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2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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