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NRDC环境公益见习律师圆桌会议在武汉召开,这次会议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承办。会议邀请环境执法者、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公益律师三种身份的环境保护实务工作者与会,共同探讨水污染相关的法律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尤明青副教授和NRDC张西雅女士分别主持了会议。
(尤明青副教授主持会议)
(张西雅女士主持会议讨论)
会上,湖北省环保厅王春主任就湖北省水污染的环境监管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中肯地回答了与会人员有关水污染环境监管的提问。这是环境执法者与民间环保工作者之间的一次对话,通过提问回答的方式,很好地消解了以往民间环保工作者对环境执法者的误解,增强了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其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代表杨洋、绿色汉江代表叶福宜、大冶铜草花环保协会代表刘星、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代表黄成德、武汉白鳍豚保护基金会代表王克雄、武汉绿色江城环境文化发展中心代表柯志强、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咨询中心周翔、武汉观鸟会代表佘晖,分别就各自的环保NGO目前在解决水污染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成功的经验向大会做了报告。环保组织代表的发言显示,目前环境保护组织在推动我国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方面,总的特点是更多地采取非诉途径,运用新闻媒体曝光、获得舆论支持等手段达到督促政府治理水污染的目的。而对于环保NGO作为诉讼主体参与环境案件审理,代表们则表示出存在很大的障碍,原因之一便是理论上我国NGO的性质及其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定论,立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司法实践中已有环保组织作为支持起诉方参与环境案件诉讼的现实案例,但仍是凤毛麟角。同时,环保组织代表希望能与法律界加强合作,发挥环保NGO拥有的群众优势,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接着,戴仁辉、霍志剑、谢虹、王丹、杨洋、江徐芳等环境公益诉讼见习律师就自己办理环境案件过程中的困惑、想法以及环境案件处理的技巧和经验,比如案由选择方法、取证及证据保全手段、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技巧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跟其他环保工作者进行了分享和交流。交流过程中,环境公益见习律师们普遍反映环境实务中存在着取证难、证明难的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环保NGO组织与环境公益律师存在合作的空间。
中国环境法发展30年以来,主要环境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我国环境问题依然很严峻。究其原因,除了环境立法不健全之外,更多的是环境法执行方面的问题和障碍。对于这个问题,吕忠梅教授也曾多次提到,“在中国,解决环境问题,单纯地依靠建设环境法律本身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单靠其中某一种力量也是无法完成的,而是需要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形成合力来推动和努力。”这次全国环境公益见习律师圆桌会议的目的便是为我国不同身份的环境保护工作者搭建一个平台,加强环境执法者、律师以及环保NGO之间的交流和良性互动,促进这股环保合力的形成,共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