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3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江苏省宿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也无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采取夜间运输倾倒、专人随车望风等方式,先后12次将宿迁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江苏省新沂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倾倒地靠近新沂市即将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新沂市环保局对现场及运输车辆内剩余物取样分析,倾倒的废水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新沂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新沂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徐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程万永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文编辑:刘亚男