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量:635

环环监函〔2018〕10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8〕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开展工作。

 

【本站编辑】殷佳伟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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