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场所辐射案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来源: 浏览量:676

 

案情:

 

   辐射防护人员于200349到某医院进行报废放射源的检测。在检测中意外发现该院Co-60后装机控制室处剂量较高,于是对其控制室进行测试查找原因,结果发现1枚裸露的放射源,其表面30cm处剂量率2.4mSv/h。当问及医院使用人员和有关领导时,都不知道该放射源的来历。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源为退役的Co-60后装机中的放射源在拆卸控制台时,把放射源从储存位置给拽了出来。当时拆卸人员并不知道这一情况,致使该放射源在工作场所裸露630天。

 

法律问题: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装置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析思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核技术的利用范围也愈发广泛。医疗单位的利用已经得到认同,但是因此带来的核污染也不容忽视。为保障放射装置的使用安全,医疗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如下方面:

   1.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说明。放射性物质具有肉眼不能识别,危险性有极高的特征,为了使广大群众明了,避免不必要的靠近、接触,以保证其免收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执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只有这些放射防护设施与放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同时投入使用前经环保部门验收之后才能正式使用,才能保障放射装置的安全,避免公众受到场所内放射性的污染。

   3.应当办理许可证和使用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即放射装置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办理许可证,终止使用也应当办理许可证的注销登记。

   4.应具备专业放射污染防治知识的工作人员。卫生部《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18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机构,配备专职的放射防护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6条也对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的人员做了具体规定。

   就本案而言,该医院对射线装置的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放射污染防治的知识致使放射源暴露。《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这是由于放射源的处置和收回需要较高的技术力量和处置能力,医院在不具备退役污染源的处置能力时应当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单位。

(出自中国西部环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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