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58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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