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观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发展所作的诠释,它是人类对自身、对自然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的总括。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改革开放25年的经验,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全面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完整理论体系。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第一要务”,再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标志着我们党对发展观的内涵有了更加深刻和全面的认识。[1](P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在新世纪领导全国人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举措,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全面阐释。科学发展观对指导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以人为本是生态法制建设立法的价值追求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所在,也是我们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价值追求所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环境观紧密相关,做为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人类环境观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人类曾经历过两种不同的环境观:一是“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观,它将人类作为世界的统治者,只有人类是法律权利的唯一主体,而自然事物和人类生存的环境只能作为被统治者和人类权益的客体。这种环境观虽然支持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它无视自然的所固有的内在价值;二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环境观,它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基础上,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2](P2)吕忠梅教授将这两种环境观称之为: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的环境观。并认为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在传统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的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是无限的,可以随意把废弃物排向环境。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现代环境观则是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它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3](P25-26)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是在充分尊重和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前提下,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它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前提下,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谋求发展和促进发展,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得到落实,以人为本是发展的最终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和途径。环境保护作为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它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的也是要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保证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以及宣传教育的各种措施和行动中,必须以人为本,即要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出发,去进行环境保护的各种制度设计和安排,才能使环境保护目的得以实现。
二、全面发展是生态法制建设立法的目标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1](P65)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发展的全面性。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护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活动。[3](P29)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并且把生态环境保护同人类自身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文化的发展融为一体,同时它深刻影响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全球环境问题的呼声,使环境与贸易、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它为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带来了机遇,也使环境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发展先进生产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告诉我们,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在环境保护中,我们必须制定科学的方案,找到最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调整经济结构,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做到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全面发展。
三、协调发展是生态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协调发展,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目的是要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并且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外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1](P2)把协调发展贯彻于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中,就要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4](P65)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是人们在长久以来的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出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存繁衍活动对环境产生不良冲击的结果,其实质是人的思维、决策和行为的失误。长期以来,在思维上,“人是自然的主宰”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在决策上,环境保护被排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外;在行为上,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严重脱节。所有这一切导致了人类普遍的滥采乱伐和肆意排放现象,造成了今天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近几十年来人类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终于认识到,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保护的真正实现,必须进行人自身的革命,找出人、社会及环境相互调整的途径,走协调发展的道路。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必须贯彻协调发展的原则,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正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所规定的:“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协调发展原则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法律规制的一项总原则,是解决环境问题,建立人类与环境和谐关系的唯一途径。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的畸形发展,还是以“零增长”来避免人口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危机,都不能使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只有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5](P47-48)
四、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法制建设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而提出了一项新的战略。它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点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不同于那种停止发展的“零增长”主张,它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关于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的战略和模式。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它的实质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精心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可持续性,它体现了人类与客观世界的相互关系。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所阐述的那样:从广义上讲,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6](P80)蔡守秋教授认为,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方式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一体化。第二,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第三,在伦理、哲学方面体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第四,在发展过程中兼顾当代和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可概括为:其一,发展性,即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发展,它包括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公平发展、高效发展和多维发展。发展性体现在法学上,是将法律和法学看做一个不断发展、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努力地去完善法律。其二,持续性,即只有建立在环境生态持续能力、社会经济持续能力的基础上,发展才能持续。它是可持续发展的时间标志,它调控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其三,整体性。它体现可持发展的共同性、系统性、综合性、全面性和有机联系性,是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征。其四,协调性。可持续发展以自然环境为基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是制度、技术、生态三种创新的协调,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除此之外,可持续发展还具有多样性、和谐性、公平性、高效性、开放性、科学性等特征。[7](P25-31)
由于,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关注的是长期的环境承载力,这就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密不可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因为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的资源的可持续性。同时,环境保护也离不开可持续发展。因为环境保护需要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环境保护的好坏也是衡量发展质量的指标之一。[8](P63-64)所以,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强调的是发展,并且是持续不断的良性循环发展,它要求我们更新观念,改善和保护发展的物质起点自然环境,以新的发展模式,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
全面发展观、协调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都不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首创,但是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概括为新的发展观,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一大理论贡献。新的科学发展观涵盖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经济发展与自然的发展、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等多重关系。构成了一个新型的综合发展理念。[1](P66)它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国涛.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柯金良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7]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8]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05年9月第19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