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愈来愈从伦理学的层面对我们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反思。动物福利也逐步成为生理学、医学、畜牧学、伦理学和文化等方面的热门学术论题。这无疑对传统的法律理论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即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性表达的观点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等处在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康乐的生存状态之下。它所强调的乃是动物的生存环境与条件要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自十九世纪开始,西方国家为了保证动物福利的实现,都采取了制定了一定的法律。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这个提案在上院获得通过,然而却在下院遭到了否决。事隔13年后,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并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就是著名的《马丁法案》。该法案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因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等等。(参见宋伟:《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因在驻俄期间目睹马被马夫毒打而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为了普及该法,享利·贝弗贝弗曾穿燕尾服、头戴高顶黑色礼帽,举止文雅地在纽约大街上提醒驾车者:法律禁止马车超载、虐待马和家里的其他动物。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应当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1850年,法国也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法案对诸如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等动物的饲养环境作了详细的规定。(《动物的五大自由》载于“金羊网”) 在国际法层面,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包括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我们上述的相关立法可以发现西方有关动物福利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这样,有关动物的福利立法的实质就是,正如德国《动物保护法》所强调的那样,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人们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换句话说,西方国家对于动物福利的尊重主要还是想通过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来实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从而最终达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德国哲学家康德说:“人必须以仁心对待动物,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对人也会变得残忍。”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的任务是要解放我们自己,这需要扩大我们同情的圈子,包容所有的生灵和美妙的大自然。”印度的思想家和独立运动领袖甘地说:“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判断这个国家及其道德是否伟大与崇高。”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感谢作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