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轻型柴油车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四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的5.4-5.9倍,碳氢+氮氧化物检测结果是标准限值5-5.5倍。经审计,该公司于2016年1月至5月生产案涉型号柴油货车一百余辆。2013年以来,该公司销售新能源物流车2300余台,对节能减排作出一定贡献。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伤害,整改措施不到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及销售市场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根据车辆排放数据,取平均行驶里程中位数,计算出排放总量。结合该公司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淘汰旧柴油车产品、开拓新能源货车市场的经营现状,提出以提供新能源汽车作为弥补柴油车超标排放造成损失的替代性修复方案。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向相关政府部门无偿交付约定型号的新能源电动车共计108辆(总数量可抵消排放NOx约6810320g)用于公益事业,并在8年内无偿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在国家级媒体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新能源代偿车辆已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部分老牌车企面临产品升级迭代缓慢、绿色工业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人民法院借助专业机构力量,跳出以金钱作为测算修复大气污染状况的传统思路,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量单位,以抵消污染物排放为方向,以新能源电动车替代燃油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目的,对于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依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保留了企业发展活力,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加大技术升级力度、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新旧产能更新换代,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发展路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个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