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影视拍摄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576

   环保总局负责人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日前,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内容和精神,环保总局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评估结果如何处理?

    答: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帮助和督促保护区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管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管护设施状况,保护区面积和功能分区,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管理经费情况等。

    《办法》规定,要组织专门的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将在媒体上统一公布。有关建议将及时反馈给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以便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问: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超标排污情况;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保护区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旅游方案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问:管理情况不好的自然保护区可能降级吗?

    答:目前,我国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的是晋升制度,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晋升国家级。同时,对于保护不力,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要予以降级。降级的目的是打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终身制”,真正体现“国家级”的价值和管理水平,确保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区功能的发挥。

    对需要给予降级处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总局可以提出建议,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给予降级处理。

    问:如何防范地方在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的驱动下,故意使保护区降级?

    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降级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如果只是单纯降级,很有可能使一部分觊觎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可乘之机,从而造成更大破坏。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对于降级要谨慎对待。因此,《办法》除规定了严格的降级程序外,还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降级实行问责。对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保护区被降级的,环保总局将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会被降级么?

    答:是否要降级,主要取决于保护区是否还在国家层次上具有保护价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可以开展科学的旅游活动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旅游活动是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特别是优美景观的一种可持续利用。但是,一些无序的旅游开发活动也会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很大破坏,因此,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实验区内可以开展旅游活动,但其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和不符合规划的旅游活动,将被严格制止。

    问:如何管理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活动?

    答:鉴于当前此类活动对保护区造成影响和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法》首次将其纳入检查范围。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可以比照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影视拍摄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拍摄过程中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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