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133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转移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包括在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均应填写和运行转移联单。但是,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需报批。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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