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弃钻井液经分离筛分离是否属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弃钻井液处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量:640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0]25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复议案件涉及法规解释问题的请示》(川环[2010]9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中来源于“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废弃钻井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物代码071-002-08)中的“处理”,包括对废弃钻井液进行的经分离筛分离、絮凝、沉降等技术处理。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