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宇:国际气候技术转移的规则完善及中国立场——从《巴黎协定》气候技术转移条款展开
气候技术转移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发展中国家希望消除气候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障碍,但《巴黎协定》仅将气候技术转移作为发达国家应当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发展中国家获得气候技术依赖于通过资金手段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巴黎协定》虽然对技术转移作出规定,但并未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技术转移客观上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但其深层次的根源是发达国家控制的技术主导权以及希望基于知识产权转移气候技术。对于气候技术转移问题的国际协调,也不应回避知识产权问题,相反,需要国际社会以及各利益相方共同解决,规避其消极作用的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气候技术转移。首先,完善《巴黎协定》气候技术转移条款,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张将《TRIPS协定》中的技术合作条款与《巴黎协定》相衔接,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实施。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当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改进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满足《TRIPS协定》最低保护要求上,应将重点放在为技术转移提供必要的支持要件上。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WIPO绿色项目旨在,帮助在绿色技术提供者和绿色技术寻求者之间建立联系,以促进和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和转移,扩大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吸收和使用,支持向低碳未来过渡。目前,应该说将世界先进技术引入中国,让中国先进技术走向世界是我国气候技术转移的两个方向,应当推进气候技术转移国际合作,落实投资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创造有利于气候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将技术推广立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衔接。
(详见《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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