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41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9]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除炼铁配套的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我部直接审批外,其他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