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量:7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219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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