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9〕53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你司2009年5月15日传来的要求对《关于请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与林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遇问题的请示》(中油法〔2009〕206号)研究并提出意见的便函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根据该款规定,凡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因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与该法律规定不符。
另外,为了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原环保总局已于2007年1月9日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明确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应规划环评先行
对该请示中反映的管道避绕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存在重大不可行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划环评的规定,应由有关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对“国家油气管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早介入规划选线工作,避免选线后发现有关线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而再调整的被动局面。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