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370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餐饮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0]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我部据此分别于1999年、2008年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餐饮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该条规定的实施责任主体应为建设单位。你厅及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要求,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做好餐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特此函复。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本站编辑】殷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