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揭露虐待和残杀动物的社会丑恶现象是必需的。但单纯地替动物“鸣冤诉苦”不应是立法者的思维……)
动物福利立法在动物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取决于经济、科技与社会各项因素之间复杂关系的互动,如民众对动物的态度、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政治力量、科学研究的需要、科技发展的现状、环境与食品安全的考虑、国家的经济能力以及都市与乡村区域的结构等。这些因素,属于基本国情的范畴。
动物福利立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小标题)
逐步提高动物福利保护的标准、为动物福利立法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但一旦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和要求脱离了社会现实的实际情况,不仅会明显增加经营者或者动物拥有者的支出,减少经营者的收入,还会影响本国动物及其制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在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过高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往往会遭到部分利益选民政治上的强烈抵制。利益选民抵制的方法,可能是他们和他们的利益代言人在选举中放弃支持那些提倡实施超越国情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候选人。同时,为了既稳定动物福利保护者的选票,又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选民的支持,发达国家的政治候选人往往提出或者承诺采取与本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动物福利保护措施。可以说,在发达国家,动物福利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政治博弈过程。
目前,发达国家动物福利保护的措施和标准在整体上高于发展中国家,同时,发达国家过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必然导致过高的动物价格及其产品价格。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低福利集约化饲养的廉价动物及其产品大举侵占本国市场,保护本国农场主的利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还建立了严格的进口标准制度和境内销售的分类标签制度。
在这种压力下,为了不成为或少成为南北国际贸易的牺牲品,发展中国家的外向型出口企业会自愿提高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水平。这种保护动物福利的自发性企业行为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产生一些影响,其程度在不同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动物制品出口贸易及相关的服务贸易比较强大,那么基于迎合发达国家标准、不断促进出口的需要,它改革本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步伐就会比较快;反之,若缺乏外部压力或者外部压力不大,该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就很难大幅度改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缘何“胎死腹中”(小标题)
中国的古代哲学强调“天人合一”,强调天与人关系紧密,不可分割。据此观点,人要重视对动物的合理保护。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和解放后的计划经济时代,集约化饲养、屠宰和利用动物的现象并不是很普遍。因此,动物福利保护所导致的国内社会矛盾和国际贸易矛盾还不是很突出。
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国内和国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逐步放开,动物饲养、繁殖、屠宰和实验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使得人与动物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如果立法及时地介入,动物福利保护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会逐步得到缓解甚至解决。我国已经初步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野生动物保护、畜禽屠宰、动物实验、宠物动物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保护动物福利或者具有保护动物福利作用的国家级和地方级立法。但是,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在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和支配地位的传统哲学及传统法学思想的影响下,发展过程仍是缓慢的。
2004年5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局在网上公开《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不许伤害动物、不许当着其他动物的面屠杀动物、不许遗弃动物等一系列全新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但几天之后,这个征求意见稿就被撤下来了,号称中国第一个保护动物福利的地方性专门法规由此胎死腹中。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中国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动物福利法基础和环境,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过于超前,不具有可操作性。2005年12月通过的《畜牧法》也删除了草案中的“动物福利”一词,官方的解释是“动物福利”的含义太宽泛。笔者认为,这个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没有得到广泛承认,除了以上原因外,还因为其提出的动物福利标准或者要求没有和国家的经济、卫生、环境、就业、保险等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大多缺乏可实施性,在贫富悬殊不断扩大、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给人一种管闲事不管正事的印象。另外,每个利益集团甚至少数期望落空的政府部门都可以找出不符合自己胃口的条款,因此难以为社会和有关政府部门所接受。这两个立法事件再次说明,动物福利立法不能脱离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路在何方(小标题)
我国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揭露虐待和残杀动物的社会丑恶现象是必需的。但单纯地替动物“鸣冤诉苦”不应是立法者的思维。作为立法者,应以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综合平衡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伦理、文化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找出一个既利于动物福利的保护,也利于社会、经济、伦理、文化健康、稳定发展的动物福利法治路子。
走这个路子,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的原则,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只能是客体,是特殊的物。二是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出口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营销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饲料、医药、医疗等服务的企业,应该让其充分了解国外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鼓励其参照执行进口国严格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对于我国强势的动物产业和容易受到国际市场冲击的动物产业,国家应该建立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加强其国际竞争能力。三是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与出口无关的其他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地考虑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外在的改革压力,有选择性地借鉴和吸收国外一些区域化甚至全球化的立法经验,循序渐进地予以丰富和发展。
在上述三个原则的指引下,可以走如下立法路线:一是制定一部对动物基本福利保护作出原则规定的动物福利基本法——《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保护法》。二是在条件成熟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畜牧法》,分别对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福利作出符合实际但又与国外标准相衔接的保护规定。三是结合各地方现有的宠物管理法规或者规章,制定一部《宠物福利保护和宠物饲养管制法》;结合现有的动物实验法规和规章,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实验动物管理法》。四是在现有的动物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针对水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以及混合运输、分程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护问题,制定《动物运输法》;在现有的动物屠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包括动物福利保护内容在内的《动物屠宰法》。此外,还要加强展览动物、表演动物的福利保护立法。
总之,只有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动物福利立法,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生态里,才能既有利于人民群众经济、就业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利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动物福利得到全面和全过程的切实保护。
来源:绿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