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雇请工人在仅办理蓄积量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采林木85.159立方米,并将采伐的部分林木出售获利。2022年4月7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采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经石泉县林业局出具评估报告,王某某滥伐林木造成的损失碳汇价值为720元。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且能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有充分认识,自愿赔偿“碳汇”费用720元,遂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引入“碳汇”补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森林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提高森林固碳能力,有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在既往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补植复绿等传统修复模式,仅仅体现了对林木数量、种类等方面的损害修复,对林业生态服务功能方面的保护存在缺失。本案在审理中,充分考量林业生态功能价值损失,树立“林业碳汇”补偿理念,引导被告人补偿其毁坏林木至新造林某期间的森林“碳汇”价值损失,创新了环境资源修复模式,丰富了恢复性司法的“工具箱”。同时,通过采用“碳汇”生态价值折算,准确认定“碳汇”损失,统一生物多样化生态功能价值的量化标准,为环境资源案件在保护生态功能价值方面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