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典型案例裁判摘要选录(生态环境领域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611


(整理人:谢忠洲)


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对工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目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外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行再329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三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在非法采矿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

、在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予以认定。

、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是否准许撤诉的审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实质审查方面,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及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相应审查批准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诉标准的,应准予撤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裁判要旨】: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性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例文号】:(2018)渝0112刑初360号 (2018)渝01刑终26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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