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川省小金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2009年至 2012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6立方米。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汶川县卡口民警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2月5日,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14年3月13日,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文编辑: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