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在即,其被欧盟赋予了两项主要目标:预防碳泄漏及维护产品公平竞争秩序。以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作为研究视角,在预防碳泄漏方面,该机制无视碳泄漏归责逻辑,单方推行市场调节方案,有悖于气候治理的全球观念,隐含气候单边主义实质;在维护产品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该机制通过主导碳定价,转移境内贸易禀赋优势而限制他国出口,干扰正常国际贸易秩序,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实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将在全球气候治理层面削弱中国的气候话语权,干扰低碳发展计划进程;在国际贸易层面打击对欧关联企业出口能力,限制产业结构低碳转型。有鉴于此,当下中国应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双措并举。在国际层面上,通过推行全球气候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运用WTO规则并构建国际碳关税,延展制度应对的缓冲期间;在国内层面上,利用宏观经济政策与完善碳市场、碳税建设,提高制度应对的内生能力,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并助力世界发展。
【思维导图】
一、CBAM的气候单边主义实质
2020年9月16日,欧盟气候与可持续转型圆桌会议(European Roundtableon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Transition,以下简称ERCST)通过网络研讨会总结公开了CBAM的两项主要目标:预防碳泄漏及维护产品公平竞争秩序。
第一,CBAM破坏全球气候治理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碳泄漏及其预防是相较于CBAM更具历史渊源的问题,根源于全球气候治理背景下各国的发展程度差异与气候治理的区别责任。首先,CBAM通过特殊的凭证定价机制与无差别对外适用破坏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其次,在破坏“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同时,CBAM还导致了碳泄漏责任的分配不公,使欧盟将本应由其承担的碳泄漏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第二,CBAM违背全球气候治理中多数国家的利益期待。预防碳泄漏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全球气候治理是世界各国平等参与、协商共建的领域。
二、CBAM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质
第一,CBAM以非公平成本分摊侵害他国出口利益。从维护竞争秩序的产生根源看,CBAM之所以将维护竞争秩序作为主要目标,其根源于欧盟在境内采取的碳排放市场调节方式。传统气候治理秉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巴黎协定》重申了该原则并鼓励各国根据国情和能力,自主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方式来实现本国气候目标。
第二,CBAM市场基础忽略各国贸易禀赋差异。在竞争主体视角下,CBAM将其他国家置于与欧盟同等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中,他国企业需要承担与欧盟企业相当的碳排放费用。这意味着CBAM的实施将对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造成歧视性限制,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不利的贸易竞争地位,阻碍其正常出口,进而实现对欧盟境内产品的特殊保护,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
第三,CBAM凭证价格调整机制限制他国出口意愿。CBAM凭证价格与EUETS碳排放交易价格的对接机制是CBAM维护竞争秩序的核心机制。
综上所述,CBAM虽以竞争秩序维护为主要目标,但在国际贸易视角下,其混淆了秩序维护的产生逻辑,无视秩序主体的贸易禀赋,干扰了秩序维护的机制运转。
三、CBAM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的影响
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贸易视角下的CBAM兼具气候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双重实质属性,是欧盟通过将气候规则与贸易规则进行结合,以同时实现绿色霸权与构建贸易壁垒的创造性制度构造。
第一,CBAM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首先,削弱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其次,干扰中国国内低碳发展计划进程。
第二,CBAM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提高出口欧盟企业产品的环境成本。其次,限制产业低碳转型并遏制新兴产业发展。中国企业主要有两种方式回应CBAM:一是主动缴纳CBAM凭证费用而丧失既有成本优势;二是通过加快低碳转型以降低碳排放成本。
四、中国应对CBAM的策略
第一,中国应对CBAM的国际策略。首先,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其次,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政策合规性质疑。最后,在多边机制下参与国际碳关税制度的制定
第二,中国应对CBAM的国内策略。首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双循环”战略。其次,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以争夺碳定价权。最后,在税制优化改革基础上探索设立企业碳税。
【作者简介】徐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吴金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国际贸易》2023年第4期
【下载链接】
版权归原作者、平台所有,仅用于学术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