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6]369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纯碱生产废渣液堆放场适用标准的请示》(青环发[2006]3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采用氨碱法工艺生产纯碱产生的废渣液不属于危险废物,其堆放场地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意见。
二、你局应加强对该公司废渣液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确保其产生的废渣液符合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要求。
三、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1996)正在修订。经修订后的上述文件如对相关危险废物有新的规定,则该企业废渣液处理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