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源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环境保护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水市场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而水权则是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市场建设的关键。本文笔者从水权的涵义入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水市场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引注:
关键词:水资源 水权 水市场
水是维持生命的基本物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因素,具有总量有限性、循环再生性、分布不均匀性和经济上的利害两重性等特点。具有“资源的资源”之誉的水资源,对于其他资源而言是基础性资源,既是“生命之源”又是“经济之母”。①因此,水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稀缺的经济物品,在维护人民生活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洪涝灾害频繁、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已经成为我国新世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实践证明,依靠修建工程增加供给来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的传统水利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要求。面对有限的供水能力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建立有良好的政策支持、设计合理的水市场是重新配置水资源、建立水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水权的涵义——建立水权制度的前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水资源是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了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由于该定义的权威性,它被广泛地加以引用。水权,也称水资源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来讲,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意义上的“水权”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凡是涉及到与水有关的权力和利益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方面的事项均可视为水权问题。我们通常所探讨的水权,其研究层面主要限于地球上有限的可被利用的淡水资源,其建立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限的淡水资源,并能够像普通产权一样进行市场化配置和运用。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我国水权的解释主要有三层意思:其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说明作为水资源(指天然状态的水),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三,国家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水使用权,只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水资源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人们对水资源的关系,但在实质上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水资源的占有关系。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三条中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除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之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水资源。以上是我国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现行法律规定,是研究水权理论的主要法律依据。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使决定了中央政府可以主导流域内地区间水的分配,可以实施跨流域和跨地区之间的调水工程,可以采取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保护、管理水资源。国家可以通过行使使用收益权,通过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而将使用权转让给市场主体,并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依法进行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根据我国国情和水情所总结的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理应由中央行使一部分,放权地方行使一部分,是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质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作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产权主体,可以根据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计划无偿配置和计划有偿配置。
二、剖析产权经济理论——建立水权制度的关键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域性,因此水权不同于一般产权那样具有排他性,这就需要我们以产权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水权制度。
产权理论以研究产权的界定和交易为中心,其发展经历了很长时间,到20世纪50年代,形成了一种具有代表性见地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其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买卖;(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权利和义务失衡,或者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运行的失败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4)私有产权更有利于合作和组织,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明确界定私有产权是为有效地寻找最优体制奠定制度基础;(5)在私有产权可以自由交易的制度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只要计划是有效的,就可以使自由交易双方得利。由此可见,我国的水权制度核心不是水资源的买卖,而是水资源权利的转让,确切地说应该是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水权的严格界定,是水市场交易成功的前提,建立高效、完善的水权管理机构是水权制度的根本基础,必要时,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产权具有多种属性,但其基本属性表现在五个方面:(1)收益性,即产权能为行为者带来利益和需要的满足,它是产权的核心,是激励功能产生的源泉;(2)排他性,即产权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是垄断的,这种属性实质上是对产权收益保护,这个属性决定了产权具有约束功能,同时能够有效地减低由于人的经济行为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社会风险;(3)有限性,即产权制度规定的行为性权利对产权客体的用途的限制,产权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制度范畴内,尽管你拥有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但你行使权利的空间不是无限的,而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你不能用它来生产大麻等毒品,也不能从事危害其他人的权利的行为;(4)分割性,指特定的财产权利可以按着不同的方式进行分解,最常见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5)可交易性,即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动,产权的可交易性是资源得以高效配置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产权的流动,资源配置将向高效益方向流动,进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由于水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经济资源,更是战略资源,是可以不断循环和更新、自我增值的资源,是人类共享的资源。因此,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外部性、非排他性、分离性和交易的不平衡性等属性。
三、确立水权转让原则——建立水权制度的根本
水权的转让是指水资源使用人将水资源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的行为。其实质是,水资源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合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由于原水资源使用人所享有的水资源使用权是依取水许可取得的一定期限的水资源使用权。因此,受让人只能享有原权利人剩余期限的权利。水权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获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之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二是经工程措施后的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
我们所说的水权的转让主要是指使用权的转让,其转让必须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遵循以下原则:
1、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水权明晰,特别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是水权转让的前提。在我国,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已经相当肯定,而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却非常模糊。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是实行水权转让和开放、搞活、管理好水资源市场的基础性原则。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该原则,但已有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原则的规定可供参考。在水资源公有制的情况下,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转让和水资源市场的前提与条件。
2、水资源有偿使用、有限期使用的原则
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是指水资源使用者在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时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或者代价。对水资源所有者和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拥有者而言,是以水资源使用权换取金钱;对水资源使用者而言,是用金钱购买水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上讲,相对于水资源无偿使用而言,水资源有偿使用既是一种用水法律原则,也是一种用水法律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表明水资源的价值和价格,而水资源价格的合理确立和调整,以及建立水市场,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使用别人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水资源,大都实行水资源有限期使用的原则。水资源有限期使用原则是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自然延伸。如果水资源使用无限期,水资源使用效益和费用就是一个未知数,转让的水资源使用权就会转变为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就难以流动,水资源交易市场就难以形成。
3、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
在水权转让和水资源市场中,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水权转让中的公平,是指水权转让的各方在进行水权转让时,应当照顾对方的利益、合情合理;水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兼顾水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水权出让活动要做到既对国家有利,又使水资源使用者有利可图;要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有关水权转让合同。
效率原则即争取以最少的投资和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水权转让中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投资或花费,以最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水权转让的最好效果或最大收益。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同时也是水资源浪费大国。提高单位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水权转让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应该站在全社会、全流域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生命周期等综合角度来考察,水权的转让应该力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的统一。
4、政府宏观调控、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的原则
要实行水权高效转让,建立统一的水市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要结合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控,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特别是水资源的流域管理,通过立法确定水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水权转让和水交易的有效运转机制。由于中国水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受到自然条件,设施状况,社会制度,公众意识,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政策法规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因此,要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与有效监督,保证水事行为的规范化、有序化和法律化。
5、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和水资源交易应该有利于防治水的污染、破坏和浪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特别是保护水环境资源,应该鼓励节约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消耗的速度必须与水资源恢复、再生的速度相适应,向水环境排放废弃物的量必须与水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相适应。应该站在全社会和中华民族持续繁荣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权转让,在水权转让中应该始终贯彻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的原则,根据中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特点,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水资源的特点和社会性、经济性等特征,切实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培育水资源市场——建立水权制度的途径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就必须有效地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并使其不断完善。实行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是由水资源的效用性、有限性、稀缺性决定的。②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配置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因权属不明确,交易难以实现,市场也就没有形成。因此,要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在节水的基础上促进水资源从低效益用途向高效益用途转移,就必须培育和发展水市场,允许水权交易。
我国目前的水资源权属状况不明晰,仅仅表现在地方政府作为用水户利益的代表和水权的代表者活跃在水权交易前沿,水市场只是在不同地区和行业部门之间发生水权转让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因此,我们所谓的水市场或水权市场是一种“准市场”。所谓准市场是指流域水资源在兼顾上下游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其他方面需要的基础之上,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部分多样化用水市场化,在上下游省份之间、地区之间和区域内部按市场化加以配置,这是一个完整的、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供水市场,也是计划无偿配置与计划有偿配置相结合的供水市场。 准市场确立的交易主体是地方政府,主要涉及的是流域内地区间水资源的分配问题。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水利部汪恕诚部长指出,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途径,就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三者的结合。
新的世纪我们对水利应当有新的认识,治水思路及其政策也将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时期,但要解决好中国水资源问题,笔者认为权属管理是核心、体制改革是保障、职能转变是关键。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水权的涵义,明晰产权理论在水资源领域的应用,高效转让水权,运用水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提高水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和健全水法规及其政策,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21世纪水利改革与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①、余跃军、高利红:《<水法>中的水资源保护制度研究》,《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第30页。
②、裴丽萍:《水资源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一个以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水权制度构想》,《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第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