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双碳”目标背景下完善我国碳中和立法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07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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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中和立法现状和主要问题

首先,碳中和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我国尚未对双碳目标所涵盖的温室气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政策建议不免会遗漏非碳温室气体部分,易与我国双碳目标产生偏差。其次,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碎片化。我国还未针对碳达峰、碳中和进行专门立法,现有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立法涉及多领域,缺乏统筹考虑,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在所难免。再次,碳排放管理制度存在法律缺位目前,我国还未在法律层面对碳排放管理进行规制,碳排放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以及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均未通过立法来规范,监管体制机制不明已成为影响双碳目标实现的制度短板。从次,碳排放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在我国,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以行业法为主,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划分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缺乏统一协调机制,难以形成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行政监管模式。最后,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政策实施缺乏法律支撑。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我国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

完善碳中和立法的理论基础

其一,环境正义论。在气候环境变化下如何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环境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环境正义论的核心价值所在。其二,法律正义论。我国双碳目标的制定实施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对气候资源的合理使用与开发保护。同时,完善碳中和法律法规还要以公正性为前提,这也是社会成员自愿遵守的重要保障。其三,社会控制论。双碳目标作为一项符合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需求的美好愿景,需通过立法确保各类社会主体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滥用气候资源对他人利益致损的要及时给予补偿,必要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四,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该理念内涵是通过加强国际间合作共同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以此重塑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关系。对此我国需要将气候治理国际公约中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适时转化为国内立法。

完善碳中和立法的国际经验借鉴

通过对欧盟、英国、德国以及法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案的比较法研究,可以得出国际碳中和立法的一般规律暨经验借鉴:(1)明确立法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2)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配套制度纳入国内立法是气候条约缔约国提升国家履约能力、落实国际法义务的重要体现。(3)确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4)注重碳中和立法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实可操作性。

完善我国碳中和立法的实现路径

第一,为实现 双碳 目标进行专门立法。适时制定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为 双碳 战略提供顶层法治保障;将双碳 目标纳入立法内容,制定分阶段的碳强度减排指标;通过立法确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第二, 双碳 战略初期宜采用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依立法技术标准划分,目前全球主要存在三种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一为分类立法模式。当前,我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于各部门规章之中,这是其典型特点。二为统一立法模式,即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即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事项内容均纳入法律的调整范畴。三为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意在对 双碳 目标进行专门立法的同时,注重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行法规。

第三, 通过立法建立系统科学的碳排放管理体制。我国应以碳中和立法为契机,逐步建立起能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中央地方职权分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权边界清晰的碳排放管理体制。

第四,在多个层面推进协同立法,构建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注重所立之法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可通过修改旧法、出台解释等方式减少法条竞合或法律适用冲突等情形,使各项法律法规能够相互配合、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以建构起层级分明、结构合理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

第五,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碳中和立法的执行力。为使所立之法得到贯彻落实,需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第一,实体与程序规则并重;第二,设立法律实施评估机制;第三,软法之治与法律硬约束相结合。

结语

对于我国而言,专门立法的缺失已成为我国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阻碍。因此,在立足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应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加紧完善碳中和立法,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李猛,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

【下载链接】http://shkxyj.ijournals.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210609&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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