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利剑:打破等级“终身制”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615

  

 
 
    近日,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布之际,记者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以及读者关心的主要内容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
    
    建好管好自然保护区意义重大
    
    谈及《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已走过了5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349个,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65个,面积占保护区总面积的60%以上,占陆地国土面积的9%左右。然而,长期以来,在抢救性保护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加之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严重威胁。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和破坏,促进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定期评估、执法检查意在促进管理
    
    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和执法检查,是《办法》的主要内容。对于其内容和目的,这位负责人作出了详细解释。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管护设施状况,保护区面积和功能分区,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管理经费情况等。评估结果将分为优、良、中和差4个等级,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这位负责人指出,评估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帮助和督促保护区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使得保护区的各项功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发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标排污情况;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保护区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旅游方案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打破自然保护区等级“终身制”
    
    对于记者关心的自然保护区等级问题,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的是晋升制度,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晋升国家级,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来讲,如果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就有可能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达不到保护目的,使得“国家级”的称号名不符实。对于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予以降级。降级的目的是要打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终身制”,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是一劳永逸,要真正体现“国家级”的价值和管理水平,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区功能的发挥。
    
    另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环保总局没有权力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降级,但可以提出建议,经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给予降级处理。为防止有些地方故意使保护区降级,以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的目的,《办法》除规定了严格的降级程序之外,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降级还要实行问责,对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保护区被降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环保总局将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给生态旅游、影视拍摄立规矩
    
    对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可以开展科学的旅游活动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旅游活动是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特别是优美景观的一种可持续的利用。但是,由于当前对于生态旅游缺乏相应的标准,一些无序的旅游开发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不利影响甚至很大破坏,因此,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实验区内可以开展旅游活动,其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对于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旅游活动,将被严格制止。
    
    此外,鉴于当前此类活动对保护区造成影响和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法》首次将其纳入检查范围。进入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可以比照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影视拍摄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拍摄过程中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设施,应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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