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745

    人类从多大程度上考虑过动物与人类在生命意义上的平等?人类在从动物的身上不断获取的同时应给动物们怎样的待遇和保障?这是我今天讲演的主要内容。

    动物福利法的起源

    动物长久以来的地位无异于私人财产或者商品,仅仅作为人的附属物而存在。很多动物不断地走向灭绝和天性的扭曲。如果人类能够听懂动物的语言,那么从这些关在笼子里的动物中,听到的只有绝望无助的哀求声。

    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了他们捍卫动物的征程。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很多人的嘲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13年后人们关于动物利益的思考已经渐趋成熟。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从此开始了微妙的变化。

    现在,动物福利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目前英国正在修改这部法律。除了1911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之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动物福利组织也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WTO的规则中也写入了动物福利条款。

    动物福利的立法宗旨和福利标准

    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至于康乐的标准,即动物心里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动物的状态可以通过测量评定,可以测量动物受伤或生病的迹象,对疼痛的反应,由于诸如沮丧和压抑等行为失控而产生的行为及肉体后果与恐慌对动物的影响。动物福利更加强调保证动物康乐的外部条件。当外界条件无法满足动物的康乐时,就标志着动物福利的恶化。

    很容易理解,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的一味的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福利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产生。

    根据各国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及渊源的考察,满足动物的需求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动物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维持生命需要,维持健康需要及维持舒适需要。这三个方面决定了动物的生活质量。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同人类一样有着基本生存需要和高层次的心理需要。人为地改变或限制动物的这些需要会造成动物的行为和生理方面的异常,影响动物的健康。解除动物痛苦,让动物在任何条件下享有如下五大自由是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这也是目前国际动物福利一致认同的五大标准。

    只有当上述动物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身心愉悦,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

    动物福利法的结构框架

    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如下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对于农场动物,其最终归属为人类的食品,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其福利不容忽视。科学证明,肉食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的过程中,不能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这些动物制品的检验指标就会出现问题,影响肉食品的出口。所以,动物福利的问题有可能就会成为一个经济问题。动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它们的生活习性,在屠宰的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应尽快使动物陷入无知觉的状态,通常是先电击或枪击致晕,然后迅速刺死。与此相关的工作人员都有必要理解动物处理及其福利待遇的重要性,并具有相应的屠夫执照和能力证书方可上岗。

    实验动物对人类的健康具有重大的贡献,但是如果漫无科学目的或者反复盲目进行动物实验,就会给动物的身体造成莫大的痛苦,故应尽可能的减少活体动物实验,更有必要寻求代替实验方法。对必须进行的动物实验要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将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最低程度。欧盟的86/609命令制定了实验动物照料食宿的最低标准,并规定所有在实验中使用的动物都应保证适宜的住所环境,运动时间,自由,食物水以及适合于健康与福利的照料,保证所有实验动物能享受其肉体及精神权利。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逐渐取消了小学和中学的动物活体实验,这是近几十年来环境伦理观念和道德进步的结果。

    伴侣动物即人们常称的宠物,它们是人与动物之间的交流的纽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乐趣。欧洲立法会制定的宠物保护协约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16岁以下的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1998年,英国的一个无证经营环境肮脏的宠物店里死了一只兔子,根据该国的《宠物法令》(1951)RSPCA以引起宠物不必要的痛苦为由对该宠物店提起了诉讼,最后判决罚款500英镑,剥夺5年动物照料权,10年内不得申请宠物执照。

    工作动物(如警犬、耕牛)和娱乐动物(如马戏团、动物园内的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也很为密切,它们因其特殊的身体机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在英国,一些地方建立了工作动物“退休”制度,即在动物从业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以后,将不再从事任何工作,并且在余生会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此外,“安乐死”的制度也为一些身处痛苦之中的工作动物带来了佳音。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近几百年中,它们面临着生存环境恶化和种类灭绝的厄运。在近40年里,地球上动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已达到自然灭绝速度的100——1000倍。而人类的活动作为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已成了不争的事实。欧盟计划通过建立自然环境保护系统,以保护各种野生物种,为此,还设立了欧洲野生动物的等级保护,禁止使用某些残忍的,不可采用的方法对待野生动物。在一些国家,持有某些鸟类,出售鸟蛋,骚扰鸟巢,都是为动物保护法所禁止的行为。

    具体到动物福利法的实施,国家应当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从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着手,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国家应当组建专门的监督动物福利法实施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特殊的行政职权,包括对保护动物福利有功者的奖励和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等行政权力。对于违反动物福利法规者构成犯罪的,应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动物福利法的司法工作由法院实施,但是,由于一般动物福利法的案件程度偏轻,法院对之进行常规法律程序的审理未免小题大作,加之动物福利案件审理要求专业知识较高,故单靠行政机构和法院难以充分保护动物福利。处理动物福利事宜必须依靠专门的组织。英国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英国动物保护组织RSPCA(皇家反虐待动物协会)就是以致力于动物福利事务的专业机构。RSPCA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进行工作,努力关注动物的福利。其涉足的内容大到影响欧盟的动物保护立法,小至救助某只受虐待动物,事无巨细,只要关系到动物的切身利益,RSPCA都将倾其全力。另外像欧洲理事会、欧洲动物保护协会也都具有类似的功能。

    动物福利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启示

    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最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动物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法律地位,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在执行的过程中才能强劲有力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是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其次,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动物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因而应对这两大类动物分别加以保护,欠缺了哪一方面都不算完整的动物保护。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对于非野生动物,其生老病死几乎都操纵在人类的手中,人类更有责任对其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保护。但是该领域内目前尚无法问津。上海动物园就曾发生过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豹客死柳州的事件。经解剖检查发现,这只三岁大的海豹胃内有10多个塑料袋和石头、铁钉、牙签等物。海豹胃部严重受损,导致死亡。北京动物园的5只黑熊被大学生刘海洋用烧碱和硫酸烧伤事件同样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由于目前没有一项明确保护圈养动物福利的法规,一些伺机残害动物者便认为伤害像动物园中黑熊这样的动物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外,法律条文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以《野保》为例,该法全文42条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条款,几乎找不到具体可操作的条款,而且这几十条原则性条款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而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在条文模糊的情况下,对条文的解释只有依赖人的主观裁量了。

    通过对小学生和幼儿园孩子的调查表明,孩子们对于保护动物理解的程度高于成人。动物福利立法的一个有利因素是我国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今后很多行为都要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另外,单纯的立法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动物福利。要更好地发挥动物福利法的效力,必须有配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需要在全民范围内达成一种共识,有意识地尊重和保护动物的权利。

    人道主义者史怀泽说,“伦理不仅与人,而且也与动物有关。动物和我们一样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不会真正变得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

    我们有理由期望这种真正的文明的生活。

 

(宋伟博士的研究生王国燕参与了此“讲演”的研究及撰稿)

 

    讲演者小传

    宋伟,1962年8月出生于安徽定远。1983年7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1990年7月,中国科技大学硕士毕业,并留校任教。1998年6月,中国科技大学博士毕业。现为中国科技大学科技法学研究室主任、博士、律师。发表各类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4部(含合著)。代表作有《论科技法的调整功能》、《生命节律说有科学根据吗?》、《科技发展中的非进步现象研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科技法典》等。主要研究方向:科技法学。

   

来源: 《文汇报》 20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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