgbXWz8eOy5wk5Z79AO4nTa&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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