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法的价值观基础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788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传统的“价值”定义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自然资源价值”的概念。基于此,本文对劳动价值观和效用价值观进行剖析,认为由于劳动价值观难以逾越“商品”范畴、效用价值观无法回避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二者均无法很好地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而稀缺价值观则是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的价值观。最后,本文总结了自然资源法确立稀缺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资源价值;劳动价值观;效用价值观;稀缺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D922.604 文献标识码:A


    尽管自然资源价值的存在早已成为共识,然而对于何为自然资源的价值以及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却向来存有争议。对自然资源价值来源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不同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简单地讲,有什么样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就会相应地有什么样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安排。本文首先界定了自然资源价值的概念,之后对几种主要自然资源价值观进行分析,从而找出适于自然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的价值观。
    1 引言:自然资源价值之界定
    1.1 价值的传统定义及其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存在的问题
    自大卫•李嘉图开始,西方经济学 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便对“什么是价值”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西方经济学一般将价值定义为客体对主体需求之满足,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将价值定义为凝结于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商品和市场领域,这两种定义方式有其各自的可取之处;然而如果将它们应用于与自然资源价值相关问题的分析,便可发现这两种定义方式均存在不当之处。
    首先,西方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观点,物之价值大小取决于对其进行利用的主体之需求的满足程度。根据这一理解,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依据马斯洛“需求金字塔”理论,人类的需求是分为不同的层次的,从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到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一个动态的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低层次的需求满足之后,更高层次的需求又会应运而生。 这样,作为满足人类需求的形式的“价值”,也必定是一个不确定的范畴;第二,从个人之间的现实差异性来看,每个人对同一物的需求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关于这一点,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是一个明证。在这一概念框架之下,作为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客观存在的物的价值也体现出因人而异的主观性。因此,西方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虽然有其可取之处,但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尤其在自然资源领域,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的价值是不应以一种具有如此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范畴去解释的。
    其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亦无法解释一些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一物要具备价值,首先应为商品,因而就应该是劳动产品。 然而,当按照这一价值理念来考察与自然资源有关的问题时,我们却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一些赋存于自然界中的物本身并不是商品, 但是无疑又属于自然资源。这样,如果因为自然资源不是商品而否认其具备价值特性,就一个非常明显的谬误,除非这种“价值”是一种完全脱离实际的概念;第二,根据这一观点,只有劳动产品才有价值。如果将这一论断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问题就出现了。例如,野生动物显然不是人类的劳动产品,但野生动物无疑属于自然资源。这样,如果因为野生动物不是劳动产品而没有价值,因而得出“存在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的结论,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不可理解的。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显然也无法完全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
    1.2 “自然资源价值”概念之界定
    由此可见,无论是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价值的理解,一旦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就立即暴露出不适合之处,因而这两种价值定义方式均无法满足自然资源法的需要。基于此,笔者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定义为: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观属性。
    在此对这一定义作一简单说明。首先,此处的“需要”与西方经济学中的“需求”在意义上是不同的:前者作为自然资源的客观属性,与个人对其主观评断没有必然的联系;而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人的主观评价。这样,就避免了西方经济学对价值理解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并解决了劳动价值观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其次,此种定义方式使得对自然资源价值的传统认识从简单的“经济价值”跳出来,使之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再次,此种定义方式未将凝结人类劳动作为形成自然资源价值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避免了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所存在的问题。
    2 自然资源劳动价值观:难以逾越“商品”范畴
    2.1 劳动价值观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存在的问题
   自然资源劳动价值观,是指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于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价值观。劳动价值观历来是我国学界研究最多的价值理念,所以在此不拟详细探讨,而仅对与自然资源价值和自然资源法相关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我们可以从劳动价值观的理论分析前提和对价值内涵的规定看出其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任何理论都有自己的分析前提,而分析前提对于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又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归纳起来,劳动价值观的基本分析前提有三:一是实物交换,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或者加倍的简单劳动 ;而单纯商品以外的其他经济关系、生产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的要素以及生产领域中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均被排除在外 。如果将这三个基本分析前提运用于自然资源领域,均有非常明显的不适之处:第一个前提和第三个前提姑且不论,仅就第二个前提“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而言,就与自然资源领域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这一点在下文中将给出进一步论证。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因此,“价值”应至少应该具备如下两个特征:首先,价值是商品的特性,除商品之外,其他任何物均不具备“价值”这一特征;其次,价值的来源是一般人类劳动,也即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因此,未凝结人类抽象劳动的物也不具有价值。根据这一理解,劳动价值观难以说明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首先,根据劳动价值观的理解,如果自然资源要具备价值,就应首先是商品。但在现实中,自然资源并非全部属于商品的范畴。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譬如未经开采的矿藏属于自然资源,但显然不是商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一物只要不是商品,便不具备价值特性。笔者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是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观属性。因此,作为自然资源的矿藏在事实上无疑是具备价值特征的。这样,劳动价值观对价值的分析是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属性相矛盾的。其次,仍以未经开采的矿藏为例,在人类将其开采并加工成为矿产品之前,显然其上未凝结任何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观的理解,如果一物未经过人类加工而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便不具备价值特征。但根据上述分析,矿藏作为自然资源无疑是具有价值的。在这一方面,马克思曾经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一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场、野生林等等。” 因此,如果用劳动价值观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是与实际相矛盾的。
    2.2 劳动价值观无法解释自然资源价值的原因
    不难看出,如果以劳动价值观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难免得出“自然资源无价”的结论,从而为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甚至浪费提供口实。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观能够解释自然资源的价值,这一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种观点将与自然资源有关的信息费用作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认为有关信息的费用凝结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故而,自然资源因这部分信息费用的价值而具备了价值特征。但是我们必须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进行明确的区分。仍以矿产资源为例,前者如未经开发的矿藏;而后者则如经过人类开采的矿产品。很明显,这种观点混淆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的界限。如果将信息费用作为寻矿过程中付出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以此来证明劳动价值观适用于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解释,尚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将自然赋存状态下的自然资源与信息费用进行牵强地联系在一起,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二者并没有直接联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交易, 其根据是马克思的论述:“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又不是商品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的。”由此,自然资源的价值不是自然资源所固有的属性,而是通过交易由对价物转化而来的。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首先在于,从逻辑上讲,土地价值并非自然资源价值的唯一形态,事实上,除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虽与土地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但其各自的不同特征却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在对自然资源价值的整体进行分析时,不应仅从土地价值方面进行考察、以偏盖全,而应对各种自然资源分别进行考察之后,从各自的特性中归纳出自然资源的一般特性。其次,依这种观点所得出的结论是“价值不是自然资源的固有属性”,这显然也是有违事实的。对此,上文已从实证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可见,“自然资源的价值来源于市场交易”的观点不仅从实证的角度难以立足,而且从理论上也混淆了个别与一般的逻辑关系和价值来源与价值实现手段的区别,因而是不科学的。
从逻辑上讲,如果从某一理论所推导出来的结论有违事实,那么有两种可能:其一,此种理论本身有误;其二,此种理论不适用于所分析的领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观是在对商品经济进行考察和分析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因而其适用的前提必然是与商品相关的领域。事实上,劳动价值观对商品的分析是透彻而正确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超越了劳动价值观所适用的范围——商品和市场,情形就大不相同了。事实上,如果一种理论超出了其适用范围,那么所得出的结论便不可能是正确的,除非其中存在偶然的巧合因素。
    3 自然资源效用价值观:无法回避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障碍
    3.1 与效用价值观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
    自然资源效用价值观,是指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于自然资源对人类的效用的价值观。在此,“效用”(Utility)是指物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属性。在西方经济学中,有时会将“效用”和“满足”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或者交替使用。 对效用这一概念的最经典的表述是:“效用表示满足。更准确地说,效用是指一个人从消费一种物品或劳务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或者有用性”。 从效用理论在法律和经济学领域的应用来看,有两位学者的观点尤其值得注意。其一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本瑟姆(1748年-1831年),他将效用定义为“任何客体所可能具有的可产生满足、好处或者福利、或者防止……痛苦、邪恶或者不幸……的性质。” 其二是威廉•斯坦利•杰文斯(1835年-1882年),他认为效用是一种心理上的实际存在。可见,在这一意义上的“效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和评价标准的主观性。
    与效用紧密相关的是边际效用递减规律(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该规律是指,当某物品的消费量增加时,该物品的边际效用趋于递减。这里的“边际”的基本含义是“额外”。根据这一规律,同一物对于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人的效用可以是不同的 ,由此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色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方经济学引入了“市场总价值”这一概念,用“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 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其立足点是将效用或者满足作为衡量物的价值的标准,因此仍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同时,从“效用”和“市场总价值”的用词上也可看出,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主观性,这也是为什么必须引入“市场总价值”这一相对客观的概念的原因之一,因为仅凭借效用或者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无法解释价值问题。
    3.2 效用价值观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时存在的问题
    效用价值观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结于自然资源对人类的效用。“较大的价值几乎总是同较大的效用相适应的,而较小的价值同较小的价值相适应。”“凡在价值和效用表现相同趋势的场合,价值就代表着效用。”“价值是计算效用的形式。”“价值是以财物所提供的需要满足为根据的,正是对需要的满足才具有价值。” 与前述劳动价值观一样,作为一种理论,效用价值观无疑也具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然而,如果以这一理论去考察自然资源价值领域的某些问题,便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悖论。
首先,效用理论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属性理解为一种随着人的主观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特性。根据效用理论,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物的价值,都来源于主观上的享受、偏好或者满足。由此推之,不能给人带来主观上的享受或者满足的物品以及不符合主体偏好的物品,则不具备效用,因而也就当然不具备价值。可见,效用价值观适用于自然资源价值领域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于其主观性。如前所述,自然资源的价值无疑是一种客观属性,无论主体对其评判如何,其价值都是不可否认的。以野生动物为例,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其价值、承认还是否认其对于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效用,其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并不表明对自然资源的两个重要特征——与人的认知程度有关、与人的需求有关——的忽视。本文所述的自然资源价值,是在上述两个特征既定的条件下自然资源的属性。换言之,自然资源的价值也必然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会随着人类认知程度、需求以及其他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然而,在特定的技术发展阶段和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中,特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总是客观的和特定的。效用价值观的不足在于,它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看作随个体和群体主观满足而变化的属性,即便在上述条件即定的前提下亦为如此。
    其次,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将自然资源的价值理解为一种随人的满足程度而不断变化的不确定的属性。前已述及,作为效用价值观的两大支柱之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核心内容是,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满足,物品的效用也会不断降低。据此,在效用价值观的框架之下,自然资源的价值会随着人们需求的满足而不断降低,甚至出现负效用(负价值)的情形。这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客观性显然是相违背的。也是由于这一原因,如果以效用价值观理解自然资源的价值,“从资源供求的角度评价,如果自然资源随着人们需求的满足而不断贬值,那么无偿或者低价得到自然资源,则会进一步减退资源的价值,这恐怕正是我国资源浪费的根源”。
    综上所述,效用价值观适用于自然资源相关领域中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以效用价值观对自然资源价值进行分析是不适当的。
    4 自然资源稀缺价值观: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最佳理论
    4.1 稀缺价值观的核心思想
    自然资源稀缺价值观,是指将自然资源的价值归于其稀缺性的价值观,其核心思想是“物以稀为贵”。在西方经济学中,稀缺价值观因其对“价值悖论”(Paradox of Value)的解决而备受关注。“价值悖论”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像水这样不可缺少的物品价格很低,而对于生命并非必不可少的钻石的价格却非常高?有观点援引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解释这一现象:物品的数量越多,其最后一单位的相对购买愿望就越小,效用也就越小,从而价值也越低。 其实这种观点又陷入了效用价值观的尴尬;同时,这种解释亦无法解释自然资源的真正价值来源:对于有些自然资源(如空气)而言,人们对其是谈不上有任何“购买愿望”的。事实上可以从自然资源稀缺性(Scarcity)的角度来解释这一问题。除了为数不多的特殊类型的“免费物品” 之外,“任何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同的资源只是有限供给的程度不一而已” 。根据稀缺性规律(Law of Scarcity),人们所需要的大部分物品只能得到有限的供应(免费物品除外),因此必需通过价格或者其他的形式作出某种分配。 简单地讲,自然资源的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中表现为价格)与其赋存数量成反比,也即:赋存数量多的资源,价值高;赋存数量少的资源,价值低。这样就可以理解,如果有朝一日水的赋存数量和目前钻石的赋存数量调换过来,那么就是另外一种情形了。
    对于物的稀缺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有过类似的阐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表述是:商品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西方经济学的表述则是: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其价格,也即供过于求,价格降低,供小于求,价格提高,这就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最基本的思想。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将物品的稀缺性作为影响物的价格——进而影响到价值,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因素之一,而并非决定性因素;后者则将稀缺性作为决定物的价格(即市场价值)的首要因素。同时应该注意到,本部分的“稀缺性”与上一部分的“效用”是不同的:稀缺性是指“一种不易获得而数量又小于对其需求的状态” ,而效用则是指物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属性。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稀缺性是一个客观范畴,而效用则属于主观范畴。正因如此,稀缺价值观在应用于自然资源价值领域时克服了效用价值观所带来的主观性问题。
    4.2 自然资源稀缺价值规律的作用机理
    如上所述,从一般意义上讲,稀缺性是指一种不易获得而数量又小于对其需求的状态;而在自然资源领域,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则是指自然资源绝对数量有限,或者其相对价值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增的一种状态。 我们可以按照具备稀缺性和不具备稀缺性两种情况,来说明稀缺性是自然资源以其自身形态体现价值的基础。
    一种情况,是赋存量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处于无限状态、其自身形态不具备稀缺性的不可耗竭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边拓模型(Frontier Model), “稀缺资源”的概念仅在对其进行开采的劳动-资本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才有意义;也就是说,经济增长速度仅受到劳动-资本可用性不足的限制,而自然资源本身并没有稀缺性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的价值或者价格(更多地体现为资源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开采该种自然资源所投入的劳动-资本的价格构成;如果开采该种自然资源的技术改进了,资源产品的价格会相应下降。 事实上,这种情况与此处所探讨的自然资源本身的稀缺性关系并不大,从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自然资源的价值此时表现为资源本身之外的劳动和资本的投入。笔者在此特别强调:第一,这一类型的自然资源并非没有价值,只是其价值不以自身形态体现,但价值仍然是其内在的和客观的属性;第二,在这种情形下,无须对自然资源本身进行价值分析,此时自然资源的价值主要地表现为资源产品的价格,因此只要对凝结其中的投资和活劳动的价值进行分析,运用劳动价值观的分析方法,即可相应地得出自然资源的价值;第三,由于在此种情况下,稀缺性并不是此种自然资源的特征,这种不存在稀缺性的自然资源不是当前自然资源的典型形态,因而也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典型情况。同时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在不具备稀缺性的情况下,自然资源无法以自身形态体现其价值,因而稀缺性是自然资源以其自身形态体现价值的基础。
    另一种情况,是赋存量有限且其稀缺性水平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提高的可耗竭资源。 依据李嘉图模型(Ricardian Model), 一方面,由于未来资源的可用量不断下降,在市场机制运行良好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社会对其价值的预期便会提高;另一方面,在稀缺性不断加剧的条件下,资源产品的实际价格和原位资源价格也会提高。 此种效应的作用机理首先在于,就私人决策者的预期而言,资源稀缺性的提高,“一般会受到私人决策者的重视,因为对一种明显的、就要耗竭的资源来说,人们的评价会自然而然地看中它的未来的价值,由此产生占有原位资源存量的动机” ,这使得对该种资源的需求量增加,进而提高了该资源的价格和价值。其次,就资源数量降低本身而言,在不考虑资源替代效应 的条件下,如果对该资源的需求量不变,供给数量降低本身就会导致资源产品价格的提高,而在实质上则是资源价值随着稀缺程度的加剧而提高。此外,在现实中,资源赋存数量的变化往往会同时引起私人决策者的预期和资源产品价格的变化,两种效应的迭加又使得稀缺性对资源价值影响更为显著。
    以上仅以需求量增加和供给量降低为例进行了分析。事实上,需求和供给数量的增减变化均可以很好地说明稀缺性决定自然资源价值的机理,在此不予赘述。另外,由于自然资源对于国计民生的高度重要性,国家政策和社会政策往往要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目的之考虑,以各种行政手段对自然资源的价格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必然要基于自然资源自身的价值进行,否则便会导致自然资源价值的扭曲,从而使得“有形之手”对“无形之手”的修正作用也会走向反面。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带来的资源替代效应以及其他市场因素的作用,自然资源的价值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均是在其价值的基础之上发挥作用的。因此,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仍然是其价值的最基础的来源。
    4.3 稀缺价值观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举例
    评价一种价值观是否适用于特定领域的首要标准,是其能否对该领域中存在的有关现象给出圆满的解释和说明。从这一角度讲,劳动价值观和效用价值观至少在自然资源领域并非完全适用。在此仅以土地资源的价值为例,探讨稀缺价值观在自然资源价值领域的适用。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对其价值来源向来存在争议,这一点在上文中分已有所涉及。如果说土地的价值来源于人类的劳动,那么这一理论显然为无偿获得土地资源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因为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是没有附加任何人类劳动的。如果说土地的价值来源于效用,那么这一“价值”又沦为一种不可捉摸的不确定的概念:依据效用价值观,如果因条件完全相同的地块对不同受让方的效用不同,即以不同的价格出让,这显然是不可理解的。因此,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都明显不合理。但如果以稀缺价值观去考察,这一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从历史方面看,以美国西进运动时期的情形为例,当时美国西部地广人稀,土地资源相对于国民的需求而言处于相对过剩状态,而当时美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政府大力鼓励土地开发,人们可以到西部地区无偿耕种土地——当然这种情况早已成为历史。从现实方面看,也可以发现类似的现象。仅以北京为例,二环路以内黄金地段的民用住宅楼盘价格一般在每平方米万元以上,而郊区的价格则一般为每平方米两千元左右。之所以出现如此重大的差别,除了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外,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无疑是重要的原因。由于二环路以内城区的土地赋存量少,使得开发商在获得开发用地时所支付的价格要高,这一转化为成本的土地价格当然要计入楼盘价格。这也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寸土寸金”的含义。同样,由于郊区土地赋存量相对较多,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楼盘价格不足市区的五分之一。从这两个简单的例子中不难看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观点看,土地资源的价值都主要地取决于其稀缺程度。
    其次,结合现行有关土地制度,考察稀缺价值观的制度价值。土地出让金如何确定,是事关出让方和受让方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从理论上讲,无论运用前述劳动价值观还是效用价值观,都无法确定土地的出让价格,而政府进行行政性定价的做法也早应被摒弃了。于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供求状况(当然可以适当考虑到其他因素,但这些因素至多具有参考价值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以适当的方式(如招标、拍卖等)确定土地价格,便成为最合理和最可取的方式。尽管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这种方式常常流于形式,但从制度层面讲,稀缺价值观无疑为土地价值的确定提供了一个最为可取的依据。
    以上从两个方面就稀缺价值观在土地价值确定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简单分析。事实上,通过其他自然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价值进行类似的分析,也能够得出相同的结论。可见,稀缺价值观是适用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最佳理论。
    5 结论:自然资源法确立稀缺价值观之意义
    “一种社会现象只能通过其他社会现象去解释”。 研究自然资源价值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的自然资源价值观进行剖析,辩明能够最佳地协调自然资源保护和推动经济发展、也即最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观,从而为自然资源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这也正是在自然资源法中确立稀缺价值观的意义之所在。
    一方面,确立稀缺价值观,是在自然资源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理念基础。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主导思想的条件下,将稀缺价值观应用于自然资源领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人口、资源、环境这三大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中,资源问题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类的经济活动,换言之,经济的增长,是靠消费大量的资源来维持的。” 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的威胁也将越来越成为束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历史上看,人类发展的每一个重要历史阶段都是以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程度的提高为标志的。 尽管资源耗竭论和增长极限论已经被证明不可取,但是资源的日益消耗和减少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因此,从稀缺价值观出发,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恶化,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最为可取的选择。
    另一方面,确立稀缺价值观,是最大限度降低自然资源法制度成本的理念前提。由于片面地、机械地遵行劳动价值观,加之其他诸多因素,“资源无价论”的观点曾长期左右着我国立法者和决策者的思想,这也成为我国目前有些自然资源资源品种短缺、环境遭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效用价值观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在实践中又难免会孳生和助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为自然资源执法平添许多难度和障碍。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成本的主要来源是制度制定者所持的理念和原则,这一点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领域也同样适用。因此,要扭转目前由于理念和原则层面的原因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基于稀缺价值观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用以指导实践,便愈发迫在眉睫。
    可见,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以符合可持续发展本质要求的价值观——稀缺价值观——指导自然资源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应该说明的是,尽管在考察自然资源价值来源时,劳动价值观和效用价值观都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但笔者并不否认这两种价值观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对赋存数量相对于目前人类需求为无限的自然资源,以及在自然资源转化为资源产品之后,仍然可以运用劳动价值观对资源产品的价值进行分析;而在自然资源转化为消费品之后,效用价值观的某些理论亦具有借鉴价值。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