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胡某瑞与王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胡某瑞向王某购买三台神马M20S型机器(又名“矿机”)用于网络“挖矿”,即运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比特币”。2021年10月19日,胡某瑞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王某转款62220元,并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及联系人。后因上述“矿机”无法使用,胡某瑞再次联系王某,要求协商处理。2021年10月25日之后,王某不再与胡某瑞联系。胡某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要求王某向其返还设备款622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和原、被告财物如何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矿机”系为网络挖掘“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胡某瑞购买“矿机”,其目的在于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胡某瑞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情况下,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矿机”购买协议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矿机”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遂判决王某限期返还胡某瑞购买“矿机”款项62220元,胡某瑞限期返还王某案涉“矿机”。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滋生洗钱、逃税、诈骗、传销及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给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明令禁止投资建设“挖矿”项目,明令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本案系贯彻落实国家上述金融政策及产业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及“挖矿”活动的违法性,切实体现了司法服务国家金融安全、公序良俗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宗旨。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案号:(2021)川1124民初1619号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